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纯孝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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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孝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
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
【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纯孝;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纯孝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纯孝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久成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扬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久成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扬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久成王扬王晓东徐永飞王文轩
【代理律所】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纯孝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纯孝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张纯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纯孝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0:01:2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因东山片区地建设需要,2013年6月20日,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征决〔2013〕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片区地及公共管理服务收储用地5号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及龙政征告〔2013〕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片区地及公共管理服务收储用地5号地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对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小溪河,南至小溪河,北至莲南路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决定书中明确写明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约期限为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18日。
龙岩中心城市曹溪片区改造指挥部系被告设立的临时协调机构,负责曹溪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原告马永民的房屋位于曹溪××××村,在东山片区地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征收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龙岩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原告的被征收房
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99871.91元,协议约定原告在2013年8月22日前应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014年1月22日支付补偿款100000元、99871.9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告马永民的房屋在东山片区地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征收部门签订了《龙岩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原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99871.91元,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全额支付补偿款,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其后,新罗区城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及东山片区改造指挥部出台政策及会议纪要,对住房困难及无房户申请救济安置及安置房源问题作出了规定,2017年2月22日,原告马永民缴交了东山片区地救济房款201556.89元,是其申请救济安置的前提条件,并不能由此得出马永民与政府达成购买保障房行政协议,政府就具有交付保障房的义务。
曹溪片区改造指挥部及祥业公司向原告发出《通知》,明确了征收公司和片区指挥部尽力帮原告争取申请购买救济保障房的资格,原告缴交的救济保障房预付款201556.89元已超出缴款期限,因此无法享受购买救济保障房政策。
原告马永民对《通知》不服,已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救济,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亦已作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对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知》中对原告能否申请救济保障房资格的认定,不属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
因此,原告对《通知》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永民的起诉,原告马永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永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7年2月22日缴交了东山片区的救济房款50%为201556.89元,未违反会议纪要的规定,没有逾期缴交。
本案被上诉人出具收条给上诉人,双方达成安置给上诉人救济房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的通知属于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行为,应该予以撤销。
张纯孝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2行终86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纯孝。
委托代理人王久成,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扬,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祖玉洁,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某某某某楼某某1-12内406
法定代表人陈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纯孝因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9)京0101行初1240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纯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纯孝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张纯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纯孝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严勇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刘彩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珊
书记员贯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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