第四讲 高丽的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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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高丽的政治与社会
1.高丽前期的政治结构
1-1.高丽贵族社会的成立
一般认为,高丽的统一标志着韩国历史进入中世社会,而中世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贵族社会。

高丽王朝是在新罗末期地方豪族蜂起,从而形成后三国对峙的局势下,以“重币卑辞”统合地方豪族势力,并以武力消灭后百济,迫使新罗屈服而重新建立的统一王朝,所以高丽王朝的建立与地方豪族有着不可分的关系,这意味着高丽王朝建立后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王权与豪族势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而首要的问题是王权的强化问题。

高丽太祖王建本身也是新罗末期兴起的地方豪族之一,在被拥立为王之后,地位也并不稳固,在即位之初就发生了拥立功臣、马军将军桓宣吉的叛乱事件。

清州地方豪族势力也曾发动叛乱,而凕州大豪族金顺式也桀骜不顺,不听调遣。

为了笼络各地豪族,太祖采取了妥协、联合的政策。

在即位之初,即派使节“重币卑辞”招抚各地豪族,并为了拉拢各地豪族势力,同全国二十多个地方豪族联姻。

1而为了防止豪族以外戚身份专权,他甚至让自己的子女异腹兄妹间通婚,施行极端的王室族内婚。

同时也设立了事审官制和其人制,承认地方豪族的既得权力。

太祖18年新罗敬顺王金傅归顺高丽后,太祖王建任命其为新罗旧都庆州的事审,管理副户长以下官职有关的事务,是为事审官制度的起源。

后来也授予其他功臣为其出身地的事审,事审官制得以广泛实行。

虽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事审官制实现对地方的间接控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豪族对地方的控制权。

其人制主要用来笼络留在地方的中小豪族,即乡吏。

高丽建立之初,将乡吏子弟选拔到京城,遇有涉及自己出身地的事情,可资顾问,这些人被称为其人。

虽然采取了这些措施,在太祖时期实际上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豪族问题。

太祖二十六年(943)王建死后,长子武继位,是为惠宗。

史书称王武“气度恢弘,智勇绝伦”,“从讨百济,奋勇先登,功为第一”。

2惠宗生母为太祖第二妃庄和王后吴氏,吴氏为王建出镇罗州时所娶,出身“侧微”,所以太祖生前安排由槥城郡(忠南沔川)豪族出身,且军功显赫的大匡朴述熙辅政。

惠宗虽在朴述熙的辅佐下得以顺利继承王位,但是在王权的安定上却无法有所作为。

太祖王建一共有25位王子,其中太祖神明王后刘氏所生王建的第二子王尧和第三子王昭成为王位的主要竞争者。

刘氏出身于忠州豪族,而且忠州刘氏势力与浿江镇势力、平山朴氏势力关系密切,这样尧、昭背后有比太子武更为强大的豪族势力支持,成为惠宗的主要威胁。

惠宗2年(945)重臣王规3向惠宗报告了尧、昭的动向,劝惠宗设法除掉二人,但是惠宗“闻而不答,亦无所问”,似乎对此无可奈何,只能采取怀柔政策,反而对尧、昭恩遇有加,将自己的长女许配王昭为第二夫人,即庆和宫夫人林氏。

4
惠宗在对待尧、昭方面的懦弱引起王规的不安,于是想废掉惠宗,由自己的外孙广州院君即位。

据史书记载,王规曾多次试图暗杀惠宗都没有成功,惠宗也未惩治王规。

但是王规的企图也导致了他与支持惠宗的朴述熙的决裂,朴述熙出入皆由百余名兵士护卫,而惠宗也
1根据《高丽史》后妃列传,王建一共有6名王后和23名夫人,基本上都是作为政治手段而联姻的。

2《高丽史》卷二,世家第二。

3王规为王建宠信的功臣之一,王规曾将自己的两个女儿送给王建做第十五妃和第十六妃,其中第十六妃生广州院君,太祖为了能让王规辅佐惠宗,又让王规将另一个女儿嫁给惠宗为次妃。

