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均豪、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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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均豪、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3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建文王碧玉罗毅
【审理法官】赵建文王碧玉罗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均豪;黄小芳;李家衔;陈骞;广州市唱匠娱乐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均豪黄小芳李家衔陈骞广州市唱匠娱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均豪黄小芳李家衔陈骞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唱匠娱乐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何锋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何锋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斌陶坤玲何锋
【代理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均豪;黄小芳
【被告】李家衔;陈骞;广州市唱匠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有关规定,黄小芳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黄小芳二审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李家衔、黄均豪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于涉台民商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黄均豪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二、黄小芳是否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黄均豪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李家衔与黄均豪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黄均豪应对案涉债务及李家衔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黄均豪提交的《转账协议》中关于“谢兵把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唱匠公司的股权给予黄均豪"的条款,属于谢兵和黄均豪之间的约定从协议内容看该条款并没有约定黄均豪承担债务是以股权转让为前提条件,故谢兵与黄均豪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股权转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黄均豪关于案涉债务转移应当在谢兵完成股权转让时才生效及谢兵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应属无效,故案涉借款关系也属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同理,黄小芳与陈骞、唱匠
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应追加谢兵为诉讼参与人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二、关于黄小芳是否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李家衔与黄均豪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黄均豪曾与李家衔多次协商案涉债务的偿还事宜,并请求李家衔帮公司度过危机等,可以证明黄均豪实际参与唱匠公司经营。

黄小芳为黄均豪的妻子,同时亦为唱匠公司的股东、监事,根据黄小芳在上诉状的陈述及李家衔提交的其与黄小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黄均豪在唱匠公司是以黄小芳的名义进行投资和经营,黄均豪支付给黄小芳及其儿子生活费。

由此可见,黄小芳知悉黄均豪经营唱匠公司的情况,案涉债务系用于经营唱匠公司,经营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案涉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小芳对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黄小芳关于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家衔、黄均豪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于涉台民商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处理。

我国大陆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大陆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黄均豪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二、黄小芳是否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黄均豪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李家衔与黄均豪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黄均豪应对案涉债务及李家衔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黄均豪提交的《转账协议》中关于“谢兵把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唱匠公司的股权给予黄均豪"的条款,属于谢兵和黄均豪之间的约定从协议内容看该条款并没有约定黄均豪
承担债务是以股权转让为前提条件,故谢兵与黄均豪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股权转让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黄均豪关于案涉债务转移应当在谢兵完成股权转让时才生效及谢兵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应属无效,故案涉借款关系也属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同理,黄小芳与陈骞、唱匠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应追加谢兵为诉讼参与人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二、关于黄小芳是否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李家衔与黄均豪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黄均豪曾与李家衔多次协商案涉债务的偿还事宜,并请求李家衔帮公司度过危机等,可以证明黄均豪实际参与唱匠公司经营。

黄小芳为黄均豪的妻子,同时亦为唱匠公司的股东、监事,根据黄小芳在上诉状的陈述及李家衔提交的其与黄小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黄均豪在唱匠公司是以黄小芳的名义进行投资和经营,黄均豪支付给黄小芳及其儿子生活费。

由此可见,黄小芳知悉黄均豪经营唱匠公司的情况,案涉债务系用于经营唱匠公司,经营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案涉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小芳对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黄小芳关于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均豪、黄小芳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6元,由上诉人黄均豪负担14268元,由上诉人黄小芳负担142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43: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家衔与黄均豪是朋友关系。

2017年6月10日,
李家衔与黄均豪签订《借款合同》,记载李家衔借款给黄均豪12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

每月利息10厘。

在签订上述借款合同后,黄均豪支付了20万元给李家衔。

2019年1月1日,黄均豪作为借款人向李家衔出具《借条》,约定黄均豪向李家衔借到款项1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收到借款日期如与上述约定不一致,以借款划款日为准。

