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和《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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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和《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和《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市路运处、水运处、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各道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
为保障旅客乘车(船)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和《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
第一条为保障旅客安全乘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道路、水路运输客运站(以下称:客运站)内旅客乘车(船)组织及其服务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范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相应职能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根据安全、便捷原则,结合本站实际,合理设置乘车(船)组织服务流程(以下称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不得缺少售票、安检、托运、验票等环节。

第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服务流程,合理设置售票、安检、托运、验票岗位,落实岗位责任:
(一)售票岗位:负责车(船)票销售;负责提醒旅客携带儿童是否购票。

(二)安检岗位:负责行包安全检查,阻止旅客携带或夹带禁运物品乘车(船);负责检查携带液体饮料是否属禁运物品;负责清点旅客行包数量,确认旅客携带物品和行包的重量、体积、长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而需要办理托运手续。

(三)托运岗位:负责告知承运人办理行包托运义务;负责检查核对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携带或夹带禁运物品;负责登记托运人身份证明;负责行包包装固封、托运收费和票据交割。

(四)验票岗位:负责查验旅客客票;对没有经过行包安全检查的旅客,负责提醒和督促;对发现可疑物品,负责及时向客运站安检(保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规划,按“一个口进站,一个口出站”原则设置隔离设施、服务指示牌,规范和引导旅客乘车(船)。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在下列区间中设置隔离设施:
(一)安全检查区与售票或候车(船)大厅之间;
(二)候车(船)大厅与上车(船)区之间(即验票处);
(三)旅客上车(船)区与落客区之间;
(四)进出站场的行车通道与人行通道。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落实责任监督管理人员,维持站内乘车(船)秩序。

第九条安全检查区应当设置在客运站或候车(售票)区出入口处,作为旅
客乘车(船)必经通道。

第十条在安全检查区或客运站出入口的醒目处,应当张贴的“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等相关事项告示(附英文版)。

告示包括如下内容:(一)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范围、种类及品名;
(二)不得随身携带须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的物品;
(三)旅客携带行包超过《汽车(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重量或体积、长度,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的物品;
第十一条旅客行包需要托运的,应按照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电脑网络服务系统,提高旅客乘车(船)效率和服务质量。

近期应健全电脑网络服务系统应包括:联网售票系统、验票系统等;远期(2010年春运前)应建设行包安全监控(条形码跟踪校验)系统。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本规范设置。

已建客运站的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本规范作为客运站验收、经营许可及许可延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
一、托运(管)告知。

托运(管)受理人在受理前须向托运(管)人告知禁运物品的范围,并提供合同清单。

行包托运(管)人应填写托运(管)合同清单。

托运合同清单一式三份:托运人、受理人、承运人各一份;托管合同清单一式两份:托管人、受理人各一份。

二、检查核对。

行包托运(管)人按合同清单内容,自行打开行包并向受理人说明物品品名、数量,并出示身份证明。

三、登记确认。

行包受理人按合同清单检查核对是否帐物相符,是否属禁运物品,确认后登记托运(管)人身份。

四、包装固封。

受理人应按托运(管)人要求包装固封,妥善安放物品。

五、交割清单。

受理人按公布或约定标准收费后,向托运(管)人交割合同清单及其他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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