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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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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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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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所谓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保险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保险法的法系划分保险法于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二)我国保险法的发展三、保险法的性质(一)社会性。

(二)自治性。

(三)技术性。

(四)伦理性。

(五)强制性。

第二节保险概念的学说在各国的保险理论研究上,关于保险的概念至今尚无统一认识。

各种保险的定义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制度进行了归纳。

为全面了解保险的内涵,现将关于保险概念的主要学说作以下介绍。

一、损失赔偿说二、损失分摊说三、危险转嫁说四、技术说五、欲望满足说六、保险合同关系说第三节保险制度的涵义一、保险制度是一种转嫁危险的经营制度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无危险即无保险”已是保险理论中的至理哲言。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是保险人同意予以承保的危险。

它具有以下属性:(一)危险的确定性。

《保险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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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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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前言本课程是为适应学院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的经济管理专门人才而开设的专业课程,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保险专业以及其他各专业本科学生。

其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保险及其他有关工作所必须的保险法律知识,包括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也包括了保险法律关系以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等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和违反保险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为依据,结合保险企业的法律实物,以及保险学的各项专业课的内容,有重点地介绍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普法,使学生在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前,对保险法规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与认识。

以使在将来的金融管理或其他有关经济工作中懂法,执法,不犯法。

本课程的先导课:货币银行学,保险企业经营与管理,保险学原理,保险财务会计与管理等相关保险专业课。

《保险法》教学大纲目录教学内容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 (2)第三章保险公司及其经营原则 (2)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2)第五章国内财产保险的法律规定 (3)第六章人身保险的法律规定 (4)第七章涉外保险的法律规定 (5)第八章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6)第九章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7)重点章节 (重要问题) (9)参考书目 (10)课时分配 (11)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教学要求: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保险法的内容及其调整对象。

内容结构:第一节保险的社会控制与法律调整一、保险的社会控制二、保险的法律调整第二节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一、保险立法的概况二、保险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一、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重点:保险的社会控制,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调整的对象,保险立法的宗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掌握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各主体在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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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 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危险的概念、种类危险管理与保险避免危险、减少危险、保险概述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 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 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保险的概念、特征保险的数理基础一一大数法则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 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 二、 保险的职能 三、 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二、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 三、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 四、 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 思考题:1、 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 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保险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保险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大纲使用说明(一)课程地位及教学目标在现代法律法律制度中,保险法既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又因自身的特有内容体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保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适应社会公众寻求保障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古老的行业。

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任务是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熟悉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以期达到学以致用,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保险案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1. 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2. 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熟悉保险法法律条文,具有运用保险法律条文分析、解决保险问题的能力;3. 能正确、熟练地运用保险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分析保险案例,并具备处理保险纠纷的实务能力4.了解保险法的新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1.基本知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2.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理解保险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重点了解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以及保险行业监管制度等分论内容,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

3.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在系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知识、理论、制度的同时,学会运用这些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分析保险案例,并具备处理保险纠纷的实务能力。

(三)对教学大纲的实施说明1.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授课,注意引导学生讨论问题、分析问题,加强与学生互动;配合课堂教学布置课外练习。

设计自测题,要求每位学生在本学期以标准的论文格式练习写作一篇小论文,作为平时成绩予以考评;实践教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加强课外复习指导,注重对预习的要求和检查,培养学生自学习惯和自学能力。

注意向学生推荐各类课外书籍。

《保险法》教学大纲(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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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保险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保险法是金融法和商法的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熟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学生解决保险法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1、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理解并能够运用保险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4、提高学生对保险法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课程内容1、保险法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的特性等。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阐述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生效要件等。

3、保险合同的履行:讲解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的给付等。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阐述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规定。

5、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介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等。

6、保险的法律责任:讲解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四、课程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讲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保险法的理论体系。

2、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保险法理论的理解,同时培养学生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4、课外实践:安排课外实践,如模拟签订保险合同,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课程评估1、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包括提问、讨论和课外实践等情况。

2、作业与考试:布置相关作业,包括论文、案例分析等,并对学生进行定期考试,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3、学习报告:要求学生提交学习报告,总结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自己的学习体会。

六、教学资源1、教材与参考书:提供相关的教材和参考书,帮助学生深入学习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2、网络资源:提供相关的网络资源,如法律条文、案例库等,让学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学习保险法。

