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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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展开的。
哪些鉴定意见应予排除?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是虚假鉴定必须被排除。
个别鉴定⼈因受贿或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故意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则必须作为⾮法证据予以排除。
⼆是鉴定⼈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
刑诉法第192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鉴定主体、程序、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予以排除。
主要表现为没有鉴定资格的⼈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权限的⼈出具的鉴定意见,违反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准确等应被排除。
四是对不科学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通过科学技术⼿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种判断。
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基于个⼈知识出具的⼀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
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
⼀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鉴定⼈必须有能够证明其⾝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的资质,且这⼀资质能在⽹上查询到。
⽐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章。
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
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业规范标准等。
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业标准,但有⾏业鉴定⽅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
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审查。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
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的⾏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致。
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法作出决断。
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取舍。
关键要对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关联性等⽅⾯进⾏审查、甄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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