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苏联地区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遵循——以独联体《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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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V ol.22No.1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第22卷第1期
Jan.2020
DOI:10.11885/j.issn.16745094.2019.09.29.03
文章编号:16745094(2020)01008408
中图分类号:D647
文献标志码:A
论后苏联地区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遵循
以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视角
许鹏1,2a,袁杰2b*
1.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50;
2.西南政法大学:a.俄罗斯法研究中心,b.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独联体议会近年来集中开展了社会软实力建设立法活动,以示范法形式为独联体国家在后苏联时代协同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从概念厘定、政策基础、实施保障、国家监管等角度较为完备地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秉承的立场原则和行动方向。
该法在文本结构、论述逻辑、历史根基和举措创新等方面充分体现了自身特色,但在精神内核、规范程度和配套实施层面仍存在着不足。
对该法的立法意图和内容指向进行分析评价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既可以将其作为我国同类立法的参考和镜鉴,也可以拓宽对独联体国家在后苏联时代的社会意识形态走向及政策应对方面的认知,而且可能成为今后独联体国家研究的新视角。
关键词: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独联体;示范法;后苏联;软实力建设
The Legal Norms of Civic Patriotism Education in Post-Soviet Areas the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 of CIS“Model Law of Patriotism Education”
Xu Peng1,2a,Yuan Jie2b*
1.School of Marxism,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350,China;
2.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Russian Law Research Center,b.School of Marxism,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IS Parliament has concentrated on the legislative activities of social soft power construction,and provided basic legal compliance in the form of model law for the CIS countries to carry out civic patriotism education in the post-Soviet era.The CIS“Model Law on Patriotism Education”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legislation.It stipulates the position,principle and action direction that each member state should uphol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ncept definition,policy basis,implementation guarantee,and state supervision.The law fully reflect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in terms of text structure,discourse logic,historical foundation and innovation of measures,but is inadequate in the spiritual core,the regulatory norm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upports.It is of profoun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and evaluate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nd content orientation of the law.It can not only provide reference and mirror for similar legislation in China,but also broaden our cognition of the social ideology trend and policy response of CIS countries in the post-soviet era,which may become a new perspective in future studies on CIS.
Key words:civic patriotism education;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model law;post-Soviet;soft power building
许鹏,袁杰.论后苏联地区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遵循以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1):8491.
Xu Peng,Yuan Jie.The Legal Norms of Civic Patriotism Education in Post-Soviet Areas:the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 of CIS“Model Law of Patriotism Education”[J].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0,22(1):8491.
*收稿日期:20190929
作者简介:许鹏(1994),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苏联东欧马克思主义。
通信作者:袁杰(1994),女(汉族),新疆克拉玛依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重庆市2019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俄罗斯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及启示”(CYS19170)。
第1期许鹏,等:论后苏联地区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遵循以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视角85
