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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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9.02.24
•【字号】鲁价费发[1999]46号
•【施行日期】1999.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
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1999年2月24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 收悉。
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X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 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3、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0号文)中规定取消税务发票管理费,本文核定的发票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再加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