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辽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工作(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
2012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联想部署,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审程序,保证推荐公开公正各市、各中小学校申报、推荐和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山西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程序流程(见附件)》进行。
除三个试点市外,全省其它各市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仍按照我省《关于2010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7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校(单位)要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确定的各级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布当年职数使用情况。
采用教师个人申报、校内民主评议、学校考核审查等方式,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确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定上报。
要落实广大教职工对职称评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申报评审环节的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凭关系走后门、个人指定等不正当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合理诉求和举报,所有举报均按组织程序进行核查落实,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中小学职称评审环境。
二、严肃推荐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材料真实中学高级教师的推荐、评审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进一步严肃推荐评审纪律。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2012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2012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2012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参评人员及有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或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议、推荐上报。
三、评审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任职资格评审时,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继续教育、论文著作等,具体规定如下:(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学历、资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含5年,下同)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以上。
申报者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并超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并且获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吕梁市2012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最新公告吕梁市2012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发布日期: 2012-03-12 阅读次数: [2635]次来源:吕梁市人事局请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吕梁市2012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为了做好今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2012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5月31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ƒ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单位签定正式有效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本安排意见适用于我市工程、农业、新闻、党校教师中级和所有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
艺术系列的评审条件仍按吕人字【2010】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另作安排。
二、政治思想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2、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单位相应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业务技术条件(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1、学历和聘任年限要求(1)获硕士或双学士学位,任现职满2年(2010年底前聘任);(2)大学本科毕业,任现职满4年(2008年底前聘任);(3)大学专科毕业,任现职满5年(2007年底前聘任)。
2、任期内历年考核在称职以上。
3、外语条件:市直企事业单位,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以上,成绩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2)50岁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3)参加过BFT(I)级考试或国家六级以上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4)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关于2012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60号【发布时间: 2012-06-27 09:39:48 发布人:人事教育处文章来源:省人社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2年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7月31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履行聘用手续的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参加上年度评价答辩未通过者,今年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参加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比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新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再接受申报。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凡申报高级工程师、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
申报高级工程师、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2012年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技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各高校人事处、各厅直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省教育厅所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省人社厅下发了《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关于公布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制度,对授权批准组建的评委会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对评聘工作中的申报程序、推荐程序、审核程序、例会程序、评审程序、审批程序等均做出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并就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作了八项制度规定。
做好厅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学习宣传好有关文件规定十分必要,尤其是各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好,熟知各项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各项政策规定,耐心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使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都基本了解我省的职称评聘工作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证职称工作平稳规范运行。
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评聘工作年度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较多,认真执行好是关键。
重点是:一要准确把握好参评人员范围。
近期省直事业单位将完成岗位设置审批工作,对专业技术岗位做出明确规定,要保证参评人员是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评聘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切实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昆人社通(2012)66号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2〕66号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评委会牵头单位:为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职称评聘工作有序进行,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2〕47号)中的有关要求,规范职称申报推荐及材料的填报、收审和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二、为配合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8号)规定,从2012年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再试行评聘分开,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须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另外,从2012年起,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须由属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推荐。
推荐评审费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推荐费用由承担推荐评审工作的评委会收取。
三、进一步完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有关规定,明确职称评价服务对象为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范围。
在非公经济单位兼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该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义申报职称。
黑龙江201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开始,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的计算时间为9月1日。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推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切实可行的推荐办法,在推荐中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推荐工作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弄虚作假行为的机制和办法,积极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取消参评资格并责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结果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确保申报人员的素质。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在已经实施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基础上,从今年开始,档案系列和建筑专业晋升高级职称将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条件成熟的系列(专业)也将逐步纳入考评结合实施范围。
同时,根据国家人社部、工信部文件精神,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将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为保证档案、建筑和通信工程专业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安全和顺利开展,上述考试的考务工作将由专业的考试机构负责承担。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省直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省直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省直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省直三级岗位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条件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0〕149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符合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的全省事业单位聘任在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和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数额有二、三级岗位设置权限的省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核定的二、三级岗位数额内择优推荐申报人员。
没有二、三级岗位设置权限的省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二、三级特设岗位的数额不得超出本单位核定正高级岗位数额的8%和3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二级特设岗位的推荐工作,推荐数额不得超过本地核定正高级岗位总数的5%。
四、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中核准的原则进行。
(一)申报程序1.省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的申报程序。
(1)单位部署申报工作,公布本单位二、三级岗位核定情况;(2)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2012年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核准表》(见附表1),并提交个人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简况(500字左右);(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产生推荐人选,填写《2012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申报人员一览表(推荐单位使用)》(见附件2)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正式行文报送主管部门;(4)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人员情况,并填写《2012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申报人员一览表(市州人社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使用)》(见附表3),推荐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和厅直单位: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度高校教师系列(包括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以下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规定,2012年,本评委会受理范围是:全省未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长春市参评教授资格的人员。
