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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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
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9.04
•【字号】苏国税发[1995]第433号
•【施行日期】1995.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
承包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第433号1995年9月4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现对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仅上缴柜台租赁费或承包费的经营者一律为纳税人,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要根据上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定额或其他相应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加强纳税检查,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3、上述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并及时结清税款;其所需的普通发票也应当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购领。

税务部
门要加强对其发票购领使用的管理工作。

4、对经营收入全部并入商业企业统一核算的租柜、承包经营者,则仍由商业企业按规定统一纳税;如经查实其经营收入未全部并账,一律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加强对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的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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