4《高丽史节要》卷二,惠宗二年条记载,惠宗将自己的女儿嫁给昭后,从母姓为皇甫氏,实际上是与第一夫人皇甫氏混淆了。

王昭的第一夫人大穆王后皇甫氏为太祖第四妃神静王太后皇甫氏所生,婚后从外家姓改为皇甫氏。

惠宗共有四妃,第一妃义和王后林氏为林曦之女,第二妃后广州院夫人王氏为大匡王规之女,第三妃为青州人金兢律之女。

因神经紧张而精神失常,史书记载他“自王规谋逆之后,多所疑忌,常以甲士自卫,喜怒无常,群小并进,赏赐将士无节,内外嗟怨”。

最后在位仅2年就郁闷而死,年仅34岁。

王尧利用王规除掉了朴述熙,又利用西京(平壤)大匡王式廉的兵力除掉王规,成功地登上了王位,是为定宗(946-949)。

定宗“好佛多畏,信图谶”,为加强王权曾试图迁都平壤而失败,又接受崔光胤的建议而组织三十万的光军,设光军司负责统帅,但是也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

定宗3年(948)九月因受雷击刺激而生病,次年正月病重,将王位让给王昭(光宗),不久死于帝释院,时年27岁。

惠宗和定宗都在豪族势力的压迫下短命而亡,这时期豪族势力甚至凌驾于王权之上。

到第四代光宗在位期间,王权才基本安定下来。

光宗即位后,即着手强化王权。

太祖王建即有推行奴隶按检法的打算,但是因顾及功臣们的反对而未能实行,到这时才切实实行。

光宗七年(956)正式推行奴婢按检法,重新调查豪族所拥有的奴婢的身份,使本来是良人者还良,以削弱豪族的经济和军事力量。

为了登用新进人士,以取代武勋功臣,光宗九年(958)采纳中国(后周)人双冀的建议,开始实行科举制。

科举制对以军事力量为基础的豪族势力是一大打击,一部分豪族子弟也被迫读书应举,或通过荫叙制转化为官僚。

光宗十一年(960),根据中国衣冠制度,定百官公服之制,将服色分为四个等级,元尹以上紫衫,中坛卿以上丹衫,都航卿以上绯衫,小主簿以上绿衫。

元尹为六品,中坛卿、都航卿、小主簿的官品不明。

同年(960)光宗还称帝建元,定开京为皇都,西京为西都,这些也是他提高高丽国王地位,加强王权的措施之一。

光宗还利用种种手段打击豪族势力。

光宗十一年(960)让大相俊弘和佐丞王同归乡,此后接连镇压过去与王建出生入死的“旧臣”、“宿将”,以致囹圄爆满,不得不另建“假狱”。

据崔承老所言,到景宗即位时朝中旧臣只剩40余人了。

光宗十一年(960)将由武将控制的军队统帅机关徇军部改为军部,削弱其地位,而将掌管侍卫军的内军扩大为掌卫部,加强侍卫军力量。

经过光宗的这些改革措施,中央政权内的豪族势力大大削弱,高丽由贵族联合政权而转为王权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

到景宗即位后重新安抚旧臣,被流配和关押者纷纷被赦免释放,开国功臣重新掌握了政权,但是王权的优势地位得以维持。

景宗元年(976)十一月还正式颁布田柴科制度,不仅使官职序列体系化,而且文武两班分立,高丽国家的官僚体制进一步完善。

这时剩下来的豪族势力形成几个强有势力的贵族家门。

景宗在位仅六年,其后成宗即位。

与前几代国王不同,成宗即位后采纳了崔承老提出的二十八条时务策,根据儒家政治理念进一步改造完善高丽的政治体制。

一方面向地方派遣地方官,将地方豪族吸收为京城贵族,重用旧新罗六头品贵族势力,稳定开国功臣代表的大豪族势力。

另一方面保障贵族官僚层的权力,根据地位尊卑来确定家舍制度,确立身份制社会秩序。

随着豪族转化为官僚贵族,高丽贵族社会体制最终形成。

1-2.高丽社会的身份制
虽然身份制社会不等于贵族社会,但是贵族社会的成立往往以身份制为基础。

所以理解高丽贵族社会,也应首先把握其身份制。

在后三国时代,新罗骨品制已经彻底解体,从高丽初期崔承老的上书中可以看出,当时无论贵贱尊卑都穿同样的衣服,有的身为高官也因为家里贫穷而不能穿朝服,而没有官职的人也因家庭富有而穿绫罗绸缎,5骨品制下对不同等级者屋舍、器物、色服等的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约束力。

