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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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