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常见的跨境经济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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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常见的跨境经济犯罪问题
作者:王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合作和发展的不断加深和强化,竞争日益变得激烈。
非法手段犯罪手段往往被应用用来获得在竞争中大的利益和优势,跨国犯罪是便是其中一个。
其中最为严峻和最常见的是跨国犯罪形势尤其是经济犯罪,它也是最显著的负经济全球化的表现。
本文分析了原因,关于跨境经济犯罪的形成,以探索有效的策略和方法,来控制跨境经济犯罪。
关键词跨境域犯罪经济犯罪控制方法
作者简介:王虹,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84-02
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各国带来积极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样。
其中,跨境域犯罪是其最显著的负面影响。
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了有关“人的发展”的年度报告中指出,跨境经济诈骗,洗钱,贩毒,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已经构成了新的威胁,造成了全球性冲突的危险。
在这种比较严峻的形势下,深入研究其原因,分析跨境经济犯罪,并探讨有效打击和防止类似犯罪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学习意义。
一、跨境经济犯罪的内涵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跨境经济犯罪的涵义
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统称为经济犯罪,在我国主要是指以规避经济损失或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直接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法,而应受到相应刑罚惩处的行为。
而在刑事侦查学及犯罪学的描述中,“跨境犯罪”被定义为在两国或者一国两地之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准备、实施或犯罪结果只要在两个或以上法域内发生,便可称为跨境犯罪。
这种犯罪行为在危害性上较普通犯罪行为更大,而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域均可按照各自的法律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由此可知,当一种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结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时候,我们就将其定义为跨境经济犯罪。
事实上,跨境经济犯罪在特征上表现为其行为或结果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或地区,是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跨境(国)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指出,犯罪并非人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特殊的环境及社会条件使得罪恶的种子能够萌芽生长才使得人成为罪犯。
在此情形下,如果想要研究跨境经济犯罪形成的原因,就要联系起特定的经济、政治形势及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而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掌握其的形成原因。
1. 跨境域经济犯罪的渠道:区域间的地理环境
以AFTA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在10个成员国中,与中国陆地有直接接壤的包括缅甸、老挝和越南,而与中国隔海相望的也有三个国家,分别是文莱、印尼和菲律宾,正是因为这一地理上的优势,中国和这些国家间经济贸易才能得到蓬勃的发展。
然而,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进行一些经济犯罪活动,例如在国家边界甚至跨国进行洗钱、贿赂、走私、贪污、诈骗等犯罪活动。
在云南的西双版纳、德宏、临沧等地,因其余老挝和缅甸接壤,遂滋生了许多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和非法转账、买卖外汇、汇兑等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而由于中国与越南的交界处很多地方并无天然的地理屏障,在出入境口岸及边民集聚点之外的地方,越南方面的人员可以很轻易地进出中国国境,使得大多数边境处于“有边无防”的状态,这无疑为跨境经济犯罪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不难看出,特殊地理环境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种犯罪活动不仅屡禁不止甚至有恶化的趋势,它不但严重影响双方的正常经济贸易,而且地区的经济秩序也被扰乱,具有十分恶劣的影响。
2. 各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了跨国经济犯罪的近一步发展
全球发展的不均衡,但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及其他因素,并动态世界的形成,发展和本次非平衡状态的综合影响造成了许多问题。
单独区分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十分落后的经济水平可分为贫穷国家,刚刚开始进入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水平的快速增长经济体有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之间的差距这种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
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及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全球的发展并不均衡,而是形成的一个动态世界,正是这种不均衡态的发展引起了许多的问题。
单独区分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十分落后的经济水平可分为贫穷国家,刚刚开始进入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水平的快速增长且经济体有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而且,它们之间的差距这种日益增长。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总是选择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或者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作为跨国经济犯罪的目标,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二种原因。
首先,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或者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汇聚了世界上大部分的财富,这些财富带来的高额利润使得犯罪分子们趋之若鹜。
其次,研究表明,犯罪活动的增减与财富的流通速度及流通范围成正比例关系。
对于跨境经济犯罪来说,财富跨境流动的次数、速度、几率的增加存在着漏洞和间隙,这种漏洞和间隙
多多少少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投机的可能,这也正是被犯罪分子所孜孜以求的,用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
3. 跨境经济犯罪分子的机会:区域间法律制度的不同
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之间的国家体制、传统文化、习俗背景和价值观念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造成了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
这就是犯罪分子得以钻营的漏洞。
举个例子来说,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跨国诈骗犯罪并不触犯刑法,而仅仅将其视为民事行为;又例如说“洗钱”,它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虽然在西方国家得到公认,但是不少国家并不认为它是犯罪,不仅不过问金钱的来源,而且也欢迎一些明明有问题的资金对待一样的犯罪,处罚标准也因不同国家而不同,尤其在跨国犯罪中表现尤为明确,而对于那些关联刑事法律的规范,它们的差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在世界各国之间的刑事法律,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混合。
