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作业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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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期末作业
议题二:劳动争议仲裁能否提起反请求
所谓反请求,是指在已受理的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中,被申请人基于该案向申请人提出的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请求。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能否提起反请求”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由此可见,“反请求”是仲裁法赋予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一种法律手段;同时,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另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第五条第五款也有规定“任何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可以提起反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提出反请求,首先应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所提反请求的内容应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关联。
法律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与仲裁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双方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
也就是说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管辖。
其次,若提出反请求,还请注意《仲裁规则》对于反请求的规定。
若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提请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若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
否则,除非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超出前述期限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接受和审理。
至于提交反请求所应准备的材料,其内容与形式上的要求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而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仲裁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如下:(一)提交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反请求书,反请求书应写
明: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具体联系方式.2、具体的反请求事项;3、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反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四)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简易程序.上述(一)至(三)项文书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普通程序,上述文书一式五份。
(五)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贸仲委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会向其寄送反请求缴费通知。
在被申请人按期预纳仲裁费后,贸仲委秘书处会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并提请即将组成或已经组成的仲裁庭罗寸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据此,我们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提起反请求所应注意的一些具体事项有了具体的了解。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国内一些省份对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案件程序适用中若干问题给出的意见中明确的知道我国对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提起反请求的具体规定,如下例: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告知》中涉及当事人的反请求权的规定有:“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陈述事实理由;······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于答辩期内按本委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并按照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反申请书副本。
仲裁反申请是否受理,由本委决定。
仲裁反申请被受理的,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于本委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反)请求,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5年6月27日印发的《关于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案件程序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赣劳社仲[2005]6号)》中提到“在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对此规定不明确、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对反请求问题在程序上进行规范。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该在申请人的仲裁审理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仲裁委
员会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受理仲裁反请求的可以与申请人的案件合并审理的,仲裁庭应合并审理,但不另立案号。
四、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案件申请人的义务,如提交申请书及副本、缴纳仲裁费等,另一当事人也应履行案件被申请人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缴纳仲裁费、进行答辩和反驳等。
五、仲裁反请求独立存在,不受申请人请求的撤回与放弃的影响。
六、仲裁反请求在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中应该列明。
调解书中反请求可在申请人请求后表述,裁决书中应在被申请人辩称后另起一段说明,申请人对反请求作出答辩的,应接后另起一行说明。
七、为简便起见,对此类案件,调解书在调解主文部分,裁决书在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裁决主文部分,对当事人的称呼可直接引用其名称。
”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提起反请求所应具备的一些具体事项,主要有四点,即:一、提出。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该在申请人的仲裁审理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审查。
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案件申请人的义务,如提交反请求所需的相应的资料;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反请求。
此即本人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案件中能否提起反请求的粗浅认识。
参考资料:
1、《“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法律手段》中国国际经济货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图2008年2月2日护
2、《抗辩与反请求》魏超帝“仲裁实务·北京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