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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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关于调整预先披
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发行监管函[2011]424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1]424号)
各保荐机构:
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核工作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将预先披露时间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关于发行申请反
馈意见落实完毕后即安排预先披露,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

1、审核部门在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落实反馈意见后,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收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同时安排初审会。

相关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部门在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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