引言
由原苏联大多数加盟共和国组成的独立国家联合体(下称“独联体”) 各成员国多年来在地区性国际事务上协同合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中获得较多共识,这些共识大多被以“示范法” 的形式确立下来。
作为国际组织立法的常用形式,示范法在独联体内部起到了重要的统一和规范作用。
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是独联体国家进行统一立法并向各成员国议会提供建议的国家间机构,由独联体各国立法机构参与组成,大会的立法成果体现了“后苏联”的综合特征以及求同存异的实践诉求。
“后苏联” (post soviet)概念蕴含着时空双重内涵并暗含原苏联故土上不同国家间共同历史记忆与不同民族差别的双向互动[1]。
“独联体”正是“后苏联”复杂意涵下的综合产物,既是其空间意涵的具体载体,也是其时间意涵的历史见证,还是共同发展的协作平台。
各成员国以示范法精神和原则为基础制定配套法律具体落实业已达成的各项共识,充分体现出示范法的总领性、指导性功能,为成员国间开展立法合作提供了基础性法律遵循。
近年来,独联体议会在立法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结合的问题上以各国相近的历史文化为根基,在聚焦各成员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现实情况基础上,从青年群体培养、祖国历史铭记[2]、爱国主义教育等角度集中制定并通过了一批增强民族国家认同的软实力建设法案 ,重塑“后苏联”时代独联体各国的社会心理并引导其走向,在地缘政治的文化价值维度发挥了显著的区域国际影响力。
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是上述立法的典型代表,为独联体国
家在后苏联时代协同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基本规范,但国内学界尚未对此给予应有的关注和系统的研究 。
鉴于此,本文由此对该示范法的基本内容和总体优势、主要局限作出考察和评析,通过个案研究对独联体的爱国主义及公民教育类示范法体系进行微观把握,以期进一步推动相关研究的发展并引发我们的思考。
1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的内容构架
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从概念厘定、政策基础、实施保障、国家监管等角度较为完备地论述了各成员国在相关立法及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应秉承的立场原则和行动方向,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系统阐发和明确规定。
1.1相关术语及概念的阐释与界定
《示范法》对所涉论域内使用到的语言元素及相关表述作出了阐释和界定 。
在对“爱国主义”(патриотизм)这一名词的解读中,《示范法》将之定义为“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这就将爱国主义从单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流俗印象拓展到人民自身发展的视域中来,使爱国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被重构为“教育人民热爱国家”这样的双重路径,而不是机械地强迫人们去盲目接受爱国主义。
这样一来,“爱国主义”的内涵就不仅是爱国家,而且要爱人民,即人民的幸福和进步成为了爱国主义的延展内涵,从而使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具象化、合理化,更加现实可感。
《示范法》还专门对“祖国”(Отечество)的定义
独联体是一个成立于1991年的地区性国际协调组织,由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中除去波罗的海三国以外的其他12个独立国家组成。
随着土库曼斯坦由正式成员国变为联系国和格鲁吉亚的退出,现有10个成员国(乌克兰因克里米亚问题正寻求退出)。
总部设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俄罗斯联邦是其主导力量。
示范法最早因美国为解决其联邦制国家中的州际法律冲突问题而产生,20世纪中后期在私法统一化运动中得到广泛运用并产生深远影响,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组织普遍使用的立法实践形式。
“后苏联”是一个尚未完结的历史性概念,由西方学者最早提出并使用,兼具时间与空间、对立与统一等不同维度的意蕴。
既可以表征原苏联疆域上如今不同国家各自独立的空间局面,也可以描述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的全部历史时期;既是曾经同属一个祖国、共享光辉历史的文化统一体,也是不同民族混杂、纷争歧异交织的矛盾综合体。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青年政策示范法(МодельныйЗаконо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МолодежнойПолитике)》,2012年11月23日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第38次全体会议第38-10号决议通过;《保卫祖国死难者铭记示范法(МодельныйЗаконобУвековеченияПамятиПогибшихприЗащитеОтечества)》《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МодельныйЗаконоПатриотическомВоспитании)》,2015年4月16日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第42次全体会议第42-5、42-6号决议分别通过。
该法尚未见中文译本,本文使用的法律条文由作者译自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官方网站。
参见http://iacis.ru/activities/documents/,下文不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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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廓清。
由于独联体国家曾经在苏联架构下拥有共同的祖国,因此该法中这一概念被界定为“人的社会民族性所依存的国度”。
这样一来,“祖国”的地理范围将不囿于国籍所在地而具有更宽泛的人文内涵,通过将其维系在共同的历史根基之上来确立立法意图适用范围的合法性,提高其精神指向上的文化认同程度。
基于这样的“祖国”概念,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实质上成为一种“精神道德教育”(духовнонравственноевоспитание),也就是将建立在共同历史记忆和文化观念基础上的“个人理想、价值、目标”作为“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的立场和原则”,并最终归结到“为祖国服务”的总目标上来。
综合来看,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所使用的概念既指出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系统性、有针对性的综合举措”所具有的宪制强制性和价值崇高性,还构建了其与“公民教育”的对接途径,即通过明确“继承传统、热爱家乡、服务社会、遵守法律、无私奉献”等要求,使“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教育”粘合为“公民爱国主义教育”(гражданско-патриотическоевоспитание),从而更具大众基础,也更加可行。
