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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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
•【公布日期】2011.11.03
•【字号】淄农字[2011]127号
•【施行日期】201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的通知
(淄农字[2011]127号)
各区县农业局、体育(教体)局、农民体协,高新区地事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事局:
《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于2011年8月30日经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组织与指导全市农民体育运动的非经营性行业协会,是淄博
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在市农业局、市体育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工作。
各区县的农民体育协会是淄博市农民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农民体育积极分子和农村体育工作者,推动农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我市农村的社会和谐及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在淄博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领导部门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和群众体育,特别是农民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发动和指导我市农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为提高农民的素质服务。
(二)组织举办全市性农民体育竞赛,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组织农民代表队(团)参加全省农民体育比赛。
(三)组织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活动。
(四)培养农民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农民优秀体育人才。
(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农村体育的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促进体育社会化。
(六)会同有关部门发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广适于在农村开展的体育项目,提出可列为全市正式比赛项目的建议。
(七)组织对外市农民体育交流,承办全国、全省农民体育竞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县农民体育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有关农民体育的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组织并推动本地区农民体育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会的地方组织。
各区(县)和乡镇(办事处),均可建立本地的农民体育协会组织,并依照本章程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十三条本会的基层组织。
(一)农民体育工作的重点在乡镇。
各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单位
均可建立农民体育协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二)基层农民体育协会是按当地行政管理区域、农民自愿建立起来的群众业余体育团体。
它接受乡镇政府和上级农民体协组织的双重领导。
(三)基层农民体育协会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并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任期为4年。
委员会每季至少开会1次,研究布置工作。
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1至2次。
(四)基层农民体育协会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关于开展农民体育活动的方针、任务;
2、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农民参加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活动;
3、组织本地的体育竞赛;
4、培训体育骨干,组织代表队参加上级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5、向上级推荐体育人才;
6、向会员进行体育道德教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群众团体,各区县农民体育协会的代表,有关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审查经费开支等;
(四)选举本会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市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市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全市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和知名人士担任全市协会的名誉主席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全市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全市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市委员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常委会可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市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其任命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在会计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市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