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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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8.01
•【文号】[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77号
•【施行日期】199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财务制度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
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77号)各进出口商会:
现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进出口商会务必高度重视,并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今年的第二次招标收入的收取工作,由各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
请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办法》规定,规范招标收入的收取及返还工作。
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四、各进出口商会在执行《办法》的工作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
外经贸部(计财司、贸管司)反映。
附件:如文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以下简称招标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中标保证金;
(二)中标金;
(三)转让配额手续费;
(四)受让配额金;
(五)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费;
(六)上述款项的利息。
第三条外经贸部负责制定招标收入收返原则和管理办法,并对招标收入的收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收取招标收入,并负责审核须返还的招标收入。
具体事务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五条各有关进出口商会代收的招标收入,扣除经核准须退还的招标收入及招标工作本身的实际开支,全部上缴外经贸部。
第六条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招标收入的收返、清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一)在外经贸部指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设收取招标收入的专门帐户,报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二)负责招标收入收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招标商品分类设帐,分别核算每个商品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
(四)每季度终后15日内,按要求表格(见附表一),将本季度的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所收取的招标收入上缴外经贸部。
年终后30天内将上年度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进行清算并将结果上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清算后应上缴的招标收入全部上缴。
(五)招标配额发生转让、受让情况时,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收取转让配额手续费和受让配额金。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负责提出应返还招标收入的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还款手续。
第八条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中标企业交款后,为交款的中标企业开具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并加盖商会招标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中标企业在有效期内交回中标配额,有关进出口商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定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有关进出口商会在招标收入收取工作中的实际开支问题,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而擅自将收取的招标收入挪为它用、截留、拖欠、坐支的单位,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等处罚。
第十二条根据《纺织品被动配额部分类别有偿招标和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而收取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范畴,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商会招标收入收取情况表
____商会年季度单位:元
┌────────────┬───┬────┬─┬──┬─┬─────┐│商品名称│││││││││小计│招标商品│…│…│…│备注││项目│││││││
├────────────┼───┼────┼─┼──┼─┼─────┤│合计│││││││
├────────────┼───┼────┼─┼──┼─┼─────┤│其中:│││││││
├────────────┼───┼────┼─┼──┼─┼─────┤
│中标保证金│││││││
├────────────┼───┼────┼─┼──┼─┼─────┤
│中标金│││││││
├────────────┼───┼────┼─┼──┼─┼─────┤
│转让手续费│││││││
├────────────┼───┼────┼─┼──┼─┼─────┤
│有偿使用费│││││││
├────────────┼───┼────┼─┼──┼─┼─────┤
├────────────┼───┼────┼─┼──┼─┼─────┤
│应退还中标金和保证金│││││││├────────────┴───┼────┴─┼──┴─┼─────┤
│本季(年)末银行专用帐户存款余额数│招标收入应上│招标委员│招标收入实│
││缴数│会预留数│际上缴数│
├────────────────┼──────┼────┼─────┤
│││││
│││││
└────────────────┴──────┴────┴─────┘
商会主管会长:财务主管处长:经办人:
填报日期:
注明:
1.受让配额金与中标金一并填写。
2.中标企业于上一年度交纳的本年度的招标收入,归入到本年第一季度报表中。
3.年度终了,第四季度报表请连同年度报表一并上报。
4.本表一式三份,报部计财司、贸管司各一份,商会留存一份。
5.本表由各商会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