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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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1
【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20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邬海蓉俞璐王晓梅
【审理法官】邬海蓉俞璐王晓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伟民;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伟民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伟民
【当事人-公司】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靖
【代理律所】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伟民
【被告】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唐伟民于二审审理中提供发票联并无法证明该费用的用途,同时亦无法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唐伟民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并未就文印费提出过主张,故本院对于唐伟民于二审中提供发票联不予采纳。

本案系因唐伟民在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的绿地铂瑞酒店场地通行时,被铂瑞酒店公司设置的路障链条绊倒后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赔偿之诉,铂瑞酒店公司作为场地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对于铂瑞酒店公司应负责任已作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唐伟民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并不足以推翻该意见书的结论,唐伟民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本次受伤后已达到伤残的具体等级,故本院对唐伟民要求铂瑞酒店公。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唐伟民在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的绿地铂瑞酒店场地通行时,被铂瑞酒店公司设置的路障链条绊倒后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赔偿之诉,铂瑞酒店公司作为场地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对于铂瑞酒店公司应负责任已作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现唐伟民上诉要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文印费320元及伤残费47623.80元,唐伟民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文印费,如前所述,唐伟民于二审审理中提供的发票并无法证明所发生的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唐伟民此项主张本院无法采纳。

其次,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唐伟民受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虽然在初次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存在诸如将唐伟民名字写错等瑕疵,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随后便出具了补充
说明及意见补正书,进行了补充说明及更正,对此本院认为,唐伟民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并不足以推翻该意见书的结论,唐伟民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本次受伤后已达到伤残的具体等级,故本院对唐伟民要求铂瑞酒店公司再行赔偿其伤残费47623.80元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唐伟民及铂瑞酒店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由铂瑞酒店公司赔偿唐伟民13931.13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90元,由上诉人唐伟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仇祉杰
【更新时间】2022-08-21 04:34: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下午17时许,唐伟民在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的位于本市青浦区诸光路会卓路口的绿地铂瑞酒店场地通行时,绊到铂瑞酒店公司设置的路障链条后摔倒受伤。

事发后,唐伟民即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牙折断、面部挫伤、头部外伤、下肢损伤(双小腿)。

后唐伟民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并花费医疗费2195.90元(已扣除附加支付部分)。

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伟民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膝关节损伤引发右侧股骨下端内侧踝骨髓水肿,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并发展成股骨远端髁间软骨磨损,并皮质下骨变形、坏死。

经治疗休息6月余,现仍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XXX伤残,考虑当时损伤情况)。

给予50%参与度。

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45日。

唐伟民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归纳如下:一、双方对唐伟民摔倒的原因有争议。

铂瑞酒店公司提供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唐伟民受伤是因为在看到链条之后试图跃过链条,过程中一只脚绊到链条之后摔倒的。

整个过程中,唐伟民已经注意到链条,故其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唐伟民确认该视频是事发时的录像,认可该视频中的行人
是其本人,但认为该视频经过后期人工处理,导致播放速度过快,造成视觉上失真,显得唐伟民走路速度很快,看起来像是跳起来跃过链条的,甚至摔倒后很快就爬起来了。

其次,在2分钟的时间内,该区域有多个行人从该区域跨越链条进出。

第三,视频显示该区域设置的链条与地面颜色相近,普通成年人平视行走不易注意到铁链。

当时唐伟民是正常行走,没有玩手机、追逐打闹等不当行为,在正常行走时没有注意到该区域设置的链条,从而被链条绊倒。

二、双方对唐伟民的伤残等级存在争议一审审理中,唐伟民提供了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唐伟民的伤残等级。

铂瑞酒店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该鉴定是唐伟民是单方委托,并未经过法院委托或与铂瑞酒店公司协商。

唐伟民送鉴定的病史资料未经质证亦无法确认真实性,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只进行主动性检验,缺乏被动性检验,违反鉴定过程,且阅片并不全面,鉴定时应重新摄片,故要求对唐伟民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铂瑞酒店公司并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要求对唐伟民右膝关节病兆的成因、唐伟民右膝关节病兆与唐伟民2018年5月30日摔倒之间的关联性及参与度、唐伟民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唐伟民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本次外伤与唐伟民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骨髓水肿等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2019年7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唐伟民本次外伤与其右股骨远端骨髓水肿之间可以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符合本次外伤所致。

2、被鉴定人唐伟民右膝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的程度。

重新鉴定费5700元,由铂瑞酒店公司垫付。

唐伟民对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对鉴定金额不认可。

对于重新鉴定意见书,唐伟民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唐伟民认为,其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时,被要求进行CT检查,但在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中没有提到CT报告结果,可见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其次,该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涉嫌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受理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报告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8日,但在受理日期前唐伟民已接到该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6月4日去鉴定。

该鉴定机构为避开30个工作日的鉴定期限,而将受理日期推后写成2019年6月6日。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事项多处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参考性。

基本案情中记载,唐伟民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过程的体格检查中记载的各项数据也不准确;此外,意见书中还将唐伟民名字写错了。