1.2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政策基础
根据《示范法》的介绍,独联体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政策基础包括目标与任务、原则与方向、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规制、体系构成等五个部分。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公民意识,重塑爱国主义精神。
进一步说,还要将其作为精神道德和社会价值基础,在年轻一代中塑造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公民素质,并借以服务国家、创造利益。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则是对目标的分解,概括起来就是:形成民族认同,使年轻一代了解祖国和人民原创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具有何种丰富内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并培育崇高的精神道德;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感和自身发展所要求的必备素质,倡导推行健康生活方式,遵守法律及社会生活规范,积极融入集体并开展向上的劳动行为。
从上述目标和任务来看,独联体的公民爱国主义教育
主要面向青年和未来,并强调价值导向和社会功能,落脚点是公民自身发展与助推国家建设 。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应基于五大原则。
一是在组织方法上强调系统性,要求所有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二是在实施路径上强调差异性,要求结合公民的需要和偏好及其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因素,运用多样化手段有目的地个性化施策;三是在方案设计上强调综合性,要求不同措施构成有机整体并相互依存,共同发挥功用;四是在条件分析上强调变通性,要求结合爱国主义的内涵以及不同民族在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上的特点进行周全考虑;五是在评价考核上强调公开性,独立地开展对于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措施及其实现效果的评估。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工作方向,就是“创造条件、解决问题、更新形式、创建机制、强化责任、扩大主体、建立规范” 。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参与主体丰富且广泛,包括了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文教部门、海外组织、宗教协会、大众传媒、家庭及公民个人 。
这样的主体构成覆盖了从管理规划到具体实施,再到协同帮扶、宣传鼓动、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
不同主体可以运用自身特定的能力和手段来完成公民爱国主义教育任务,最终以全社会合力筑成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普遍化、常态化机制。
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由各国现行宪法、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令所决定(其中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领域自身的法规),旨在建立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机制及国家保障,保护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参与者的权益。
其具体工作主要是:(1)明确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参与者的法律地位;(2)厘清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起引导作用的国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责划分;(3)制定并通过法律框架,确保为爱国主义教育体系的自由运作和发展创造条件;(4)为协调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参与者的利益创造法律保障。
《示范法》还明确,相关立法应充分考虑兼容性,在本国范围内应具备普遍适用性,在与其他法律文件出现冲突时以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基准 。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2章第2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2章第3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2章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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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体系是为了协调该领域多层次工作而形成的一种机制,涉及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组织的不同要求以及各种类型、层次和倾向的爱国主义教育方案。
这一体系的架构主体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实施引导的国家机构及其他部门(包含下设的协商、咨询机构)、保障并评估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组织、从事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包括教育工作者、专家、成年公民、未成年公民及其监护人等) 。
1.3爱国主义教育的行动实施保障
《示范法》全面论述了独联体国家爱国主义教育事业体系化运行所需的信息分析保障、科研教学保障、法律规制保障、组织方法保障、管理保障、干部储培与进修保障、财政经济保障等要求,它们构成一个整体,统一实施、协同发力。
信息分析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借助大众传媒洞悉社会需求并把握舆论动态,进而用新媒体形式开辟更为有效的爱国主义教育途径。
其次,发挥印刷品和电子刊物的重要作用,各级各类相关机构应建立可公开访问的实体与在线两类图书资源库,通过定期出版纸质爱国主义教育教材或读物以及发布爱国主义教育电子数据资料来助推相关工作的开展。
最后,加强对出版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对舆情的监控引导,通过建立清单、报备方案、审查资质、获取情报等手段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
科研教学保障分别为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护航。
科研保障包括:(1)对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实际问题的研究;(2)为公民人格的养成和发展制定方法论;(3)详细分析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成果(包括国际上的有益经验)都纳入到爱国主义教育中去;(4)向公众宣传普及爱国主义价值观的理论依据及其现实合理性。
