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方大唐新沂河风电场(50MW)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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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方大唐新沂河风电场
(50MW)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苏国土资预〔2015〕38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方大唐新沂河风电场(50MW)项目
用地的预审意见
苏国土资预〔2015〕38号东方大唐灌南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东方大唐新沂河风电场(50MW)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约43656万元人民币。
该项目已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列入“十
二五”第三批风电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3〕110号),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项目用地符合《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
2.0484公顷,其中农用地0.5501公顷(耕地0.3972公顷),建设用地0.0484公顷,未利用地1.4499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东方大唐新沂河风电场(50MW)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