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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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7.06.13
•【字号】沪财综[1997]29号、沪价行[1997]164号
•【施行日期】199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7]29号、沪价行[1997]164号
1997年6月13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秘[1997]1136号抄告意见,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收费标准如下:
1、载重2吨以下(包括2吨车及中小型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10元
;
2、载重2吨至10吨(包括10吨车、大客车和绞接式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20元
;
3、载重超过10吨的车辆每辆每次收40元
;
4、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均不收费。
5、摩托车不收费。
以上收费自1997年7月12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叶大公路通行费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接通知后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