第三,鉴定机构有扩大鉴定的嫌疑,唐伟民在事故前并不清楚半月板是否有退行性变化,唐伟民的半月板退行性变化是与本次事故有关系的。

2019年8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补充说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对于唐伟民提出的鉴定受理时间问题、名字书写及案由错误问题以及CT详细报告及检查检验照片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及更正,说明:姓名不同及案由错误均系笔误,就本案而言,唐伟民右膝损伤后伤残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其右膝关节的损伤基础以及遗留的右膝关节功能情况,与具体案由无直接关系,笔误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得出。

对此,唐伟民认为,根据测量照片,唐伟民伤情已达伤残标准,重新鉴定报告反复有误,缺乏严谨性和严肃性。

铂瑞酒店公司对重新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及补正书均无异议,并认为初次鉴定时,鉴定意见书中给予50%参与度,因此在确定具体责任前,唐伟民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按50%计算。

三、双方对误工费存在争议唐伟民提供了收入减少证明、请假条、存折、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唐伟民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工资卡的记录是每月2300元,另外每月还有1100元的伙食补贴,故唐伟民主张每月3400元的误工费。

唐伟民受伤后实际休息了6个月,故主张6个月的误工费。

铂瑞酒店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确认,不认可唐伟民存在误工,唐伟民应提供社保记录佐证,因此对误工费也不予认可。

此外,唐伟民鉴定结论的休息期是90天,故唐伟民的误工费按6个月计算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铂瑞酒店公司承认唐伟民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的上海虹桥绿地铂瑞酒店坐落于十字路口,其场地与公共人行通道区域相连,无显著区分,铂瑞酒店公司设
置的路桩及链条紧邻马路,链条附近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铂瑞酒店公司提供的视频光盘内容能够完整反映事发的整体经过,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唐伟民要求对视频光盘进行鉴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视频资料,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仅凭肉眼可以明显辨识路桩,但路桩之间的链条却不易辨识。

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管理的宾馆毗邻公共人行道,设置障碍物时负有较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本次事故发生时,事发区域并未设置警示或禁行标识,故铂瑞酒店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

唐伟民在下午17时许从铂瑞酒店公司酒店内走出后,经过酒店的场地往十字路口方向行走,期间唐伟民系正常行走,并无跳跃等行为。

事发时外界光线尚充足,铂瑞酒店公司设置的链条并非完全不能辨识及不能避开的障碍物,但唐伟民在行走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其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铂瑞酒店公司的责任。

综合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铂瑞酒店公司对唐伟民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于唐伟民伤情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初次鉴定虽系唐伟民单方申请,但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经过对唐伟民的病史资料摘录、现场检验、阅看摄片等,并给出了唐伟民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期限,且铂瑞酒店公司对此未申请重鉴,故法院对其给出的三期期限予以采信。

重新鉴定系由铂瑞酒店公司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且该院对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错误亦进行了书面更正及补充说明,对于唐伟民的伤残等级及相关问题做出了较全面、科学的说明,法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关于唐伟民要求按照初次鉴定意见给出的50%参与度的结论计算唐伟民的损失的主张。

唐伟民认为,铂瑞酒店公司在否认初次鉴定结论后又主张参考初次鉴定结论所载的50%参与度,对唐伟民不公平,于法无据,不予认可。

重新鉴定意见书中得出的结论是可以存在因果关系的解释,故参与度应以100%为准。

法院认为,初次鉴定意见书中,酌情给予50%参与度,系考虑当时损伤并不严重而发展至此,自身因素有一定的作用,而重新鉴定意见书中说明:唐伟民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变形,系自身膝关节退行XXX 变,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故重新鉴定意见书中已对参与度做出说明。

此外,重新鉴定的结论系唐伟民右膝等处外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故法院在采信重新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不再考虑初次鉴定结论的参与度问题,唐伟民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唐伟民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1.医疗费,扣除附加支付后,法院确认为2195.90元;2.营养费1200元,唐伟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按照2480元每月计算45天,法院确认为3720元;4.误工费,唐伟民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工作、收入及误工情况,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唐伟民另主张每月1000元的补贴收入,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唐伟民初次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了唐伟民的三期期限,法院予以采信。

唐伟民主张按照实际误工6个月计算其误工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唐伟民的误工费按照每月2300元每月计算90天,法院确认为6900元;5.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重新鉴定结论为唐伟民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法院对唐伟民的该两项主张不予支持;6.交通费,根据唐伟民提供的证据及唐伟民的治疗情况,法院酌情确认300元;7.衣物损失费,酌情确认300元;8.初次鉴定费1950元,系唐伟民为查明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重新鉴定改变了唐伟民的伤残等级,故法院酌情确认由铂瑞酒店公司负担1000元;9.律师代理费,系唐伟民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确认3000元。

综上所述,唐伟民损失共计18615.9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由铂瑞酒店公司全额承担,其余15615.90元铂瑞酒店公司应按70%承担赔偿责任,即10931.13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伟民13931.13元;二、唐伟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唐伟民提供了面值为20元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联16张,共计320元,用以证明唐伟民花费文印费320元,铂瑞酒店公司认为一审中唐伟民并未提出过文印费的主张,法律也没有关于文印费的赔偿项目,对于唐伟民提供的发票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

