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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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服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固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固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新形势下规范和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是服务人民群众、落实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固原的重要举措。
各政务服务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
政务服务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要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主要标准,真正把政务服务机构建设成为“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服务平台。
二、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人员管理。
各政务服务部门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错轮换,轮换时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各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奖惩或临时顶岗换人时事前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二)坚持充分授权。
进驻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授权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
(三)规范服务场所。
市、县(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市民大厅)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建设。
功能布局可结合实际,划分为窗口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区、公共服务区、咨询导引区、便民服务区、政府信息公开区和中心办公区等。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
紧盯信息化建设和全区同步发展的目标,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大框架下,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计划。
着力打破“信息孤
岛”和“信息烟囱”,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全力建设固原政务服务网络,完善市、县、乡一体化构架,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形成“网上审批常态化,网下审批个别化”格局。
(五)强化政务公开力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政务服务工作及行政许可事项主体、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微信、QQ、网站、办事指南等媒介进行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重视规范化建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监督的职责,制定相关标准体系。
为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优质服务;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协调;对进入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能及收费实施监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
进驻窗口要结合中心标准化体系和各自业务实际,认真制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
除系统、行业规定统一着装外,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上岗,并佩戴工作证、摆放监督牌。
三、规范服务运行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县(区)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两个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运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坚持应进必进。
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县(区)单位凡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确不适宜进驻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未经本级人民
政府同意,不纳入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两头受理”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坚持目录化动态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出本部门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说明,由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或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总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依法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由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更新。
(四)优化服务流程。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所有大厅办理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要使用全区统一标准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审批平台,实现五级联动,数据共享。
逐步推行法人、自然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五)优化办理时限。
依法只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窗口必须当场办结;依法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窗口要告知承诺办理期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必须一次性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时予以解释说明。
能够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根据服务对象意愿选择办理方式,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必须通过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六)规范受理机制。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需当场向服务对象出具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说明理由、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凭证。
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送达)有关文书或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包括电子形式)并告知不予办
理的理由。
(七)规范联办机制。
对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建立跨部门事项联合办理的协调机制,由政务服务中心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受理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并联审批。
(八)优化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6789”工作制度,做到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六办理制:马上就办制、特事特办制、上门服务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双休日服务制。
七件管理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退回件、补办件、特办件。
八公开制:公开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