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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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公 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 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和 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 的物 如: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 物是旅游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客体
2.2.2.1 权利(4)
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的行为 旅游者有权购买或不购买某个旅游产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 督检查 旅游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人、财、物的摊派
2.2.2.1 权利(5)
2)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价格进 行明确说明;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商有权要求旅游者不要 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照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 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如民事 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 往往受到法定年龄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如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 的行为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以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公民的行为能力因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2.2.1 权利(2)
公民的权利表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 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诉讼权 利等 法人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由法人所确认的法 人章程来确定。如国家机关的法人的权利表 现为依法执行公务的职权或权利;旅游企业 单位的权利表现为旅游生产经营权及与旅游 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名誉权、名称权等权利
2.2.2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反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 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2.2.2.1 权利 2.2.2.2 义务 2.2.2.3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2.2.2.1 权利(1)
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 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权利表现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义 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义务人不履行 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 制手段保护其权利,使自己的法定利益得到 实现
2.1.2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5个)
特征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 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 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 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 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就 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等属 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 的范围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 意思的表示而建立 损害赔偿+表示—产生法律关系 游太阳岛 路遇“好心人” /news/finance/xia ofeizhuzhang/classpage/video/20100 909/100444.shtml
2.2.2.1 权利(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是有区 别的。(4个方面) 1)权利体现平等的关系,而职权代表国家,体现命令和 服从的管理; 2)权利与公民个人利益或特定单位的利益直接相联系, 而职权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 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3)权利可以行使,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意味 着职责,必须行使,放弃职权就是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 究; 4)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 保护,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其他私人力量进行强制 保护,而职权总是与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
2)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旅游行业的部 门,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行使旅游 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国内和国际旅游事务。 地方旅游局是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政 主管机构,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 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受国家旅游局领导。
3)旅游 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2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2.3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1.1 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2.1.2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2.1.1 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1
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 律事实,由法律规范 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 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特殊的社会关系,即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 关系的一种,是指由 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的,在旅游活 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 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的关系。
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旅 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 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要受到 其业务范围的限制
4)旅游组织
国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 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时,即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旅游组织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
2.2.1.2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保护和合理开 发及利用旅游资源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源主管 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各种所有权类型的 旅游企业和旅游经济组织、外国旅游组织、 旅游者等 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旅游企业+旅 游组织+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与旅游事业密 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常见的)
2.2.2.3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不同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负有不同的旅游义 务,旅游义务不仅是多样的,而且往往和旅 游权利相对应 例:旅游者租赁旅游大巴 在此租赁关系中,汽车租赁公司享有向旅游 者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负有提供大巴汽车 给旅游者使用的义务;旅游者享有使用租赁 公司汽车的权利,同时负有向租赁公司交付 租金的义务
特征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 力作为保证
在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 下,国家就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 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审判旅游纠纷 和旅游犯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 政处罚机关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
特征四: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 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2.2.1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2.2.1.1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2.1.2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2.2.1.1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任何法律关 系主体一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
2.1.1 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2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和调 整的社会关系及具体规定的 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 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由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 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 由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触犯刑律而形成被害人同犯 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 系 由于旅游领域的广泛性和关 联性,决定了旅游法律关系 的多样性 不同的旅游法律规范调整不 同的旅游法律关系 有横向主体(旅游企业与旅 游者)之间的关系 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 的关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 旅行社行使管理权) 旅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 不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2.2.2 义务(2)
义务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必须为一定行 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必须不为一定 行为的义务 义务根据义务人的范围不 同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定义 务 一般义务是任何人或组织 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是特定义务人对 特定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义务。如旅游合同 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偿 还债务的义务
2.2.2.2 义务(1)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 行的责任 义务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 任,接受国家给予的法律制裁 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旅游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履行的职 责。负有义务者不履行,要受到法律制裁。
特征五: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 点,同时旅游活动主体的参与范围广,包罗 了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的相 关部门,因而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 性
2.2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主 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三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2.2.1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2.2.2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2.2.3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2.2.3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 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 为标的。 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和义务 的,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 目标,权利和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物;2)行为; 3)智力成果;4)特定的精神利益。
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和对旅游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总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 另一方的权利。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有权利 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应的权利
5)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 文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多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其任务是管理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 吊、瞻仰和娱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6)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物 价、城建、宗教等部门
1)旅游者
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 国内旅游者=参加国内各地旅行游览的中国 公民+出国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 境外旅游者主要是指来我国、回国或到内地 参观、旅行游览、探亲、访友考察、探险、 从事商务、体育、修学、学术交流以及参加 会议、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 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
2.2.2.2 义务(3)
旅游义务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 例: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后,必须按 约定组织旅游者旅游游览,为旅游者提供相应 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费用、减 少活动项目
2.2.2.2 义务(4)
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例:旅游社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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