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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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
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30
•【文号】银监办发〔2005〕394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
题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5〕394号四川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省广元市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准入管理
对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组织不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而建议采用对公司法人或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关于小额信贷组织的日常监管
可对不同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采用不同的日常监管方式:(一)对于银行业吸
收存款的小额信贷组织或经批准设立发放小额信贷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二)对于互助型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其服务对象应仅限于自愿的互助成员。
(三)对于由非政府组织等出资开办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且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
(四)如果小额信贷组织未经批准而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须依法严厉打击。
三、关于无法清偿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处理
小额信贷组织盈利能力很弱,失败率相当高。
是否能破产,退出市场,主要由设立登记部门和出资人履行监督责任。
如果小额信贷组织出现资不抵债,则按照市场原则退出市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