但是骨品制的崩溃的同时,各地豪族兴起,这些豪族逐渐转化为新的贵族阶层,所以高丽社会又形成了新的身份制。

5《高丽史》卷93,列传6,崔承老。

高丽社会一个基本的身份划分是良贱之分。

贱民即奴婢,在后三国的混乱时代,地方豪族将俘虏甚至部分平民纳为奴婢,即使在高丽光宗推行奴婢按检法以后,奴婢仍大量存在,所以良贱制成为高丽社会身份制的基础。

贱民之外的人统称良人。

良人与贱民的区别在于良人要服公役,而贱民则没有公役,所以在户籍上,良人与贱民的区别在于良人都有自己的职役,并要保存有4祖的户籍、姓和本贯。

职役是以氏族为单位计算的,而且可以世袭,事实上自己的职役往往要通过四祖或八祖来确定,所以在户籍上要表明四祖的户籍或八祖的户籍,高丽时期规定只有八祖户籍不涉贱类才能入仕。

6
高丽的户籍(韩国国宝第131号)
户前判事朴忠用户奴金上左年肆拾肆妻宰臣高闲户婢甘勿伊年肆拾贰同户别奴金元年肆拾贰妻宰臣金元户婢好奇年肆拾贰同户别奴加伊年贰拾七妻同户婢讷斤伊年贰拾(第
3幅2号)
户前定州府事柳用户婢奴蒙龙年贰拾玖妻同宅婢四桂年贰拾八同居婢内隐伊年拾六同户奴金米年贰拾壹同户奴一介年拾壹印(第3幅9号)
户学生金多式年柒拾本登州父金仁祐故祖金延故曾祖金公故母召史故本同村外祖户长金禄故户妻四加伊年陆拾本文州父朴英立故祖朴松延故曾祖不准母福庄故本平昌外
祖户长李闲有故并产壹男金海年贰拾贰男玄奇年拾肆同金海同母异父兄李旦年叁拾妻
禄庄年叁拾本顺天户各居同生妹金庄年伍拾玖次妹个贵年□节付印右人矣段身矣口申以
施行(第5幅6号)
户军韩祐年伍拾叁本益州父韩泰故曾祖韩位故母台珎故本永兴外祖金守长故户妻申珎本原州父申真故祖敏光故母内隐伊本平海外祖黄现故并产壹男左耳年贰拾柒贰男韩
冲年拾贰叁男奉伊年玖户先妻豆瑟故本黄州并产壹女九月年贰拾肆夫都乙万年贰拾柒
本长州户壹男同良年贰拾户后妻万金年叁拾柒本登州印右人矣段其矣口申以施行(第5
幅7号)
户学生金德原年肆拾玖本三陟父白丁小明祖丁白夫庄曾祖户长富三母召史本德原外祖学生金洪光户妻召史年叁拾捌本宁仁镇父检校中郎将金松年七十六祖副户长顺长曾祖
别将同正金占伊母召史本旌善(下缺)(第8幅7号)
同为良人,在职役上也有区别,如乡吏的乡役,军人的军役,这种职役区别也反映了身份地位的不同。

享有不同地位较高职役的人构成不同等级的班,如文班、武班、南班、军班。

班体制是新罗末期地方豪族开始创立的,这些地方豪族在否定新罗以血缘为基础的骨品制的同时,模仿新罗中央官制而自称官班,最终形成以社会功能为基础的具有身份意义的官班体制。

在高丽建立后,一部分地方豪族成为中央贵族,也就是官人阶层,所以这时不必要再赘称“官”而只称“班”。

班成为高丽身份制的基础。

这种体制的形成虽然是对骨品制的反动,实际上班与乡吏的差别,官僚阶层与一般良人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也继承了新罗时期骨制与头品制、王京人与地方民的差别意识。

由文班、武班和南班构成的官僚贵族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相对其它身份阶层具有很强的优越意识。

