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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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的合称。

(一)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效力的原则。

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法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利益。

六、道德:自由法则
一切不侵犯非己自由的自由都应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不能刻意欺压别人,也不能让别人故意欺压自己。

这条法则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检验一切道德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条规则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隶道德。

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无关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可耻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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