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轩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朱晓轩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晓轩;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朱晓轩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个人】朱晓轩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代理律师/律所】吕林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林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林
【代理律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晓轩
【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朱晓轩2019年4月11日所提申请系为反映土地征收和补偿等事项。
就该事项,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对其作出回复,且朱晓轩亦曾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此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重庆规自局所作《复函》系该机关对朱晓轩所反映的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理,对朱晓轩之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诉复议决定亦然。
故,对朱晓轩所提本案之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朱晓轩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朱晓轩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5: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朱晓轩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申请书,请求对重庆规自局非法强占其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4月28日,重庆规自局收到自然资源部转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019年6月13日,重庆市规自局作出《复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你称‘我局非法强占你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进行查处’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另经查,2018年,你向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来信反映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违法征收土地以及相关补偿异议等问题,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两江新区朱晓轩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在查明你有关涉法涉诉情况后告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同时,近年来你多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局重复来信反映你征地补偿的相同问题,因我局已作出回复,我局将不再对你重复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朱晓轩反映的违法占地等问题,其已多次向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并经人民法院驳回,重庆市国土部门亦曾作出回复。
朱晓轩此次反映的事项属于重复提出,重庆规自局再次作出的《复函》,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朱晓轩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晓轩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晓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朱晓轩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2行终17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晓轩。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喻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林,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晓轩因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重庆规自局)所作行政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2行初74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朱晓轩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所有的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权属属渝北区鸳鸯镇白寺村村集体土地,不属社队集体土地,属于渝府地(2004)1261号补征范围。
但在补征两年前,该企业经营场地早已被非法强占了。
这种未批先占、占后再报批的补征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作出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复议〔2019〕101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并撤销重庆市规自局作出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两江新区朱晓轩反映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责令重新作出。
被告辩称重庆规自局一审辩称,该局作出《复函》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02年10月,根据渝府地〔2002〕630号征地批复,原重庆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重庆市原北部新区鸳鸯镇白寺村2、3、4、5、6社全部集体土地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02年12月,原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管理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3年至2015年,朱晓轩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处罚决定、未批先占、占后才报批行为违法、承包鱼池经营权未作补偿等问题,分别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裁决申请和诉讼,上述行政机关均已作出明确的裁决和判决。
2018年8月6日,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两江新区朱晓轩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也明确告知朱晓轩相关的涉法涉诉情况,并告知其反映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重庆市规自局明确告知朱晓轩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朱晓轩称重庆市规自局非法强占其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进行查处,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反映的征地补偿相同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且不再重复进行回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请求法院驳回朱晓轩的诉讼请求。
自然资源部一审辩称,该部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所作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朱晓轩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朱晓轩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申请书,请求对重庆规自局非法强占其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4月28日,重庆规自局收到自然资源部转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019年6月13日,重庆市规自局作出《复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你称‘我局非法强占你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进行查处’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另经查,2018年,你向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来信反映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
经开园分局违法征收土地以及相关补偿异议等问题,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两江新区朱晓轩反映有关问题的回复》,在查明你有关涉法涉诉情况后告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同时,近年来你多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局重复来信反映你征地补偿的相同问题,因我局已作出回复,我局将不再对你重复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
朱晓轩不服《复函》,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该《复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朱晓轩反映的违法占地等问题,其已多次向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并经人民法院驳回,重庆市国土部门亦曾作出回复。
朱晓轩此次反映的事项属于重复提出,重庆规自局再次作出的《复函》,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朱晓轩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晓轩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晓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朱晓轩2019年4月11日所提申请系为反映土地征收和补偿等事项。
就该事项,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对其作出回复,且朱晓轩亦曾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此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重庆规自局所作《复函》系该机关对朱晓轩所反映的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理,对朱晓轩之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诉复议决定亦然。
故,对朱
晓轩所提本案之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朱晓轩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朱晓轩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明研
审判员金丽
审判员陈丹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陶军
书记员董梦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