官僚贵族为社会特权阶层,最大的特权是可以入仕,所以也称为官人层。

官人层根据其仕路的区别又可分为文班、武班和南班。

这种官班划分也带有身份制度意义。

各班的仕路不同,职役也就不同,文班担任文官职,武班担任武官职,而南班担任宫中职。

他们都居住在开京,他们的子孙也通过荫叙制和科举制而世代为官,成为一种具有世袭性的职业。

这些中央贵族主要来自地方豪族,所以纷纷以本贯来区别家门地位,所以称本贯也是
6《高丽史》卷八十五,志第三十九,刑法二,奴婢,忠烈王二十六年十月,表。

贵族的特征之一。

但是他们这时已经与地方势力之间有等级的差别,中央贵族犯罪被流配回本贯为一种处罚方式,称为归乡罪。

一旦落乡,也就等于中央贵族的身份被剥夺了。

在中央贵族内部地位也不平等,文班地位最高,武班次之,而南班的地位明显低于文班和武班。

在官阶上,文班最高可以升到1品,武班最高可以升到3品,武官只有在兼文官职时可以升到2品,但仍不能摆脱武班身份。

而南班在高丽初期可以升到4品,而在文宗朝以后最高只能升到7品。

高丽时期的宰枢要有2品以上的官职,所以只能文班官员才能成为宰相,国家大事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掌握在文班手中。

但是武班也同文班一样享有荫叙、入学国子监、参加科举和授给功荫田的权利。

相反,南班则不能享受荫叙和功荫田的好处,但是他们的子弟可以领取闲人田,还可以入国子监的四门学,一旦通过科举入仕,则可以交还闲人田而领取科田,所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其身份位。

在一般良人中,乡吏、世袭吏职的杂类和京军的军人(军班)的地位要比一般郡县民高,属于庶人中的上层,或贵族中的下层。

乡吏担负乡役,乡役是世袭的,所以乡吏子弟中至少有一人要继承父职,如果有三个以上的儿子,其中一人到开京成为其人,担任中央的胥吏职,与荫叙制下受荫者的初仕职相当,但是所不同的是其人不能从胥吏职升到品官,只有少数人可以获得武散阶。

乡吏其余的儿子也可以通过科举成为品官。

但是只有副户长以上的乡吏子弟才能参加最重要的制述业和明经业的考试,所以在身份地位上要比贵族官人层低。

军人负担军役,军役也是世袭的,所以军人成为职业军人,也构成一个身份阶层。

军人以氏族为单位形成军户,由军户组成军班,所以也被称为军班氏族。

军人平时负责国王的侍卫和开京的守卫,也负责国境重要地带的守备,战时则出征。

军人按照马军、役军、步军、监门军的军种不同,分别授予20-25结不等的军人田,由佃户耕种,军人收取地租来维持生计和必要的个人军事开支。

军役的世袭基本上是军人田为核心的,即继承军人田者也同时继承了军役,原则上由嫡长子继承,如果没有嫡子,则可以嫡孙、同母弟、庶孙等依次继承。

原则上军人子弟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但是在科举及第以后,如果是两大业及第,最高可以升到5品,杂业及第则最高可以升到7品,通过其他途径入仕者最高也只能升到7品。

事实上武班也有从军人中补充的情况,但军班主要还是通过荫叙补充的。

杂类指的是电吏、杖首、所由、门仆、注膳、幕士、驱史、大丈等吏属职,杂类与胥吏职的区别在于胥吏属于事务职,而杂类属于技能职,胥吏职可以升为品官,而杂类则不能升为品官,所以从入仕的角度来讲胥吏职为正路,而杂类职为杂路。

杂类职也是可以世袭的,所以杂类也构成一个身份阶层,有时也被称为吏族,其地位与军人相当。

从仁宗朝开始,杂类子孙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但是制述业、明经业及第者不能超过5品,杂业及第者最高不能超过7品,通过其他途径入仕者也不得超过7品。

