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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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4.12.31
•【文号】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
•【施行日期】1994.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31日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当前财政、财务改革的需要,根据部领导指示,我部决定从1993年度起,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现行报送渠道和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

对分户报表实行微机管理,地区和部门上报分户报表应是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

二、鉴于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需要进行微机培训等准备工作,1993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仍按我部(93)财会字第63号文的规定办理。

1993年企业的分户报表则由各地区、各部门转报我部,暂不报送软盘。

从1995年开始正式报送1994年企业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

三、各地区、各部门转报1993年度企业分户报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
2、报表暂不规定统一格式,按各地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3、报送的报表应分户注明:(1)企业性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清算企业);(2)企业所属行业;(3)企业所在地(填到县一级)。

4、分户报表的企业户数应与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户数相一致;
5、企业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后的报表,可不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填报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应附填表说明。

6、报送时间为1994年6月15日之前,与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一并报到我部。

7、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按通知要求审查后转报财政部;地方各级主管财政部门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应审查后转报上级财政部门,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转报财政部;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由计划单列市收集审查后转报财政部。

请各地方、各部门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1993年度分户报表的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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