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正方结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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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正方结辩稿
对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反驳2 务必记住:法律的判决不等于评价行为的善恶
Q1:比如A杀了B,A主观上没有想杀B,只是纯属失手,最后导致了B死亡这个既成事实,如果从反方观点上来说,A理应无罪释放了?但这显然不可能,B死亡是由A造成的,自然他就要承担这个过失造成的后果。

A:很高兴对方辩友引出了今天的一大交锋热点。

我方首先要重申,承担责任与评价善恶并不是相等的。

对方辩友所说的承担责任,更多的是指法律责任。

在此,我方要提出,有一些行为在人们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准绳的约束下已经是错误的了,已经是没有争议的恶行,比如不正当杀人。

这样的行为是无法用效果或动机来衡量的,忽略一切效果忽略一切动机,这个行为本身已经处于恶行的范畴,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不带道德法律倾向性的行为。

(如果对方辩友一定想把我方拉进法律范围的陷阱,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假设A误杀了B,而C蓄意谋杀D,AC同样是杀死了人,效果没有区别,但A误杀的判刑是不是会“酌情”减轻?那么酌情是根据什么呢?显然不是根据都杀死了人的效果,而是根据两人当时犯罪的动机以及是否预谋等等这些在犯罪后才去想方设法探寻分析的线索来量刑的。

说到底,误杀和谋杀都是杀人,法律的准绳是不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宽恕的,法不容情。

但民众的却会由一个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行为的善恶,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

)Q2:安斯托诺夫曾说:“行为艺术的评定标准是结果”。

A:对方辩友完全是在混淆概念,行为艺术与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

行为艺术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

行为艺术是一种艺术形态,一种把现实当做创作媒介的艺术方式。

Q3:“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人心隔肚皮,我们不能知道发出行为的人的动机,又该怎么依据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呢?
A:我方一辩已经提过,动机是可查的。

行为发生者的一贯作风,
行为发生前中后的暗示及言语表达等都可以成为推测动机的依据。

一切行为都会留下可以推测其动机的线索,如果完整而详尽地把握了这一行为留下的所有线索,我们是一定可以推测出其动机的。

但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我们没能做到这一点,世界上没有足够的福尔摩斯,所以不是每一个行为的动机都能被准确的推敲。

但因能力不足不能准确推敲动机与本质上不能推敲动机是两个概念,请对方辩友注意。

Q4:(扔烟头或类似事件)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在这件事上可以根据他算不上恶的动机而定义他为善吗?
A:首先我方要说这个人的行为是恶行,理由是他的动机——把烟头随便扔掉——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

为什么我方评价它为恶行的理由不是他扔出的烟头造成了一系列惨烈的后果呢?是因为不良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我要把司机的眼睛烫到”这一动机而产生的,而是不可抗力的强烈影响而产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他的动机是故意扔出烟头烫到司机的眼睛的话,就更是恶行了。

Q5:某人没有动机的行为引起了不好的后果,这个行为该如何评价?根本就没有动机啊。

A:我方不得不说对方辩友混淆了概念,请注意,不好的、恶的仅仅是“后果”,而不是这个行为。

况且请注意我们今天讨论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有动机有效果的基础上的,没有动机,今天的讨论就不成立了。

(但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并不是说无动机行为不是恶行就不需要此人为不好的后果负责了。

首先注意责任是不分行为的善恶而时时存在的,所以也请对方辩友不要因为此人对不良后果的负责而定义该行为为恶行。


Q6:(举出反恐导致平民死亡的例子)反恐队员的动机是杀死恐怖分子,却导致了平民的无辜牺牲,这个行为如何评价?杀死了平民还算善行吗?
A:我方已经提到,行为实施者所预想的是动机的完满实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为得到的效果与预想中有偏差,这时候用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必然有失偏颇。

比如天上突然下雨了,房子突然起火
了,所以我就射偏了,进而平民牺牲了,按照对方的逻辑,反恐队员的反恐行为就是恶行了,变成了和恐怖分子一样的人,这难道有道理吗?公道自在人心,相信在座各位心里已有答案。

(这点与之前提到的“杀人”不需考虑前因后果已经是恶行并不矛盾,注意前面提到的是“不正当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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