一般良人中的绝大多数是居住在各郡县的农民。

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农,他们都要负担公课和公役。

公役主要是贡赋、徭役和军役。

贡赋就是缴纳贡物,一般是实物,有时也可以缴纳平布。

这些贡物都要农民自己负责生产和运输,含有徭役的性质,所以也称为贡役。

徭役主要建筑宫室、寺院、官衙,修筑城郭、道路,以及堤防等。

京军由军人阶层组成,农民的军役主要与州县军等地方军有关。

地方军主要是保胜、精勇和一品,合称三军,由中央指挥,总数大约5万人。

此外还有二品和三品军。

保胜军和精勇军与京军一样都是战斗部队,而一品、二品和三品军则是一种劳役队伍。

还有一部分居住在乡、所、部曲里的农民,他们的地位稍低,所以有人将他们视为一般良人的下层,有人将他们视为集团贱民。

到高丽后期武臣掌权和抵抗蒙古的混乱时期,集团贱民(部曲民)普遍获得解放,到朝鲜时代已经不存在了。

津尺、驿尺,以及一些世代经商或经营手工业的商人和工匠,他们的地位也与部曲人相当。

从事柳条编织、招待、屠宰等行业的杨水尺(禾尺、才人)的地位甚至比部曲人更低,所以可以被视为良人的最下层,甚至被视为贱民。

表:高丽的身份结构7
贱民主要是奴婢。

奴婢没有人身自由,可以买卖、赠与和继承。

根据奴婢在归属上的不同,可分为私奴婢、公奴婢和寺院奴婢。

到高丽后期,奴婢与良人的比例大约是1:3。

8奴婢不是社会生产的主力,占大多数的私奴婢主要为贵族的私生活服务。

私奴婢没有户籍,而是附记在主人的户籍上,而且一般只有名,没有姓,他们对国家也不需负担公役。

私奴婢又分率居奴婢和外居奴婢两种,外居奴婢相当于佃农。

公奴婢许多来自战俘,也有很多是犯有叛逆、投敌等重罪者及其家属、奴婢。

公奴婢一般维持自己独立的家庭生活,也不会被买卖。

公奴婢的男子从10多岁开始为官府服务,60岁以后则没有任何负担。

公奴婢主要在衙门服务,称供役奴婢,也有一部分公奴婢负责耕作公有田地。

高丽时期严格限制贱类转为良人,以为如果允许贱类转为良人,则有可能通过科举等途径进入仕途,占据要职,犯上谋乱。

9所以贱人不仅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做官,甚至原则上奴婢也只能与奴婢通婚。

虽然实际上也有良贱通婚的情况,但多是良男与婢结婚的情况,相反的事例很少,而且不管是哪种情况,其子女则被视为贱类。

《高丽史·刑法志》说,“小邦之法,于其八世户籍,不干贱类,然后乃得筮仕;凡为贱类,若父若母,一贱则贱。

”10即父母中有一方为奴婢,则子女也为奴婢。

至于奴婢子女的归属,自靖宗5年起实行“贱者随母法”,即归母的主人所有,如果母为良人,则归父的主人所有。

奴婢与部曲民结婚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被定为半分,“郡县人与津驿部曲人交嫁所生,皆属津驿部曲;津驿部曲与杂尺人交嫁所产,中分之,剩数从母”11。

2.高丽的官僚机构与官僚制度
2-1.中央官僚机构
在成宗进行政治制度改革以前,高丽官制主要沿袭了弓裔的泰封官制,同时也参用新罗旧制。

在中央设广评省、内奉省、徇军部、兵部、仓部、义刑台、豆航司、物藏省、内泉省、珍阁省、白书省、河内军等12个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广评省、内奉省、徇军部和兵部,具有宰府的地位。

广评省和内奉省掌管行政,而徇军部和兵部掌管军政。

广评省为最高决策机关,大概相当于后来的中书门下省,其长官侍中为百僚之长,王建也曾任泰封的波珍飡兼
7(韩)国史编纂委员会,《韩国史》15,1995,第19页。

8韩国史研究会编《韩国史研究入门》,知识产业社1985年版,第214页。

9《高丽史》卷85,刑法志2,奴婢,忠烈王26年十月条。

10《高丽史》卷85,刑法志2,奴婢,忠烈王26年十月条。

11《高丽史》卷84,刑法志1,户婚。

侍中。

内奉省为负责传达和执行王命的行政机构,并掌管官吏的任免。

徇军部负责统帅军队,而兵部仅为军事行政机关。

后来又设立内议省,负责政事的协议、谏诤,具有国王的顾问机关的性质,而随着其地位逐渐上升,成为重要的中央机构,与前面所说的四省合为五省。

光宗即位后为打击豪族而降低广评省的地位,将徇军部改为军部,新设内史省,负责草拟国王教书。

到成宗即位后,仿照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对中央政治制度进行改编。

在唐朝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高丽将中书省和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内史门下省),作为最高政务机关。