借款到期后黄均豪未按期归还借款,李家衔有权要求黄均豪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归还借款,黄均豪同意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因黄均豪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产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李家衔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黄均豪承担。

保证人陈骞自愿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收到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止,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出借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保证人处有陈骞签名以及唱匠公司印章。

该借条下方另有手写内容“公司担保:延续上期借款,以2019年为基准",证明人处有李家衔、黄均豪、陈骞签名及指印。

李家衔提交了其与黄均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1日,黄均豪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家衔,并称“1月就正常了";2019年1月28日黄均豪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家衔,并称“兄弟请查收这是这个月的利息谢谢";2019年3月6日黄均豪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家衔,并称“请查收谢谢,这个月过几天再给";黄均豪称“兄弟你身体还好吗,我真的不好意思我不是要烦你,我们的事这次你一定要请你帮忙让我们能渡过这个坎我也跟阿骞说好了七月开始每个月用他薪水还你两万如有分红他会多还给你一直把欠你的钱还清为止,他也希望能把欠你钱早日还清,我求求你是我最后的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我求你,你能帮我们渡过这个难关,兄弟拜托,我等你回复",李家衔回“你不是有房产可以去救他吗?怎么会叫我救救你们呢",黄均豪“你说的可以就好了,就是不是我的",李家衔“那你可以求你老婆帮一下你吧,我为了帮你,我房子都拿去贷款了"。

黄均豪称《借款合同》所指的1200000元,是从案外人谢兵处转让的,同时债务转让以谢兵股权转让
为促成条件,李家衔并未实际给付合同所指代的1200000元。

黄均豪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李家衔与黄均豪、谢兵共同签订的《转账协议》,约定三方同意谢兵把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唱匠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给予黄均豪,同时李家衔与谢兵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谢兵对李家衔的债务全部转移给黄均豪承担。

根据借款合同,黄均豪已确知谢兵在借款合同项下对李家衔的所有债务,并愿意接受谢兵用唱匠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做转移借款及其谢兵在李家衔与谢兵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黄均豪称为借款合同的新借款人。

黄均豪称为新借款人后与李家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黄均豪称,根据上述《转账协议》,至今谢兵未将股权转让给黄均豪,且谢兵转让股权并未经过唱匠公司其余股东同意,故《转账协议》应属无效,黄均豪无需承担对1200000元的还款义务。

李家衔则认为协议自三方签名生效,三方对该协议的效力没有约定附条件。

且该协议中,李家衔与黄均豪就谢兵的债务转移与谢兵、黄均豪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家衔与黄均豪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义务问题。

黄均豪同意受让债务,则借款的债务全部转移完成,协议并未约定李家衔需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黄均豪不能以股权未变更登记为由向李家衔抗辩债务转移无效。

李家衔称,其与谢兵此前有签订过借款合同,但由于三方签订了《转账协议》,确认新的债务人,故谢兵已将原来的借款合同收回。

李家衔为证明案涉借款属于黄均豪及黄小芳的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其与黄小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家衔称“在广州你老公投资的事情你怎会说不知道",黄小芳“我知道但是我不同意,他没有听我的劝,因为钱是和他女儿在管的我没有权利",李家衔“投资者是你的名字吧",黄小芳“他当时都已经投资了才告诉我,我在江西,我能怎么办";李家衔“既然投资了也是为了这个家庭会更好,谁也不想亏",黄小芳“既然他如果真的把我当老婆他就不会背着我去投资",李家衔“我对你们也没有伤害,所有的事情都是要有解决方法",黄小芳“他只给了我一张卡里面都是我跟儿子的生活费而已,就像台湾的房子,去贷款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是他和他女儿去处理的,我以为没有带(贷)多少,后来我才知道我们的房子已经都快是银行的人。

