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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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许可和相关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或者违法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物品仓库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设立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建设方案和平面图;
(三)建筑设计图纸;
(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相关许可证;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越审批范围。
第三章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易制毒物品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和维护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
(六)定期检查和维护易制毒物品储存设施,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七)按照规定对易制毒物品进行台账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八)确保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作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外部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社会各界和公众有权对易制毒物品仓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依法有权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已经设立的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在一年内依据本办法进行整改和申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