保险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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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50222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30学时执笔人:编写日期:一、编写说明:这门课是一门选修课,主要研究和阐述保险学的最一般规律、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介绍保险的基本业务和基础知识。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学生能够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理,其中要重点掌握关于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及保险市场方面的知识。

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保险知识分析现实中的保险案例。

另外,学生还应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程序和方法,并明确风险管理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本课程还将对各种保险种类分别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基本内容有所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还希望从宏观上能培养学生对保险的认识,让学生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学习《保险学》课程也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提高学生从事宏观工作的综合素质。

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保险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现实保险业务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能力;学习掌握从保险业务实践中探索一般规律和理论概括的思维方法。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三、课程教学内容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总论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了解保险、保险的历史沿革、我国〈〈保险法〉〉的体系、渊源,保险的作用;掌握保险的种类和保险的职能等基础知识。

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的作用、职能、分类难点:保险的起源、保险的职能一、保险及保险业的发展二、我国《保险法》的体系三、我国保险法的渊源四、保险的职能(一)补偿(二)经济经付五、保险的作用(一)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二)在企业、家庭和个人生活中的作用六、保险的分类(五种)思考题:1、保险的作用是什么?2、保险的分类有哪些?第一章总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教学目的旨在要求学生记住保险的概念,掌握它与相关保险的区别;并掌握危险的基本含义,可保危险的条件,全面理解危险与保险的关系;另外在精读全章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保险法》跟相关法规学习大纲

《保险法》跟相关法规学习大纲

《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学习大纲一、保险合同法【学习目的】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理论,熟悉或掌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除以及重复保险等法律知识,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学习内容】掌握:1、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主体、存在时点上的区别(第12条第1款、第2款)(2)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第31条)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第13条第1款、第2款)(2)保险合同的生效(第13条第3款)3、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和内容(第16条第1款)(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16条第2、4、5款)(3)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第3款)(4)弃权与禁止反言(第16条第6款)4、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掌握明确说明的含义、内容、方式,注意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要求第17条5、理赔资料的收集与理赔时限第22条第2款、第23条、24条、25条,注意各种时限要求。

6、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第49条)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第60条)8、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的含义(第65条第1款、第4款)(2)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第65条第2款、第3款)(3)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第66条)熟悉:1、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第16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第27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第49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51条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第52条违反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合同的效力格式保险条款的无效情形(第19条)3、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1条)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第30条5、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第34条第1款、第3款6、受益人的指定第39条7、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1)保险价值的确定(第55条第1款、第2款)(2)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处理(第55条第3款)(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处理(第55条第4款)8、重复保险及保险责任的承担(1)重复保险的概念(第56条第4款)(2)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第56条第2款)了解:1、保险合同的概念第10条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第10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12条第5款、第18条第3款)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20条4、保险诉讼时效第26条二、保险业法和监管法规【学习目的】通过学习,掌握《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监管方面的规定,加深对保监会70号文件以及其他重要监管规定、公司反洗钱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以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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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保险法(Insurance Law )课程编号:024100141
适用专业:法学总学时数:30 学分数:2
理论教学时数:30 实验(实践)教学时数:0 上机时数:0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的知识和理论是法律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

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在保险法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2.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3.期末考核采取开卷考试的方法,平时考核采用书写学术论文、课堂提问、案例讨论等灵活方式。

三、课程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章保险概述
讲授要点:保险的概念;分类;职能和作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讲授要点:保险法的概述和地位;历史沿革;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有效和生效。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讲授要点:投保人及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讲授要点: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讲授要点:保险合同变更、转让、中止与复效。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讲授要点: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九章财产保险合同
讲授要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和重复保险制度。

第十章责任保险合同
讲授要点:责任保险合同及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第十一章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讲授要点: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讲授要点: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章保险业法绪说
讲授要点:保险监管及其立法;保险业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章保险组织
讲授要点: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检查、整顿和接管。

第十六章保险监管
讲授要点:保险业务经营范围规则;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保险经营风险防范规则;保险员工行为规则。

五、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本课程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必须在讲授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公司法》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学生尤其要熟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与刑法、经济法也有密切的联系。

六、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推荐教材:贾林青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推荐参考书:
1、覃有士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魏华林著:《保险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制订:袁晓新
审定:
批准: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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