对于同一种行为,在各种影响其规定为犯罪,而在其他国家,这样的行为被认为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债务行为或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在各国的法律中对同一种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罪名,这种差异表明同一种犯罪行为在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内涵不一样,因此处罚力度也不同,从而为犯罪分子造成更多的选择机会。
最后,即使对于同一种行为,各国的法律均认为它是犯罪,但是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定刑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例如诈骗、走私等犯罪活动,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其惩处力度和处罚标准都有极大的区别。
正是利用这些法律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逃避各个国家的法律制裁。
二、中国跨境经济犯罪的现状
“跨境犯罪”被定义为在两国或者一国两地之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准备、实施或犯罪结果只要在两个或以上法域内发生,便可称为跨境犯罪。
总体而言,跨境经济犯罪包括跨国(境)和跨地区两大类型,本文所研究的跨境犯罪只包括跨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间的经济犯罪。
中国的跨境经济犯罪是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逐步形成的,主要表现在两岸四地之间的贸易往来和资本流动间。
跨境犯罪在发展的早期时候,仅仅局限于劫机、偷渡、走私等几种少数的犯罪类型。
台湾与大陆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在20 世纪 90 年代末的时候日益加深,而在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之后,跨境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中国两岸四地日益严峻地面临这种以牟取非法金钱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活动。
跨境的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种类已经从简单的劫机、偷渡、走私发展为跨境经济诈骗、跨境制贩假币及跨境贪污贿赂等多种类型,其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化,犯罪活动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与此同时,出现了以信用卡犯罪、洗
钱犯罪、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跨境犯罪手段,并且呈现出日趋组织化、智能化的趋势。
仅在2004年,中国各大银行跨境域的交易中,共计流入不法金额达到2861.91亿美元,流出不法金额共计有3056.68 亿美元之多,净流出额 194.77 亿美元。
主要的流出国以两岸四地或是周边国家为主。
其中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与经济环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内某些企业和个人洗钱的中转站,从其中流出的资金总量大约占到了2004年洗钱总量的40%。
此外,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03 年 8 月份,香港已查出了8宗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不法的资金有一亿一千多万元之多,而且其中两件与内地的公司有联系,所以这类案件已经向跨境串通作案的形式发展。
在重庆签署的ECFA,即《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协议》使得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为主题的大中华经济圈逐步形成,在大中华经济圈逐步建立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及至消除相互之间的贸易、投资壁垒,公平的投资和贸易环境的创造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关系,建立一个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有利于发展和繁荣。
同时,更多的跨境经济犯罪也可能因快速的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而增多,范围进一步扩大。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境贸易的日渐增多,使得跨境经济犯罪也日渐增多,这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需要谨慎对待。
三、跨境经济犯罪的控制策略
(一)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首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应得到进一步加强,逐步建立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高级别会议机制,国家及时沟通的犯罪信息,经常性地对侦办跨境经济犯罪进行经验交流,形成统一的严格法制制度,在国际间展开合作。
其次,事实上银行保密法在保护普通公民权益的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庇护,要尽量修改并废除,使得金融情报能够及时被获得,为查证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铺平道路。
比如,在中国储蓄的实名制,并将逐步完善对于高额资金的跟踪及管理等制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犯罪分子进行跨国追捕,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积极开展引渡、遣返等行动。
及时交流潜逃人员名单,使得追捕、抓获更为及时有效。
(三)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结合打、防治的两种手段
经济犯罪立法不是仅仅控制经济犯罪本身,它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经济更加快速的发展。
诉诸于刑罚只是最后的手段,是不得已的手段,它不应该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主要地位。
在
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犯罪的量刑已经逐渐减轻,一方面表明遏制经济犯罪不能仅仅通过处罚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更为多种多样的调整不法行为的方法。
这主要是由于在包括政治、法律等等方面不同的社会背景所造成的,但是这必然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种趋势。
作者的意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一致,即建议各个国家尽量不再经济犯罪实施极重的量刑,如死刑。
因为尽管它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损害了国家的名誉,但如果你不放弃死刑,按照国际引渡原则不能引渡经济犯罪的肇事者,肇事者去逍遥法外对经济将造成更多的不良后果。
在这方面,死刑等刑罚的取消能更有效地提高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斗争。
(四)建立合理的社会防控体系
如何打击跨境经济犯罪是一项庞大且重要的工程,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防范体系是打击跨境经济犯罪极有针对性的一种斗争方式。
在这方面,有一些国家已经走在了前边。
除了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防范体系,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财富,解决社会问题。
而那些反社会反人类的犯罪行为,在健全的社会体系面前将会不堪一击,可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防范体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程。
例如在中国,打击组织犯罪不仅仅是公、检、法三大部门的事情,只有国家的各个部门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才能在根本地遏制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要想做到“疏而不漏”,就必须保证“天网恢恢”。
参考文献:
[1] 王虹.大连富饶集团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13.
[2]倪泽仁.经济犯罪刑法使用指导.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7.
[3] 王虹.大连市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对策.辽宁警专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