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临床首席专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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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临床首席专家的暂行办法
为适应现代医院发展要求,充分发挥高水平业务专家在医疗临床疑难重症诊断及治疗等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大学科建设和影响度,规范临床医疗行为和提升临床科室医疗水平,保障临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全面提升医院的综合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老专家的技术优势,培养造就更多年轻的临床医疗专业人才,在医院建立首席专家制度。
第二条首席专家是在医院临床科室中特设的工作岗位,由理念先进、技术精湛、胸襟宽广、勇于创新、医德高尚、患者信赖和积极开展传、帮、带的医务人员担任。
第三条首席专家应当工作在临床一线,或者主要工作在临床一线,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和群众基础,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具有诊治疑难重症疾病的能力,未发生较大医疗差错;
3、具有本专业较强的临床技术能力,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二)必备条件
被聘任者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博士生导师。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组织参加病例讨论,会诊制度等。
第五条在对应专业科室工作,在科主任领导下,组织指导并参加本科室的专业技术临床工作。
第六条积极组织参加科室业务讲座,教学查房等活动。
第七条担任本专业医疗技术人才培养任务,确定年轻临床技术人员为培养对象,每年至少带教两名以上的下级医师。
第三章任期及考核
第八条由本人提出申请,临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提交医务处审核,提交会议讨论是否聘任。
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由医务处负责考核。
每年底考核一次。
年度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继续担任首席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首席专家聘任,终止相应待遇。
第十条首席专家量化考核办法
(一)工作量:由各专业确定相应科室首席专家的门诊量、手术人数、参与会诊次数。
各科室主任负责统计,医务处负责审核。
(二)工作质量:首席专家所在科室主任负责每月汇总上报首席专家文书书写质量、教学查房质量等,由医务处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