对此,本院认为,唐伟民于二审审理中提供发票联并无法证明该费用的用途,同时亦无法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唐伟民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并未就文印费提出过主张,故本院对于唐伟民于二审中提供发票联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伟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铂瑞酒店公司另行赔偿唐伟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0元、文印费320元及伤残费47623.80元。

事实和理由:在唐伟民受伤之后,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唐伟民认为该意见书的结论较为合理,之后在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唐伟民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了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其中认定唐伟民右膝等处外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唐伟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唐某某与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2民终120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伟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唐伟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徐绿地铂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酒店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伟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铂瑞酒店公司另行赔偿唐伟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0元、文印费320元及伤残费47,623.80元。

事实和理由:在唐伟民受伤之后,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唐伟民认为该意见书的结论较为合理,之后在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唐伟民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了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其中认定唐伟民右膝等处外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唐伟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铂瑞酒店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唐伟民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无瑕疵,而且对于相应金额的计算是正确的。

原告诉称唐伟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铂瑞酒店公司赔偿唐伟民医疗费
2,701.70元(凭票据)、护理费4,500元(100元×45日)、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62,5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0,000元×0.1)、误工费21,396元、交通费905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物损失费(眼镜)400元。

一审庭审中,唐伟民变更营养费为1,200元(40元×30日)、残疾赔偿金变更为136,068元(68,034×20年×0.1)、误工费变更为20,400元(3,400元×6个月),其余同之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下午17时许,唐伟民在铂瑞酒店公司经营的位于本市青浦区诸光路会卓路口的绿地铂瑞酒店场地通行时,绊到铂瑞酒店公司设置的路障链条后摔倒受伤。

事发后,唐伟民即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牙折断、面部挫伤、头部外伤、下肢损伤(双小腿)。

后唐伟民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并花费医疗费2,195.90元(已
扣除附加支付部分)。

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伟民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膝关节损伤引发右侧股骨下端内侧踝骨髓水肿,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并发展成股骨远端髁间软骨磨损,并皮质下骨变形、坏死。

经治疗休息6月余,现仍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XXX伤残,考虑当时损伤情况)。

给予50%参与度。

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45日。

唐伟民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归纳如下:
一、双方对唐伟民摔倒的原因有争议。

铂瑞酒店公司提供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唐伟民受伤是因为在看到链条之后试图跃过链条,过程中一只脚绊到链条之后摔倒的。

整个过程中,唐伟民已经注意到链条,故其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唐伟民确认该视频是事发时的录像,认可该视频中的行人是其本人,但认为该视频经过后期人工处理,导致播放速度过快,造成视觉上失真,显得唐伟民走路速度很快,看起来像是跳起来跃过链条的,甚至摔倒后很快就爬起来了。

其次,在2分钟的时间内,该区域有多个行人从该区域跨越链条进出。

第三,视频显示该区域设置的链条与地面颜色相近,普通成年人平视行走不易注意到铁链。

当时唐伟民是正常行走,没有玩手机、追逐打闹等不当行为,在正常行走时没有注意到该区域设置的链条,从而被链条绊倒。

二、双方对唐伟民的伤残等级存在争议
一审审理中,唐伟民提供了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唐伟民的伤残等级。

铂瑞酒店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该鉴定是唐伟民是单方委托,并未经过法院委托或与铂瑞酒店公司协商。

唐伟民送鉴定的病史资料未经质证亦无法确认真实性,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只进行主动性检验,缺乏被动性检验,违反鉴定过程,且阅片
并不全面,鉴定时应重新摄片,故要求对唐伟民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铂瑞酒店公司并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要求对唐伟民右膝关节病兆的成因、唐伟民右膝关节病兆与唐伟民2018年5月30日摔倒之间的关联性及参与度、唐伟民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唐伟民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本次外伤与唐伟民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骨髓水肿等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2019年7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唐伟民本次外伤与其右股骨远端骨髓水肿之间可以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符合本次外伤所致。

2、被鉴定人唐伟民右膝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的程度。

重新鉴定费5,700元,由铂瑞酒店公司垫付。

唐伟民对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对鉴定金额不认可。

对于重新鉴定意见书,唐伟民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唐伟民认为,其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时,被要求进行CT检查,但在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中没有提到CT报告结果,可见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其次,该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涉嫌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受理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报告出具日期为2019年7月8日,但在受理日期前唐伟民已接到该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6月4日去鉴定。

该鉴定机构为避开30个工作日的鉴定期限,而将受理日期推后写成2019年6月6日。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事项多处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参考性。

基本案情中记载,唐伟民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过程的体格检查中记载的各项数据也不准确;此外,意见书中还将唐伟民名字写错了。

第三,鉴定机构有扩大鉴定的嫌疑,唐伟民在事故前并不清楚半月板是否有退行性变化,唐伟民的半月板退行性变化是与本次事故有关系的。

2019年8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补充说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对于唐伟民提出的鉴定受理时间问题、名字书写及案由错误问题以及CT详细报告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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