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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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
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22
•【字号】滕政发〔2018〕43号
•【施行日期】2018.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
通知
滕政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枣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枣办发〔2017〕32号)和滕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滕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滕办发〔2017〕72号)要求,在市直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市编办牵头汇总编制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合法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现予以公布,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5项。
本通知下发后,市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滕州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市政管办负责将《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窗口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
2015年市政府印发的《滕州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同时废止。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布公开工作。
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自行设立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承接省、枣庄市政府下放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