贷款很多,之前他只跟我说贷了一点点而已,今年我才生气问他的",李家衔“你对广州
的公司也应该不知道吧",黄小芳“我在台湾,他要不要告诉我那也是他的事,我每天只问公司赚不赚钱生意好不好,我也希望公司生意能快点好把债还了",李家衔“现在不是慢慢好转了吗",黄小芳“对啊他也是这样跟我说",李家衔“那你为什么不去证实呢",黄小芳“我去找谁证实我又不管公司的事",李家衔“你不是投资者吗",黄小芳“公司都是陈总在管,说难听点我只是他们的一个挂名,法人是陈骞",李家衔“我想问你,对我的看法,我是不是一个不说道义之人与不可交往之人,当你还没有投资这个公司的时候,你也有参与一些问题,也问过我之后这种生意能不能做",黄小芳“你都不知道那个时候我叫他去回绝了陈总",李家衔“当时我就跟你讲过了。

我绝对不参与投资,但是你说你已经投入了",黄小芳“之后我就回江西了",李家衔“投入之后你才回江西吧",黄小芳“等我在回来的时候他已经跟我说他答应陈总投资了,我就跟他说我不是叫你要做吗你也答应我了,为什么要欺骗我,他偷偷瞒着我去投资就是欺骗",李家衔“如果投资是赚得呢,你的心态一定有另外的想法"。

庭后,李家衔补充了其与黄均豪、陈骞微信聊天记录。

李家衔与黄均豪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9日黄均豪称“兄弟你身体还好吧!你要保重自己的身体,昨天阿骞转给你看的,公司为了他的事现在真的面临存亡,你有能力的话你就帮他帮我帮公司能渡过危机他已经知道一个人信用的重要你就给他一下机会,公司现在已经没有啥欠债了他的还款计划我会彻底到位请你放心别的话我不再多说我欠你的这份情我这辈子也还不完公司的存亡希望你能拉公司一把谢谢。

兄弟你也知道公司是我的希望公司没了我也一无所有,公司没了我没有办法向你跟任何人交代我也只有一死了之我真的希望你能最后一次帮我。

兄弟真的不想烦你但真的没有时间了,你是我们最后的希望救救我们公司"。

2019年4月11日黄均豪称“家衔我昨天想了一整天我真的想不通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当初你来换借据时我问你为什么要写三个月你就这到时可以再延这可以再谈那我们就ok,再说我们从来没有不认这笔钱我利息还在付你这样告我对吗?如果今天我没有付利息或我不认这笔钱你再告我也不迟呀!现在你冻结我的账户想提一百生活费都没有,我也回不去台湾,你这样做我真的不懂,我也不想欠你的钱我说过公司一分红我就可以开始还你钱了当时我说过阿兵的钱你要好背(你说你是再帮我)我说好
但是要等到公司分红多还你,你也没有说什么,你想想当时是不是这说的,到了现在你告我对吗?再说阿骞也没有不认这笔钱他还款计划都给你了,他把钱还给你就好了,你不再帮他也ok他也照样这还到底完家衔你这样做真的不对我希望你在法院撤诉所有恢复正常能让我们欠你钱慢慢还给你"。

李家衔与陈骞的聊天记录显示,陈骞把其与黄均豪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唱匠公司的执行通知书等发送给李家衔,其中黄均豪对陈骞称“我把所有的钱全部投入公司把曼如也拖进来公司现在这样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去跟他说再说你那利息你帮公司借钱的利息一个月都不能拖我的利息要转给李公子,你要拖就拖,人家李公子对你客客气气私下说我,请问我做兄弟的对你也好对公司也好都已是鞠躬尽瘁了我为了你兄弟我家人骂……",陈骞“我上个礼拜才跟李公子通完电话,我把该说的话也全部跟他说了,包括我欠他的利息,他也没说什么都聊得挺好的",黄均豪“阿骞我帮你打好……我跟他说你不是存心要躲他是不好意思欠了几个月的利息……你可以给他一个电话照我说的就好了,我那公司两个月利息你去问华姐可以的话就先汇给我我要转给他……"。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李家衔、黄均豪为香港居民,本案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黄均豪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且双方签订《借条》约定由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粤高法函[2018]11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案涉1200000元的债务转移已经作为债权人的李家衔同意,作为新债务人的黄均豪也已知悉原债务人谢兵在李家衔与谢兵之间借款合同项下对李家衔的所有债务,债务转移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情形,故案涉债务转移在三方签订《转账协议》时完成。

