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供电局严格执行“十个规定动作”的暂行规定10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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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局严格执行“十个规定动作”的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电网公司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实践“精、简、要”的管理,发扬“严、细、实”的作风,在电力生产区域严格遵守“十个规定动作”,特制定本规定。
1.2“十个规定动作”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精髓部分,是保证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底线”。
各岗位员工应自觉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十个规定动作”要求,互相监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十个规定动作”的执行。
1.3各级人员要把“十个规定动作”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
各级管理人员进入局电力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检查“十个规定动作”执行落实情况。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以及进入东莞××局电力生产区域作业的外单位。
3.相关文件
3.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3.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
3.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
3.5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
3.6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7《广东电网公司关于督查处理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若干意见》(广电安〔2019〕5号)
3.8《东莞××局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3.9《东莞××局违章处罚规定》
3.10《外单位进入东莞××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4.定义
4.1 “十个规定工作”:1.凭票工作;2.凭票操作;3.戴安全帽;4.穿工作服;5.系安全带;6.停电;7.验电;8.接地;9.挂牌装遮拦;10.现场交底。
4.2电力生产区域:是指进行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凭票工作
5.1.1“凭票工作”的现场执行要求
5.1.1.1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及电气场所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工作票或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工作仅限于非高压场所低压回路上的工作。
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必须办理工作票,否则视为无票工作。
5.1.1.2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规定,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填用线路工作票。
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必须办理工作票,否则视为无票工作。
5.1.1.3在工作过程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视为无票工作。
5.1.1.4工作票必须保留在工作现场,否则视为无票工作。
5.1.1.5工作许可前工作班成员已开始工作的,视为无票工作。
5.1.2违反“凭票工作”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无票工作的,给予该项工作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5.2凭票操作
5.2.1“凭票操作”的现场执行要求
5.2.1.1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规定,电气操作应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应填用调度指令票或电气操作票。
5.2.1.2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规定,符合可以不填用操作票规定的,可以不填用操作票进行操作,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否则视为无票操作。
5.2.1.3现场检修、试验工作需要值班人员配合对检修设备进行操作的,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当面或通过电话向值班负责人提出要求,值班负责人应对要求进行复诵并经双方确认,同时,双方人员应将要求进行书面记录,否则视为无票操作。
5.2.1.4使用未经审核的操作票操作的,视为无票操作。
5.2.2违反“凭票操作”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无票操作的,给予该项操作的监护人和操作人各500元的经济处罚。
5.3戴安全帽
5.3.1“戴安全帽”的现场执行要求
5.3.1.1任何人员进入高空作业现场或高压场所、电缆室、电缆井、电缆沟,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3.1.2进入变电站主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机房可不佩戴安全帽。
5.3.1.3进入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仅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可不佩戴安全帽。
5.3.1.4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好下颏带,不允许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否则视为未佩戴安全帽。
5.3.2违反“戴安全帽”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未按以上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5.4穿工作服
5.4.1“穿工作服”的现场执行要求
5.4.1.1进入电力生产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穿纯棉工作服,没有配备工作服的必须穿纯棉服装。
5.4.1.2变电站当值值班人员必须穿纯棉工作服。
5.4.1.3进入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纯棉工作服。
5.4.1.4特殊工种应按照专业要求穿着工作服。
5.4.2违反“穿工作服”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未按以上规定穿工作服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5.5系安全带
5.5.1“系安全带”的现场执行要求
5.5.1.1在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5.5.1.2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否则视为未系安全带。
5.5.1.3在10kV配电线路杆塔及变电站工作可使用腰带式安全带;在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上工作应使用双背带式或全身式安全带;工作高度在80米以上的输电线路上工作必须使用全身式安全带。
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视为未系安全带。
5.5.1.4杆塔有防坠落装置的,在攀登杆塔过程中应使用防坠落装置,否则视为未系安全带。
5.5.2违反“系安全带”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未按以上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5.6停电
5.6.1“停电”的现场执行要求
5.6.1.1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电气场所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必须按规定将工作地点应停电的设备停电。
5.6.1.2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必须将带电设备停电。
5.6.2违反“停电”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5.6.2.1对未按以上规定停电的,给予该项工作的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
5.6.2.2对所填工作票已列明的停电措施,未完全执行就许可工作的,给予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许可人各500元经济处罚。