受理时间:2012年8月20日至9月7日。
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6795号省电大四楼(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本祥、崔春雨、林相君。
工作信息网站:http//。
二、申报条件2012年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破格申报条件等)继续按照2004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一年申报);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3.受到行政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4.因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受到查处且处分期限未满三年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2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2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黑建人[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2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人[2012]23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归口各单位,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今年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见附表1。
二、申报材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省人社厅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凡不合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予接收。
(二)学历破格、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一份。
(三)有效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经审核后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佐证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五)考评结合专业知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
(六)表明本人有关贡献、成果或业绩方面的材料和有效证明。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申报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字迹要清楚,不得漏项,其中现从事专业栏按省人社厅颁发《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第二条专业划分的有关专业名称填报,要与已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专业知识能力考试所申报的专业名称相一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201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二、2012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网上填写《考试申报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登录网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验收。
附件:1、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2、2012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3、2012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略)4、2012年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4:。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大人社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6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为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的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遴选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辽人社〔2012〕84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上述文件及相关表格可登录大连人才网()下载。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统一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1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我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凡被列入大连市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人员,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按程序推荐为省、市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
各单位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请于5月2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王中民;联系电话:88139039)。
二、认真落实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从2012年起,我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全面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
各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对不填写承诺语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不得推荐或接收相关评审材料。
三、全面加强职称评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从2012年起,我市参评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考核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均通过大连人才网予以公布。
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第一篇: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升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关于逐级开展工作部署的要求。
为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准确、便捷的掌握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程序及相关材料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授权组建的省直评委会和市州、县(市)评委会要在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职称评聘工作部署的同时,还要针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要求分别行文做出具体的要求和部署,明确评审范围,规范专业名称,确定受理时限,规定材料标准。
各省直专业评委会部署文件模板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在部署工作前,均要在工作网站中建立职称评审政策咨询答复工作专栏或邮箱,在部署工作时向社会公布。
专栏或邮箱要指派专人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建立日答复制度,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文件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由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书面报送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将对这类问题统一做出书面答复意见,由各地、各部门及时反馈咨询人员。
各地、各部门工作网站的网址和具体承担答复工作的人员信息要在公布前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关于各评委会评审通过率的要求。
今年各级各类评委会均要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过率进行评审。
各评委会要按照分级分类评审的原则,对省、市、县三级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申报人员采取相同的通过比例进行评审。
(三)关于申报人员学历和论文网络查询的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作者:博仁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发布时间:2012-03-14 内人社发〔2012〕36 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提供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5号)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升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关于逐级开展工作部署的要求。
为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准确、便捷的掌握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程序及相关材料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授权组建的省直评委会和市州、县(市)评委会要在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职称评聘工作部署的同时,还要针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要求分别行文做出具体的要求和部署,明确评审范围,规范专业名称,确定受理时限,规定材料标准。
各省直专业评委会部署文件模板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在部署工作前,均要在工作网站中建立职称评审政策咨询答复工作专栏或邮箱,在部署工作时向社会公布。
专栏或邮箱要指派专人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建立日答复制度,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
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文件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由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书面报送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将对这类问题统一做出书面答复意见,由各地、各部门及时反馈咨询人员。
各地、各部门工作网站的网址和具体承担答复工作的人员信息要在公布前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关于各评委会评审通过率的要求。
今年各级各类评委会均要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过率进行评审。
各评委会要按照分级分类评审的原则,对省、市、县三级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申报人员采取相同的通过比例进行评审。
(三)关于申报人员学历和论文网络查询的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四)关于申报人员专业论文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已对有效专业技术论文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乡镇事业单位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重点测评其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推广新技术或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技术总结、报告可视作论文对待。
(五)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关于对几类特殊人员评审的要求。
1.关于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问题。
今年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提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
2.关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上述人员到企事业单位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
其中受聘在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的,可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申报评审时按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市(州)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省直部门人员由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核准。
核准通过人员提交省人社厅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受聘在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因工作要求,确需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需在本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可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经省人社厅专技处核准后,提交省人社厅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3.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工作,具体申报工作要求见附件。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申报评审的要求。
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人所在事业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7月份起,至12月底结束。
6月29日,召开全省职称工作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任务。
7月2日至7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部署本地、本部门的职称评聘工作。
8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评委会集中例会结束。
9月1日至10月15日,省直部门各评委会集中例会。
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及时部署本地、本部门今年职称部署工作,按时完成参评人员的材料受理和申报及评委会例会。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除《2012年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表》印发外,其他均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专栏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