教学保障包括:(1)结合不同类型公民的特点而使用多样的教育形式、方法和手段;(2)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组织者的进修和培训;(3)爱国主义教育的复合型方案开发;(4)组织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
公民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法律规制保障通过完善立法和规范执法两个环节来实现,即:完善法律基础,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明确每个执行机构的作用、地位、任务和职能,并确保其正常发挥 。
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方法保障可以透过以下几个关键词来理解。
一是示范项目。
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按照项目化管理,突出精细化、专门化、多样化特征。
二是网络化。
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需要特别注重网络的中介作用和传播效力,并依靠网络汇集各种有利资源。
三是依法依规。
项目的确立与实施和网络媒介的使用均需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必须符合对应的规定 。
管理保障则主要基于以下几项职能的发挥而实现。
规划职能相关组织和部门应负责制定爱国主义教育的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以协调不同机构间的相互关系,调配人才队伍组织相关培训;监督职能负责监控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各项决策的实施,评估其实效并进行校正和修订;认证职能以上所有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准入资格及授权,应由管理部门负责考察发放 。
干部储备、培训与进修方面的保障借助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课程的实施,在专家直接授课或指导下展开。
其中,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职业教育课程旨在使参训人员获得开展新型活动所必需的专长,收获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新技能;而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课程则旨在满足爱国主义教育组织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在原有资质框架内提升专业水平,保障其能力满足不断变化的教学活动条件和社会环境需求。
二者皆可在课程内容开发和授课方式创新方面灵活执行,都折射出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趋势 。
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财政经济保障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国家主要通过各层级政府预算为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2章第6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7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8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9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10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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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列支经费,同时负责为社会力量资助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制定法律或行政规范。
社会力量可以设置专项基金资助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基金会、慈善组织、赞助商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需按国家法律确定的程序进行捐赠、营收和列支。
当前,独联体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视程度已大为提升,相关活动一般可获得丰富、稳定的经济支持 。
1.4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监督管理
国家对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监管和调控包括:(1)对国家爱国主义教育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和建模,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及时地调整作用机制;(2)对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并部署当前及将来的计划与任务;(3)选拔、培训和配置干部;(4)利用必要的资源和手段以及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专业方法和技术,为该领域的参与者提供国家支持 。
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监督管理的具体落实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机构各司其职。
国家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开展规划、立法配套、权责厘定、专业授权 ,地方机构则负责吸收社会资源、激发基层热情、团结辖地公民 ,进而形成垂直管理、横向展开的双层联动式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监管体系。
2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的总体优势
独联体国家在苏联解体后历经地缘政治和国际局势的动荡与挑战,迄今已走过近三十年风雨历程。
各成员国虽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爱国主义及公民教育类示范法立法工作中却有着极大的共识,投入不少精力,通过独联体议会在立法的文本完善和主题凸显、精神引领、举措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努力。
宏观来看,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总体上具有三大优势。
2.1法律文本结构完整、内容全面、逻辑清晰
《示范法》在立法形式上结构完整、要素齐全,共设有5章17条。
第1章主要划清了相关概念的边界,为法律文本的具体展开设定了阐释前提。
第2章阐明了各成员国在该示范法精神下进行配套立法的国家政策基础,夯实了该法全文论证的理论基石。
第3章明确了独联体国家进行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时需要的各项保障及其实现方式,论述较为完备。
第4章规定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机构部门对上述爱国主义教育及其相关组织方、活动方、参与方的监管责任。
第5章以附加条款的形式,确定了该示范法的纲领性、协调性、指导性地位及其应用效力 。
