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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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及时、足额组织学杂费收入,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本校成人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学校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是全校唯一的收费部门。

第四条财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包括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名册、教务处等部门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名册建立学生缴费档案。

学生的学籍变动须持学籍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档案变更登记。

第五条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报到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不子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认可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或办理了缓交学费手续的贫困学生可以注册。

第六条未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的学生,不能选修(重修)学分,不能挤占在册学生的图书馆、网络和实验室等学习资
源。

第七条缴费注册是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方式资助应
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必要条件。

第八条根据市场经济公平原则,学生领购教材、入住宿合等应当先缴清相应费用。

第九条学校建立贫困生档案,重视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防范恶意欠费。

学校将诚信作为学生考核、评优、毕业及组织发展等环节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要把好学生毕业关,各单位、各部门应凭财务处提
供的"学生缴清学费证明”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学籍变动,学费收取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专升本学生接同类新生标准执行。

2.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

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X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

3.延期毕业的按延期年限和所在专业相应的标准收取学杂费。

4.转专业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
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功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子退回。

代收款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报到时可以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费(银行免收手续费)。

以后逐步过渡到凭“校园卡”缴费。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直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学生必须于每日下午四时前办理现金缴费,之后银行停办现金存款业务,财务处只受理刷卡缴费业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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