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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戛!尊舅4蓼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 l1,No.4 __竺1年12月J OU R N AL O F D O N G HUA U N I V E R S I T Y UDJ.eoc.’200l"q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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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中
“倾销价格"的探讨
张国正
(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上海,200051)
[摘要]随着近年来美欧对华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多,国内各界对反倾销也日趋关注。
通过对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
格”的问题进行分析,围绕美欧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有关“倾销价格”的法律规定与操作实践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倾销价格,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等国家频繁发起对中国出I:I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2000年6月,美国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51.74%反倾销税。
如此高的税率几乎把中国的相关产品全部挡在了美欧市场之外。
我国产品为什么受到美欧如此严重的反倾销制裁?主要原因是我国产品质优价低,在国际市场上普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但是实际原因是美欧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忽视我国生产成本低廉的事实,对中国实行歧视性的政策,从而在确定倾销价格时对我国作出极为不利的计算。
一、什么是倾销价格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见关贸总协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
据此笔者认为,倾销价格则是指一种严重低于正常价值,从而使进口国的已存在或在建相关产业受到很大的损害的出口价格,它的确立是进口方有关当局在充分考虑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相互关系后,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
以前的CATr和现在的WTO都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方面对倾销价格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出口价格的确立
出口价格(EXPORT PRICE)是指在正常贸易情况下进口商向出口商购买商品所实际支付的价格。
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比如出口商不向第三方出口,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有关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该国的出口价格应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推定价格,或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决定。
(二)正常价值的确立
正常价值(N O R MA L V ALU E)是指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的国内价格。
[1](1994年反倾守则》对正常价格的确立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是指被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已付或应付的价格;
2.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
如果不存在出口国国内的消费价格或是数量太小从而无法加以比较,有关当局可收稿日期:200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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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出15国向第三方出15的出15价格作为正常价
值;
3.结构价格。
当上述两种方法不能使用时,有关当局可以采用结构价格方法来确定出15产品的正常价
值,它是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适当的利润。
应该说对于倾销价格的确定,GAT['和wro的规定对于缔约国的反倾销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
有关各方对相关国际条约仍有不同的意见,从而导致在制定{1994年反倾守则》时保留了GATr第六条有关反倾
销调查的补充规定:进15国对于来自贸易全部或大约全部垄断的国家的进15商品,由于其国内价格是由国家
规定,因此在确定可比价格时有例外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由于大多数国
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立倾销价格时据此使用这种例外规定,导致国际上对华反倾销案例剧增,从而使我国的出口
商品严重受阻,对外贸易遭受重大的损失。
因为美欧是近年来对华反倾销调查比较多的国家,而且其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的确立方法具有很大
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美欧近年来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确立的有关理论和实践。
二、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的确立
美国的反倾销法最早见于1916年的((1916年关税法》,而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首次规定了在
反倾销调查中将受调查国划分为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标准,将结构价格作为确立倾销价格时计算
非市场经济国家出15商品正常价格的主要方法。
欧盟现行的确立倾销价格的反倾销法是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第3283/94号理事会条例。
目前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
虽然于
1998年摘掉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但却增加了苛刻的条件。
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价格的确立
具体方法如下:(一)口
价格的确立
1.美国价格。
指被调查商品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也即出口商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美国商
务部国际贸易署在计算美国价格时使用两种方法:购买价格与出口商销售价格。
购买价格是指被调查商品出口
到美国之前,“一个无关系当事人”进口商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出口商销售价格指被调查商品在美国首次
出售给“一个无关系当事人”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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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盟出口价格。
是指向欧盟出口销售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扣除跟销售直接有关的和实际准许的税、折
扣以及回扣;若无出口价格或认为该价格不可靠,则出15价格按产品出售给欧盟一家独立买主的第一手转售价格,同时进行价格调整,对进口与转售之间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具体包括:通常的运输、保险、装运和相关费用;
关税、反倾销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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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价值的确立美欧反倾销法认为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适用于来自国家控制
经济的国家的产品,对
进口中国商品的正常价值确定规定了三种特殊的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
[4] 1.替代国价格。
这是确定来自中国的产品的正常价格的最基本方法,美欧既不使用我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
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也不采用国内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售或生
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计算我国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选择替代国时,主要考虑该国与中国是否具有经
济上的可比性,即与我国有大致相同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产业发展水平;
2.第三国出口价格。
即有关当局使用第三方相同或类似产品在美欧国内市场上销售价格。
例如在美国对
华铸铁件案中,正常价值是以日本、意大利、瑞士和英国等国向美国出口铸铁件FO B价格来确定的;
3.结构价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动力、劳动工时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再加上一般的企业管理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但是在确
定结构价格时,有关当局可在收集相关数据出现困难时采用当前最佳资料(如本国生产商提供的数据)。
在美欧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确立倾销价格时不以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来计算倾销幅度,而往往采用以上脱离中国实情的确立倾销价格方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其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