《高丽史》卷七十六百官志称,中书门下省掌百揆庶务,其郎舍有谏诤和封驳之责。

所以中书门下省实际上是由从二品以上的省宰(宰臣、宰相)和正三品以下的省郎(谏官)组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宰府和郎舍构成的。

之所以台谏和宰枢合为一个机构,一般认为这也许跟他们都是贵族官僚层的代表有关,体现了高丽贵族社会的特点。

门下侍中为中书门下省的长官,其下设门下侍郎平章事、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政堂文学和知门下省事各一人,史书中合称为“五宰”。

省宰往往还兼任尚书六部的判事,所以能够全面掌握朝政,这也与高丽贵族社会的特点有关。

尚书省为行政执行机关,其内部也分为由二品以上官员组成的尚书都省和三品以下官员组成的尚书六部两套机构。

12尚书六部的长官尚书为正三品,无权参加宰枢会议,但是尚书之上另设有判事职,例由宰臣兼任,首相兼判吏部事,亚相兼判兵部事,三宰兼判户部事,依次类推,六宰兼判工部事。

这样就形成了宰相统辖尚书六部,尚书六部统辖寺、监、仓库的行政体系,而尚书六部之上的尚书都省实际上不能统帅尚书六部,沦为掌管公文发送的事务性机关。

成宗时还仿照宋朝政治制度,设置了中枢院和三司。

中枢院设于成宗十年(991),又称枢密院或密直司,掌管王命出纳、宿卫及军机之政,也是与中书门下省地位相当的重要机构。

中枢院也与中书门下省和尚书省一样,也是由上下二重机构组成的。

从二品的判院事1人,院使2人,知院事1人,同知院事1人,以及正三品的副使2人,签书院事1人,直学士1人(合称枢七)组成枢府,而正三品的知奏事(知申事)1人,左右承宣(承旨、代言)各1人,左右副承宣各1人组成承宣房。

史书中常将枢密与中书门下省的宰相合称为“宰枢”,或“两府宰相”,遇到重大事项由宰枢合议。

虽然地位较中书门下省宰相要低,但是由于宰枢会议议决事项需要所有人都同意才算通过,所以枢府宰臣也有很大的权力,能够起到牵制中书门下省宰臣的作用。

承宣因掌管王命出纳,所以也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内相,还有“龙喉”、“喉舌职”的别称。

承宣还负有谏诤和铨注之责,武臣掌权以后设立政房,承宣正式掌管人事行政,权限进一步扩大。

高丽宫城宿卫主要由重房统帅的军队负责,但是另有文臣阙内宿卫制度,也称直宿。

中枢院最初所掌管的是文臣的阙内宿卫事务,到高丽后期枢密院才真正掌握“军机之政”。

三司大概也在成宗朝最后形成,与户部13一起掌管税贡和俸禄的出纳、会计事务。

泰封时期此项事务为调位府掌管,太祖朝开始对调位府进行改组,最后形成三司。

显宗五年(1014)发生金训、崔质之乱后,应武臣们的要求统合为都正司,显宗十四年(1023)复原。

文宗时期设从二品的判事一人,由宰臣兼任,正三品的使二人、从四品的知司事一人、副使二人和判官四人,机构进一步扩大。

忠烈王时将三司使分为左使和右使,忠惠王时增设都事。

恭愍王五年(1356)废除三司,并入尚书省,恭愍王十一年(1362)再次复原,而且定员增加,设判事一人,正二品的左使和右使各一人,从三品的左尹和右尹各二人,正四品的副使四人,正五品的判官二人和正七品的都事若干人。

禑王时增设正一品的领三司事,从这时起不仅判三司事,连左右使也参加都堂会议,进入宰臣的行列。

朝鲜王朝建立后,三司依然延续,太宗元年(1401)改称司平府,太宗五年(1405)为扩大六曹的权力而将司平府并入户曹,三
12成宗元年初设时称御事都省和御事六官,成宗14年改名为尚书都省和尚书六部。

13户部主要掌管户口、土地有关事务以及赋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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