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工作服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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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厂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服配备、
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电厂安全工作服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
(三)适应不同岗位作业需求;
(四)方便生产作业,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安全工作服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电厂安全工作服分为以下几类:
(一)通用类:适用于电厂各岗位工作人员的通用安全工作服;
(二)特殊类:适用于特定岗位作业的安全工作服,如高温、低温、腐蚀、辐射等;
(三)防护类:适用于可能受到机械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危险因素作业的安全工作服。

第五条安全工作服的要求:
(一)面料:应选用耐高温、耐腐蚀、抗静电、透气性好、吸湿排汗的面料;
(二)颜色:通用类安全工作服应采用反光材料,特殊类安全工作服根据作业环境要求确定颜色;
(三)标志:安全工作服应统一标识,包括厂徽、岗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
(四)附件:安全工作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附件,如安全帽、手套、鞋靴等;
(五)款式:安全工作服款式应适应不同岗位作业需求,方便操作。

第三章安全工作服的配备与发放
第六条电厂应根据各岗位作业需求,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企业内部规定的安全工作服。

第七条安全工作服的配备标准:
(一)通用类安全工作服:每人每年至少配备2套;
(二)特殊类安全工作服:根据岗位作业需求确定配备数量;
(三)防护类安全工作服:根据岗位作业风险程度确定配备数量。

第八条安全工作服的发放:
(一)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发放安全工作服;
(二)员工调换岗位后,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发放符合新岗位要求的安全工作服;
(三)安全工作服损坏、丢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安全工作服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安全工作服的使用:
(一)员工应正确穿戴安全工作服,确保安全防护功能;
(二)严禁将安全工作服用于非生产作业场合;
(三)严禁擅自更改、损坏或丢弃安全工作服。

第十条安全工作服的维护:
(一)员工应保持安全工作服的整洁、完好;
(二)安全工作服洗涤时应使用中性洗涤剂,避免使用漂白剂等腐蚀性物质;
(三)安全工作服晾晒时应避免暴晒、高温烘烤等。

第五章安全工作服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厂应设立安全工作服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工作服的采购、验收、发放、回收、报废等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工作服的采购:
(一)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
(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安全工作服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服的验收:
(一)验收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对安全工作服进行验收;
(二)验收部门应确保安全工作服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工作服的回收与报废:
(一)安全工作服损坏、丢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回收;
(二)安全工作服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报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电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工作服的种类、数量、款式等进行调整,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满足工作人员的安全需求。

第十九条电厂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提高电厂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电厂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厂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电厂所有从事生产、维修、管理等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作服,是指为保护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免受机械伤害、高温、低温、腐蚀、辐射等危害,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制的防护服装。

第二章安全工作服的种类及要求
第四条安全工作服的种类:
1. 防尘服:适用于粉尘作业环境,如煤尘、石灰尘等。

2. 防高温服:适用于高温作业环境,如锅炉房、熔融盐设备等。

3. 防低温服:适用于低温作业环境,如冷却塔、空冷岛等。

4. 防腐蚀服:适用于腐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等作业环境。

5. 防辐射服:适用于辐射作业环境,如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处理等。

6. 防水服:适用于水下作业、防汛等作业环境。

7. 防静电服: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化工厂等。

8. 防刺穿服:适用于可能遭受锐器伤害的作业环境。

第五条安全工作服的要求:
1. 面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性、透气性、保暖性、防水性、防腐蚀性等性能。

2. 织法:应采用合理的织法,确保服装的舒适性和耐用性。

3. 结构:应具有合理的结构设计,方便工作人员作业,如口袋、拉链、纽扣等。

4. 标识:应标注安全工作服的类别、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5. 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易于识别,如红色、黄色等。

第三章安全工作服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安全工作服的发放:
1. 新员工入职后,应按照规定发放相应的安全工作服。

2.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更换安全工作服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更换。

3. 安全工作服的发放数量应满足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

第七条安全工作服的管理:
1. 安全工作服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 安全工作服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污染等问题应及时更换。

3. 安全工作服的洗涤、熨烫、保养等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 安全工作服的报废:安全工作服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标准或因损坏、污染等原因
无法继续使用时,应予以报废。

第四章安全工作服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安全工作服的使用:
1. 工作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工作服,确保服装的完好性。

2.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安全工作服。

3. 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工作服的使用规范,如不得在高温、低温、腐蚀、辐射等
作业环境下穿戴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第九条安全工作服的维护:
1. 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安全工作服,避免折叠、挤压、损坏。

2. 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洗涤、熨烫、保养安全工作服。

3.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安全工作服,发现破损、污染等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遵守本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安全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穿戴、使用、维护安全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具体内容,参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厂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
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电厂安全工作服的选用、配备、发放、使用、维护及报废等,均应遵循本
规定。

第二章安全工作服的选用与配备
第四条安全工作服的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防护性能:安全工作服应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能够有效防止火灾、高温、低温、腐蚀、机械伤害等职业危害。

2. 舒适性:安全工作服应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便于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操作。

3. 美观性:安全工作服应具有一定的美观性,体现电厂的形象。

4. 可识别性:安全工作服应具有明显的标识,便于识别。

第五条电厂应根据以下岗位特点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服:
1. 管理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安全工作服。

2. 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安全工作服。

3. 操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配备防静电、防油污、防化学品等安全工作服。

4. 维修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配备防高温、防腐蚀、防机械伤害等安全工作服。

第六条安全工作服的配备标准:
1. 每位工作人员应配备一套符合岗位要求的安全工作服。

2. 安全工作服的款式、颜色、标识等应符合电厂的规定。

3. 安全工作服的材质、规格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安全工作服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安全工作服:
1. 按照岗位要求穿戴安全工作服,不得擅自更换或丢弃。

2. 保持安全工作服的整洁、完好,不得损坏。

3. 不得将安全工作服用于非工作场所。

4. 如发现安全工作服损坏、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更换。

第八条安全工作服的维护:
1. 定期对安全工作服进行清洗、晾晒、熨烫等维护工作。

2. 发现安全工作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更换。

3. 电厂应定期对安全工作服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第四章安全工作服的报废
第九条安全工作服的报废标准:
1. 安全工作服存在破损、磨损、老化等情况,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

2. 安全工作服的防护性能下降,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

3. 安全工作服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第十条安全工作服的报废程序:
1. 工作人员发现安全工作服需要报废时,应及时报告。

2. 电厂安全管理部门对报废的安全工作服进行审核,确认报废。

3. 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废的安全工作服的回收、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安全工作服的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特殊岗位,如高温、低温、腐蚀、高压等环境,安全工作服应具备
以下特殊要求:
1. 高温环境:安全工作服应具备耐高温、隔热、透气等功能。

2. 低温环境:安全工作服应具备保暖、防寒、透气等功能。

3. 腐蚀环境:安全工作服应具备防腐蚀、耐磨、防渗透等功能。

4. 高压环境:安全工作服应具备绝缘、防电击等功能。

第十五条电厂应根据特殊岗位的特点,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特殊安全工作服。

第十六条特殊安全工作服的选用、配备、使用、维护及报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厂应定期对特殊安全工作服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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