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钢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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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钢柱脚
第8.6.1条高层钢结构框架柱的柱脚宜采用埋入式或外包式柱脚。

仅传递垂直荷载的铰接柱脚可采用外露式柱脚。

当钢框架按本规程第3.5.2条和第3.5.5条的要求在地下室中设置钢骨混凝土结构层时,其钢柱脚可按本节要求进行设计。

第8.6.2条埋入式柱脚(图8.6.2)的埋深,对轻型工字形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二倍;对于大截面H型钢柱和箱型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三倍。

埋入式柱脚在钢柱埋入部分的顶部,应设置水平加劲肋或隔板。

加劲肋或隔板的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埋入式柱脚在钢柱的埋入部分应设置栓钉,栓钉的数量和布置可按外包式柱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8.6.3条埋入式柱脚(图8.6.3)通过混凝土对钢柱的承压力传递弯矩(图8.6.3-1)。

埋入式柱脚的混凝土承压应力应小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图8.6.3-2):
第8.6.4条埋入式柱脚钢柱翼缘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中间柱不得小于180mm(图8.6.4-1);
二、对边柱和角柱的外侧不宜小于250mm(图8.6.4-1);
三、埋入式柱脚钢柱的承压翼缘到基础梁端部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图8.6.4-2~3);
四、混凝土对钢柱的压力通过位于柱脚上部的加劲肋和柱腹板传递,钢柱承压区及其承压力合力至混凝土顶面的距离dc,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图8.6.4-4):
第8.6.5条埋入式柱脚的钢柱四周,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主筋和箍筋:
一、主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主筋的最小含钢率为0.2%,其配筋不宜小于4φ22,并在上端设弯钩。

主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5d(d为钢筋直径),当主筋的中心距大于200mm时,应设置φ16的架立筋。

三、箍筋宜为φ10,间距100;在埋入部分的顶部,应配置不少于3φ12、间距50的加强箍筋。

第8.6.6条外包式柱脚(图8.6.6-1)的混凝土外包高度与埋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要求应相同。

外包式柱脚的抗震第一阶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计算平面内,钢柱一侧翼缘上的圆柱头栓钉数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柱轴向的栓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图8.6.3-1)。

二、外包式柱脚底部的弯矩全部由外包钢筋混凝土承受,其抗弯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受拉主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的规定。

三、外包混凝土的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柱为工形截面时(图8.6.6-2a),外包式钢筋混凝土的受剪承载力宜按式(8.6.6-5)和(8.6.6-6)计算,并取其较小者:
2.当钢柱为箱形截面时(图8.6.6-2b),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受剪承载力为:
第8.6.7条由柱脚锚栓固定的外露式柱脚承受轴力和弯矩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板尺寸应根据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确定;
二、当底板压应力出现负值时,应由锚栓来承受拉力。

当锚栓直径大于60mm时,可按钢筋混凝土压弯构件中计算钢筋的方法确定锚栓直径;
三、锚栓和支承托座应连接牢固,后者应能承受锚栓的拉力;
四、锚栓和内力应由其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传递。

当埋设深度受到限制时,锚栓应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
五、柱脚底板的水平反力,由底板和基础混凝土间的摩擦力传递,摩擦系数可取0.4。

当水平反力超过摩擦力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加强:
1.底板下部焊接抗剪键;
2.柱脚外包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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