42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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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对华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有关替代国的专门规定缺乏公平。
美欧在对华反倾销调查时,由于采用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定,要选择替代国来确定公平价值,使得中国出口商在向美出口时无法预测把出15商品的价格确定什么水平才会免于反倾销调查;而且替代国的选择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涉及中国的反倾销中,选择的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经常是远远高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或是与中国的国情相差很大,如在蜡烛案中,美国商务部选择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但其人均国民收入却是中国的6倍,它的蜡烛品种与质量也与我明显不同;另外由于被选择的替代国的出口商或是生产商一般都不愿意向反倾销调查方提供调查所需要的价格资料,即使是提供了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由于与我方是竞争对手,其结果也往往对我国不利。
2.采用结构价格计算方法对我也极为不利。
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在找不到合适替代国时,采用结构价格或推算价格,但是实践中往往采取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本,许多时候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甚至是本国生产商的生产情况来计算中国的结构价格,很难说是合理的。
3.欧盟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非常苛刻。
近10年来欧盟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政策随着中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正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在1998年为中国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并于同年第一次运用于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
但同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有条件的,也即有着五条严格的市场经济标准(详见附录),如果认定被诉企业不符合其中任一条标准,仍将采用替代国的方式确定倾销价格。
如在1999年的欧盟针对中国的黄磷反倾销调查中,首次决定对中国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但最终结果是在被核查的五家企业中,只有云南一家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在选择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企业自己的结构价格。
我国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将会随中国加入WTO的到来,中国进入各方市场门槛的降低而日趋增多。
国际上尤其发达国家将更加根据各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利用随意陛很大的倾销价格的确立方式,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形成对我极为不利的裁定。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对他们违反WTO反倾销法的行为作斗争,利用我国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和有利的经济形势,促进各方取消在反倾销法中有关正常价格确立方面对我国的歧视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国内各界还应认真总结当前应诉中自身的一些不足或是忽视的地方。
为了避免以后对华反倾销中有关倾销价格的不利的裁定,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首先从宏观方面,国家要加强出口行业管理,强化反倾销工作的协调与支持
1.大力加强外贸出口管理。
建立起各行业出口商会乃至各级外经贸委整个反倾销应对措施的领导机制,并通过统一指挥各企业的共同行动,坚决杜绝低价竞销与盲目大量出口而授人以柄现象的发生,同时建立应诉基金制度,该基金可用以资助应诉企业的费用,以增强应诉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力度;
2.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对于我国大宗的而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的商品,必须密切关注对方市场行情以及相关产品生产商的信息,建立起我方有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反倾销协调网络。
一旦我国出口商品有被反倾销的迹象,我方可以立即采取提价、价格承诺或是主动与对方生产商进行磋商等主动措施,把反倾销尽量消除在立案调查阶段,因为一般来说,国外生产商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至少半年的申诉材料准备时间,这足以给我方一个应对的缓冲期间。
如以上措施无效,我方仍被反倾销调查,我方应组织涉案企业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进行应诉;
3.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建设,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财会、审计制度。
发达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在确立倾销价格时的焦点还是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因此我们要逐步取消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企业划分方式,转向公司制、股份制的企业划分方式,这不仅可使单个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增加,而且增加我国政府在和美欧等发达国谈判时要求整体上取消我“非市场经济地位”时的筹码。
(二)从微观方面看,企业是国际市场开拓的主体,也是反倾销的主体。
面对美欧反倾销调查中不公正的倾销价格确立方法,所有出口及涉诉企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必须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国际上通用可接受的财务原则。
企业在正常运行中,要保证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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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种报表的规范性,以便在反倾调查确立正常价格时能提供经得起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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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经营方式:从“以廉取胜”转向“以质取胜”。
我国企业对于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比重的大宗商品例如服装纺织品,应当在适当增加数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等方面着力提高产品档次,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出口商品价格,从主观上减少倾销价格的存在可能性;
3.积极应诉,主动出击。
以往一些被诉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指控时,往往采取消极的不问不理的态度,这一方面说明了这些企业的反倾销知识的缺乏,同时反映了企业的免费搭车的侥幸心理,但根据最近的国外反倾案件的裁定,没有应诉的企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反倾销税率是同一案件中最高的,结果不但对其本身不利,而且对整个行业的成功应诉也是不利的。
因此企业应对反倾销指控主动应诉,同时,为了取得较好的应诉结果,企业应加强对国外反倾销制度的了解与研究;
4.选择好替代国。
倾销价格的存在与否,关键在于选择作为可比价格的替代国的选择是否合理。
在对我国多起反倾销调查中,所选择的替代国的情况与我国相差很大,造成我方存在很高的倾销幅度的裁定,这一方面有对方主观方面的影响,同时也有客观上选择替代国的难度因素。
因此如果我们在准备应诉中积极保持和对方进El商以及我国有关驻外机构的联系,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信息,那我们就有可能选择到合适的替代国,最终获得对我有利的倾销价格裁定。
随着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减慢,美欧等发达国家由于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危机从而更加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国际上对华反倾销之势必然愈演愈烈,国内有关各方一定要有充分的预防措施与应对策略,消除其不利影响。
当前我国应尽快加入世贸组织,尽量扭转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案件中的不利地位,从而可以合理地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减少国际上对我不合理的反倾销起诉,同时增加我国应诉反倾的胜诉率。
参考文献[1]熊思浩.反倾销案例.北京:经济Ft报出版社,2000.73,83 [2]高
永富.国际反倾销法理论与实务.上海: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1995.4,6 [3]王传
丽.国际贸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6,407 [4]史云.国际贸易法教程.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437,439 [5]杨荣珍.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
济国家”问题.国际经贸探索,1999,(5):41
附录:
欧盟认定我应诉反倾销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
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其决策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簿,该帐簿须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
4.被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