5.7验电
5.7.1“验电”的现场执行要求
5.7.1.1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设备接地前必须对相应设备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进行验电。
5.7.1.2对于不能进行线路验电的手车式断路器柜(固定密封开关柜)、GIS组合电气,必须按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确认设备已停电。
5.7.1.3验电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接地操作。
验电后因故中断未及时进行接地,若需继续操作必须重新验电,否则视为未验电。
5.7.2违反“验电”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未按以上规定验电的,给予执行该项操作的监护人、操作人各500元
的经济处罚。
5.8接地
5.8.1“接地”的现场执行要求
5.8.1.1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
5.8.1.2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mm2。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接地线和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否则视为未接地。
5.8.1.3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接触良好,否则视为未接地。
5.8.2违反“接地”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5.8.2.1对未按以上规定接地的,给予执行该项操作的监护人、操作人各500元的经济处罚。
5.8.2.2对所填工作票已列明的接地措施,未完全执行就许可工作的,给予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许可人各500元的经济处罚。
5.9挂牌装遮拦
5.9.1“挂牌装遮拦”的现场执行要求
5.9.1.1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等有关位置,均应悬挂相应的标示牌;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的有关位置,应装设临时遮栏。
5.9.1.2在变电站、配电室等作业场所,有可能造成作业人员误入带电间隔的,必须装设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牌。
5.9.1.3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商业区、道路及道路两旁等区域,为防止外来人员误入电力作业区域,必须装设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牌。
5.9.2违反“挂牌装遮拦”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5.9.2.1对未按以上规定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给予该项工作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5.9.2.2对所填工作票已列明的应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未完全执行就许可工作的,给予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许可人各200元的经济处罚。
5.10现场交底
5.10.1“现场交底”的现场执行要求
5.10.1.1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在运行中变电站、电力线路进行基建、检修、改造施工前,必须向运行部门提交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运行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10.1.2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手持工作票共同到变电站施工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与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对应情况,对有调整的进行说明,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指明工作地点保留的带电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完成交底和许可手续,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工作班组方可开始工作。
5.10.1.3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主管部门或班组确定工作负责人后,布置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实地观察。
5.10.1.4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结合实际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技术及安全措施交底。
5.10.2违反“现场交底”现场执行要求的处罚措施
对未按以上规定进行现场交底的,给予交底的主动一方实施人200元的
经济处罚。
6.违反“十个规定动作”处罚方式
6.1各级人员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十个规定动作”时,应填用《东莞××局“十个规定动作”处罚通知单》(见附件),列明处罚对象、违反条款,经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为外单位的同时要求其工作负责人在备注中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6.2局属各单位人员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执罚人应将《东莞××局“十个规定动作”处罚通知单》提交局安全监察队,局安全监察队每周将处罚情况告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部门),每月在《安全生产监察简报》通报处罚情况。
局安全监督部每月底汇总处罚情况交局人力资源部(或被处罚人薪金支付单位),罚款直接在其奖金或薪金中扣除。
6.3进入局电力生产区域现场作业的外单位作业人员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执罚人应将《东莞××局“十个规定动作”处罚通知单》提交局安全监察队,局安全监察队应每月在《安全生产监察简报》通报处罚情况,局安全监督部每月底汇总处罚情况交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罚款在被处罚人所在项目工程款中扣除。
7.附则
7.1本规定未明确的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7.2局属各单位作业人员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除执行个人经济处罚外,一并执行以下处罚措施:个人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1次的,取消其参评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资格;累计3次的离岗培训1个月(培训期间按离岗待遇发放薪金)。
同一班站人员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累计3次的,取消该班站参评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站资格;同一单位(部门)人员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该单位(部门)生产
班站总数的,取消该单位(部门)参评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资格(生产班站总数小于5个的,按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累计5次执行)。
7.3进入局电力生产区域现场作业的外单位作业人员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除执行经济处罚外,一并执行以下处罚措施: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中止其签发人或负责人资格,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获取相应资格。
工作班成员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1次的,中止其现场作业资格,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参与现场作业;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累计3次的,离岗培训1个月,期满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一单位人员1年内违反“十个规定动作”的,在该单位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中扣0.5分/人·次。
7.4本规定由局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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