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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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北京奥运会将于2008年8月举行,这对我国而言既是一个展示自己
各方面实力的机会,也是对自身能力的一种挑战。

在盼望北京奥运胜利召开的同时,国际社会对北京奥运会相关方面问题有所担心。

其中,很多西方学者对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某些质疑和忧虑。

文章意在阐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介绍往届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这些经验为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献计獻策。

[关键词]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
一、关于奥运知识产权的简述
国际奥委会本身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在早期的奥林匹克活动中奥运标志等奥运知识产权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

1988年韩国汉城奥运会之后,奥运知识产权开始具有了商业用途的性质,由此奥运会也造就了很多世界级的品牌。

也正是由于奥运知识产权在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知名度方面的作用,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屡见不鲜。

国际奥委会已经意识到:如果要继续利用奥运标志的价值,就必须保护好奥运五环标志,因此在选择奥运主办城市时,国际奥委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主办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主办国、主办国奥委会及其司法机构能够协助国际奥委会处理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

上述两点在国际奥委会宪章以及主办国的协议当中都有所体现。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对相关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拥有排他地、绝对地、自由地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

除了《宪章》外,目前最主要、最有效地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方式就是主办国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签订的主办方协议。

该协议一般要求主办国及其奥委会承担大量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并负担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所有费用。

因此为了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申请国必须首先完善本国知识产权立法。

虽然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方协议是保护奥运标志的主要手段,但是相关的国际立法,如TRIPS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虽然TRIPS设定了国际和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但是申办奥运会的国家往往会在执行TRIPS协议的问题上态度暧昧,因为在这些国家通常拥有利润丰厚的盗版产业,如果执行了TRIPS 协议,那么大量的税收和利润将会流失。

此外,立法不完善的国家的法治环境也不理想,他们也并不理解西方知识产权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发展中国家即使采取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那么也不必然保证其能成功申办奥运会。

二、西方社会对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和担忧
国际奥委会所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财产”就是奥运知识产权。

然而奥运知识产
权经常遭受非法侵害,包括:无授权使用、伪造标志、抢注域名以及商标侵权。

这些其实是国际上普遍关心的问题,但是如果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化到我国,很多西方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
(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
在西方世界眼中,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

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思想中的财产,仅仅限于有形物;而对于无形的权利,中国人传统认为可以公共享有的”。

虽然我们不能苟同某些西方学者的观点(因为我国传统的家传以及祖传制等现象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但是他们的研究结果对于解释为什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滞后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此外,当前的西方学者仍然试图用“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来证明我国是一个非法治国家。

这种观点显然没有实事求是,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在法治进程上逐渐与世界接轨。

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根据TRIPS协议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另外,西方学者通过对儒家文化的研究来表达他们的担忧,他们认为,儒家思想强调学习和效仿是表示尊重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社会没有给予知识产权以足够重视,我国民众也不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立法
西方学者的担忧还体现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目的的片面理解上。

西方有学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并非侧重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

”比如,美国学者的证据就是,美国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中有75%是由我国企业生产制造的,而这些“冒牌货”在质量上并没有严重问题。

西方学者不否认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改进,但是西方学者质疑这些以WTO规则为导向的“新”立法是否会在我国社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我国公众认为打击假冒商品会影响本地经济、提高本地生活成本的话,这种立法上的进步是否对现实有意义。

(三)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西方学者除了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存在怀疑之外,他们更担心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西方学者认为,在我国由于“缺乏政府部门间协作、地方保护以及腐败”问题很突出,因此知识产权案件在我国执行的情况不很乐观。

在知识产权案件上,存在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交叉、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

西方学者认为,看似互相补充的监管体系,其实起到了减轻知识产权侵权者法律责任的作用。

此外,由于侵权产业在短期刺激地方经济以及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也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
制造了障碍。

西方学者还认为,我国的清廉程度在世界上的声誉并不高,因此他们担心国外的知识产权会因为腐败的存在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三、我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做出的努力
(一)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
在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北京市政府颁布了立足于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此后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进一步将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到全国范围。

这些法规反映了《宪章》以及《主办方协议》的要求。

根据这些文件,国际奥委会对于奥运知识产权拥有下列五项权利:(1)奥运五环、旗帜、标语、徽章以及歌曲;(2)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运字样;(3)北京奥运会筹备委员会的名称、徽章以及标识;(4)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以及徽章;(5)北京奥运会的歌曲以及标语;(6)其他与2008奥运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其中,北京奥组委有权使用(3)—(5)项权利。

对于奥运标志的定义,在这里是十分宽泛的,它不仅包括文字、图像、符号等等,而且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奖牌设计、数据库以及统计数据等等。

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工商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监管上具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审查调查对象的合同、业务记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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