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阳光之家”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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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阳光
之家”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5.16
•【字号】沪残联〔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阳光之家”
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
沪残联〔2014〕84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加快“阳光之家”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现就完善“阳光之家”相关经费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补贴标准
(一)培训活动费补贴标准
培训活动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学员培训活动形式确定:
1.全日制培训每人每月250元;
2.定期培训每人每月150元;
3.上门培训每人每月40元。

培训活动费补贴用于“阳光之家”开展日常培训活动、融合活动中所需购置活动用品、资料耗材,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培训活动交通等。

(二)餐费补贴标准
餐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学员培训活动形式确定:
1.全日制培训每人每月150元;
2.定期培训每人每月50元。

餐费补贴用于“阳光之家”为学员提供午餐、点心、饮用水等。

(三)管理费补贴标准
管理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确定:
1.服务人员
(1)持“阳光之家”工作人员上岗证或智障助理员初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00元;
(2)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5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的,每人每月600元。

2.管理人员
(1)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200元;
(2)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证书的,每人每月60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三级或社工师证书的,每人每月900元。

同时持上述两种以上证书的人员,按所持最高一级证书对应标准领取补贴。

二、实施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
“阳光之家”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标准为每所每年不高于2万元。

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于“阳光之家”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损耗设备重置等。

三、申请审批
(一)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补贴
1.申请
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应由“阳光之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之家”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二)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
1.申请
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应由“阳光之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并向区县残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1)设施设备维护明细清单,包括设施设备单价、数量、规格型号等;
(2)财务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之家”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及时汇总“阳光之家”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阳光之家”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表》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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