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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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5
•【字号】陇政办发〔2017〕191号
•【施行日期】201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7〕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4.2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4分级反应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5.2应急启动
5.3现场处理
5.4医疗救治
5.5信息通报
5.6应急反应终止
5.7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6.2奖励
6.3抚恤和补助
6.4补偿
6.5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7应急处置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体系建设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培训和演练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应急物资储备
7.7科研和交流
7.8经费保障
7.9通讯与交通保障
7.10法律保障
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附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
9.4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到其他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到其他市州。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Ш级公共卫生事件(较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一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武都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一般):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陇南电信分公司、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和陇南军分区、武警陇南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管业务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按规定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进口)、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运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
导等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订、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陇南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计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负责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
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省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陇南军分区: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陇南支队:负责组织驻陇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县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各县区成立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
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的救治任务,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重大传染性和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
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市、县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或提出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
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以电话、短信、书面专报三种形式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委。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确定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信息直报点的首报信息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甘肃省卫生信息专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5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
4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