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信息公开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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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息公开制度汇编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户信息管理,保障农户信息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信息管理。
第三条农户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尊重农户的人格尊严,
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信息管理的指导、监
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农户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农户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户信息管理
第五条农户信息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农业生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
第六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应当向农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用途和期限,并取得农户同意。
第七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收集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不得过
度收集。
第八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明确信息采集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制度,确保农户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对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得泄露农户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明确信息使用范围,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收集农户信息,应当依法向农户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农户有权查阅、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
收集农户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更正、删除等服务。
第三章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农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十七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信息使用者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行为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集、使用农户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