该法全文基于独联体国家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要求进行根本性规定与论说,对政策基础和实施保障环节考虑较为周全,体现出逻辑上的层次清晰明了。
例如,在政策基础方面,先提出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再明确参与主体,最后论述其体系关系和规制,层层递进、顺理成章。
再如,在实施保障方面,从智力支持、舆论支持、人力支持、法律支持、财政支持、组织活动支持等诸多维度进行立法规划,相互联结、组合施效。
2.2法律精神背景共通,易于接受、辐射面广
独联体国家对于此类示范法的接受程度较高,对其立法精神的领会和贯彻具有一定程度的实效。
这主要是基于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在法律性质和内容指向上的三大特性。
首先是宣示性。
从立法时间上看,该示范法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通过,代表着对前苏联在二战中历史功绩的认可和缅怀,也是对历史虚无主义、民族分离主义等有悖于世界发展潮流的反动势力的有力回击。
这样具有明显宣示性的立法意图在独联体国家中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和现实需要,是其有效达到立法目的的社会基石。
其次是协同性。
从一些条款的表述来看,该示范法“规定了独联体成员国在公民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同时“是独联体成员国及其国际合作组织在制定并通过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的基础”,体现了该示范法在整个独联体范围内的统一规范地位,为协调各成员国分别贯彻该法的立法精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3章第13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4章第14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4章第15条。
参见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第4章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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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确立了基本原则,有利于该法的进一步传播、接受和落实[3]。
最后是法律弹性。
一方面,示范法本身作为国际组织立法的主要形式,往往难以通过强制约束力发挥效用,而只能以倡议、建议性条款借助激励措施进行推广,这使其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后苏联”的独联体成员国们在出现纷争和歧见时大多因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身份而不讳以公开化的形式展开斗争,且不同国家间的现实国情差异较大,必须赋予本法一定的弹性来帮助各国变通实施配套政策,否则难以达成一致、获得共识。
总之,在上述三个特性的基础上,《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因独联体国家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而获得了一定的认同度,基本达到了立法精神所预期的收效。
2.3法律举措富有特色,基于国情、观照现实
在这部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中,一些举措的针对性较强,可以看出是基于各成员国普遍国情和具体问题的现实考量,因而富有一定的特色。
在这一点上,其先进性可供我们部分地加以借鉴。
在内容上,对军事爱国主义教育的强调是一大特色。
在概念厘定部分,特别单列了“军事爱国主义教育”(военно-патриотическоевоспитание)词条,强调了“依法服兵役极具必要性”“应为国家武装力量感到荣耀”“需要认同祖国历史与本国军事制度”“永久铭记保卫祖国死难者”“维护先烈的光荣军事传统”等要义,凸显了爱国主义的国防军事之维及其重要性。
这是基于对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中部分国家的政治变革经历、当前的动荡局势和面临的西方压力之考虑而特别设计的。
颜色革命、北约东扩以及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加剧了独联体国家发展的不确定性,军事元素因而成为独联体进行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必要元素之一。
以俄罗斯为例,当今俄罗斯约有2000所青年军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机构。
据保守估计,这些机构负责超过10万俄罗斯青年人的军事爱国主义教育 。
在我国,高校和部分中学开展的军事训练项目以及校内实施的国防军事类课程收效平平,其存续受到社会争议。
上述立法举措可以为我们如何更好地开展极具战略必要性的军事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理论和实践素材。
在形式上,特别强调公开透明和开放性、独立性。
基于颜色革命和西方民粹的渗透和彼时苏联国内“第五纵队”之教训的考虑[4],该示范法多次明确指出,在爱国主义教育的各个环节应极度注重透明、公开和独立,避免受到外部势力侵扰、公众非议或民粹裹挟。
这是以爱国主义教育的专业化和网络化趋势为前提的考虑:专业化趋势要求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组织必须人员齐备、业务精良、管理规范,特别是在社会活动的开展中面对公众时应极具职业素养;网络化趋势则特别要求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信息公开。
具体来说,就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案设计、效果评估等行为应独立公开进行,不受无关势力的干涉(第2章第3条第1款第5项);参与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级各类组织及其所开展的活动,应通过大众传媒和专题网站将社会认证、章程架构、资质许可、学习资料及经费开销、日程规划等信息资源公诸于众,使人们了解、认可并信任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工作(第3章第7条第2至6款、第11条第3款);同时,在人员培训、干部配备、财政划拨等重点领域也应特别注重独立性和公开性,既防止敌对势力渗透,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兼顾舆论诉求和人心走向。
我国近年来结合一系列现实案例开始注重国家安全教育,并将其与政治素养培育、法律意识培养相结合,但缺乏程序正义等元素的注入。
下一步,可以将此类教育活动升华为以爱国主义为引领、以政治和法律意识的培育与塑造为依托、以程序正义为保障、以回应社会关切并引导为以再造社会舆论为目标的综合性公民教育体系。
在方法上,注重舆情分析和项目建设,强调教学科研筑基和人才队伍培养。
独联体《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特别指出了爱国主义教育行为在管理上的合法性、民主性要求和爱国主义教育组织的自治性、爱国主义教育体系的信息公开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社会性等特征(第3章第11条第1款),构成了重视公众舆论的客观要求。
为此,全文多次提及要时刻结合社会需要开展活动,注重了解教育主体和对象的新变化,在信息分析和计划调整时应观照实施成效,突出评价考核的帮助作用。
在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