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政教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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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政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政教工作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政教处全体工作人员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政教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政教处主任职责:
1. 负责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3. 协调各部门开展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4. 对德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 指导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德育工作。
第六条政教处副主任职责:
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任务;
2. 负责分管的德育工作领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 指导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德育工作;
4. 参与德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教处工作人员职责:
1. 负责德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德育工作;
3. 参与德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 完成政教处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德育工作内容
第八条思想政治教育:
1.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
值观;
2.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
3. 加强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学生传承红色基因。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
1.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2.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
3. 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
第十条法制教育:
1.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2. 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 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
1. 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文化建设:
1.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2. 举办各类比赛、展览等活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
3.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整体形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政教处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政教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政教处工作人员应定期向政教处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
第十六条政教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工作痕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