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生育保险费用申报细则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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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申报简表
一、产前检查费
1.费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销凭证联)及明细;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费用收据
2.术后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
3.《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限流产或引产】
4.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需要在手术证明中证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自然流产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药物流产的需要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费用收据
2.处方底联
3.相关检查报告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诊断证明
6.社保卡、医保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销凭证联)
2.费用总明细(汇总明细)
3.出院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天津市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
6.《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外派登记表》【限异地分娩】
7.社保卡、医保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单独申报生育津贴
1.生育分娩的:
(1)住院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注明手术名称】
(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章)
(3)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孩或二孩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4)《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限晚育独生】(因特殊原因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6号表下方空白处注明因未领取独生子女证,自愿放弃30天得晚育独生津贴。
)
(6)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住院费用联网已结算,只申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的,需要提供材料:(1)——(6)+ 产前检查费的门诊费用收据】2.终止妊娠的:
(1)术后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章)【包括自然流产】
(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章)
(3)生育服务证或由计生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婚育证》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申报生育保险各项费用应填写以下表格:
1.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5号表)一式两份
2.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6号表)一式两份/ 每人次
3.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8号表)一式两份
4.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个人申请支付表。
(申报检查费、住院费用此表)一式一份/ 每人次
此简表仅供参考,具体申报要求以《生育申报细则》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