《转账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是黄均豪与谢兵之间就债务转移对价的约定,股权最终转让与否不影响案涉债务转移效力,故黄均豪作为新的债务人应当对李家衔负有还款义务。

黄均豪称
已向李家衔支付200000元,李家衔亦予以确认,双方亦在2019年1月1日重新就案涉债务签订《借条》确认借款本金1000000元,月息1%。

现李家衔要求黄均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期间利息及律师费,双方签订的《借条》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李家衔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故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在本案辩论终结前于2019年8月20日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17%计算。

关于陈骞的连带责任,陈骞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名及按捺指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陈骞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唱匠公司的连带责任,首先,李家衔提交的借条中,借款人、保证人处已经有黄均豪与陈骞的签名,下方另外的陈骞及黄均豪的签名明显是对上面手写内容“公司担保:延续上期借款,以2019年为基准"进行确认。

其次案涉款项是黄均豪受让唱匠公司股东之一谢兵的债务,且当时黄均豪与谢兵约定的受让对价为谢兵在唱匠公司的股权,案涉借款与唱匠公司经营有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借条》上盖有唱匠公司的印章,唱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骞予以签名确认,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唱匠公司对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黄小芳的连带责任。

案涉债务发生在黄小芳与黄均豪的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黄均豪以个人名义借款1000000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在李家衔提交的与黄均豪的微信中,黄均豪多次提到分红,并将公司债务视为自身债务,足以证明,黄均豪实际经营唱匠公司。

同时,黄小芳虽持有唱匠公司50%的股权,但据微信聊天记录,其长期处于江西或台湾,都是通过
黄均豪或陈骞才得知唱匠公司的事宜,则黄小芳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

鉴于黄均豪与黄小芳为夫妻关系,黄小芳名义上入股唱匠公司,但实际上黄均豪在该公司参与经营,且黄小芳对黄均豪实际经营的状况知情。

再根据李家衔与黄小芳的聊天记录,黄小芳为家庭主妇,其生活费用来源于丈夫黄均豪,其对案涉债务知情。

则,虽案涉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案涉债务用于经营公司,经营所得用于生活所需。

而黄小芳和黄均豪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黄均豪交给黄小芳的生活费用来源于其他可以区分于唱匠公司的收入。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小芳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均豪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家衔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李家衔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黄均豪与李家衔并未发生真实的借款,黄均豪与李家衔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基于与谢兵之间的的债务转让和股权转让。

1、2017年6月10日,李家衔与黄均豪及谢兵签订了《转账协议》,谢兵作为原借款人将其对李家衔的债务转让给黄均豪,同时谢兵将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唱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黄均豪。

同日,黄均豪与李家衔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非李家衔实际通过转账方式借给黄均豪的款项。

二、黄均豪与李家衔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谢兵履行其对黄均豪的股权转让义务,现谢兵并未履行将股权转让给黄均豪的义务,黄均豪也无需履行对李家衔的还款义务。

1、黄均豪与李家衔之间的借款系从谢兵处转让,三方签订的《转账协议》明确约定谢兵将唱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黄均豪,黄均豪承接谢兵对李家衔的债务。

可见上述《转账协议》和涉案《借款合同》附加了生效条件,即以谢兵转让唱匠公司时才生效。

在谢兵转让其股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黄均豪与李家衔之间的借款关系及黄均豪与李家衔、谢兵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并未生效。

故黄均豪无需向李家衔承担还款义务。

2、原判认为涉案1200000元的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是没有考虑《转账协议》具体内容,黄均豪在《转账协议》中明确债务转移以股权转让为条件,该协议没有突破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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