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机构教师离职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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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教师离职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培机构教师离职行为,保障教师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培
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培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培机构教师离职的各个环节,包括离职申请、离职交接、
离职后事项处理等。
第三条教培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教师离
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离职申请
第四条教师提出离职申请,应向教培机构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
离职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教培机构收到教师离职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同意离职的,双方协商确定离职日期;不同意离职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教师在教培机构的教学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申请,应提前告知
教培机构,并在离职前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三、离职交接
第七条教师离职前,应与教培机构进行离职交接,包括学生档案、教学资料、办
公用品等。
第八条教培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离职教师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事项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教师离职后,教培机构应将离职教师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结算清楚,并
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四、离职后事项处理
第十条教师离职后,教培机构应继续关注其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教培机构应建立离职教师档案,记录离职教师的基本信息、离职原因、
离职时间等,以便日后查询。
第十二条教培机构应定期对离职教师进行回访,了解其离职后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教师在离职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教培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一)故意损害教培机构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泄露教培机构商业秘密、学生信息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教培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教培机构在处理离职教师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教师有权依法予以投诉: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二)未按照离职协议约定支付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
(三)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离职教师合理要求的。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培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