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探究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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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介绍担保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解释担保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1.2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阐述担保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分析担保法在各类担保方式中的具体应用1.3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介绍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解释这些原则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保与物保区分人保和物保两种担保方式分析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情况2.2 动产与不动产担保介绍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的定义和区别阐述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2.3 质押、抵押和保证解释质押、抵押和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的含义和特点分析各自的适用情况和法律规定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介绍担保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解释担保合同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2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阐述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件分析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效力3.3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介绍担保合同的履行方式和义务解释担保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第四章:担保责任4.1 担保人的责任阐述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限制分析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要求4.2 担保物的处理介绍担保物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担保物在担保关系中的处理方式和程序4.3 担保纠纷的解决分析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介绍担保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第五章:担保法的适用与监管5.1 担保法的适用阐述担保法在各类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分析担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5.2 担保监管制度介绍我国担保监管的机构和职责解释担保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5.3 担保法的法律责任阐述违反担保法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分析担保法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第六章: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担保合同的解除解释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原因分析担保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6.2 担保合同的终止阐述担保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介绍担保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介绍担保纠纷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途径分析各种解决途径的适用情况和优缺点7.2 担保纠纷的司法解释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分析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第八章:担保法的修改与完善8.1 担保法的修订背景和历程介绍我国担保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因阐述担保法修订的历程和重要节点8.2 担保法的完善方向分析当前担保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担保法完善的建议和方向第九章:国际担保法律制度比较9.1 国际担保法律制度的概述介绍国际担保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国际担保法律制度在跨境交易中的作用和重要性9.2 主要国家和地区担保法律的比较阐述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担保法律的异同分析不同法律规定对跨境担保业务的影响第十章:担保法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10.1 金融担保的法律规定介绍金融业务中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析金融担保的类型和适用情况10.2 金融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阐述金融担保风险的概念和特点提出金融担保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重点和难点解析第一章:担保法概述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第四章:担保责任第五章:担保法的适用与监管第六章: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第八章:担保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九章:国际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第十章:担保法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全文总结和概括本课件全面覆盖了担保法的各个方面,从基本概念到具体应用,从国内法律到国际比较,再到金融业务中的实际应用,内容丰富、结构清晰。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 1、变更了原《担保法》中效力性的规定 •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必然无效还是独立有效? • 原《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 • 《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 •

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讲课内容

担保法讲课内容

担保法讲课内容第一章、担保法概论一担保法的作用。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二担保的分类及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由此可见,根据标的的不同,担保法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第三人保证)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担保。

(定金)三担保法的原则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反担保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五、对外担保。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一、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一般保证,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已公司偿还,银行只有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后,法院并对甲公司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公司仍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这种情况下,已公司才承担保证责任。

但《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要点记忆 名词: 留置、动产质押、担保协议
简答: 哪些法律主体不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主体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
确保人旳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 作确保人。
不得成为确保人旳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旳除外。
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不得为确保人。
3. 企业法人旳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 法人旳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旳,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 供确保。
3.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协议, 价
款十五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一万元旳违约金,
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企业希望提供
担保,丙企业与甲厂签定了一般确保旳担保协议。后来,
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并全部退还。下列正确选项旳是(
)。
A、甲厂应该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法律实现:2个月以上推行期
定金
本质特征:事先、金钱、处罚 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 效力:生效、数额 罚则:双倍
1.下列财产中能够作为抵押物旳是( )。 A、房屋 B、被查封旳财产 C、支票 D、专利权
2.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能够用作质押担保旳(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别 人提供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提 供确保旳行为,有权拒绝。
确保协议:形式与内容 确保方式: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
先诉抗辩权之有无 确保旳范围 确保期间:主债务推行期满6个月 债务变动 人保与物保 追偿权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 可以说,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在实务中,关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 的认识以及不同的司法判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在银行所使用的贷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可直 接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 旅费等费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衔接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不仅创设了一些新
的制度规则,同时它还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 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但物 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 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 持“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尤其是,当担保法与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 (3)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注:“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 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 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 债务仍然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当债权人对于担 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试析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试析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试析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国民事、经济审判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作用巨大。

但也应当看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值得研究的具体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对一些个案的观察分析后认为,目前在《担保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这样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担保合同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二,应分清担保合同无效、未生效、未成立、成立、生效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这两个问题明确之后,《担保法》适用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了。

一、担保合同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关系独立性与从属性都是担保合同的基本特征,这是两个相互矛盾冲突的特征,目前在法学理论界难得有人注意到,更鲜有人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但在审判中,这种矛盾冲突已经给法官定性裁量带来了一些困难。

我们可以举出这样一个案例,甲向乙发放贷款,丙为乙向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甲与丙的保证合同中有这样一个特别约定:在乙借款到期后,如丙未按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甲在向丙主张债权的同时,还有权向丙主张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对于甲、丙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其效力如何,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单独的违约金约定与主债务内容无关,且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同时又主张保证人的违约金,则有可能使债权人获得高于合同预期利益的收益。

因此,该保证人承诺的违约条款应属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作出相对独立的约定,故该违约条款有效。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该违约条款实际上涉及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看待保证合同(或者说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关系?所谓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处于从合同地位,它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还表现在,其订立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能够顺利、完全地履行。

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

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

引申:
1、佛山市禅城区政府vs勤昌企业、香港交行案( 2023年): 佛山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构成担保,担保无 效,区府承担1/2旳补偿责任。
2、云浮市政府vs港云企业、香港交行案(2023年) : 云浮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 省高院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回复【(2006)民四他字 第27号】: 对于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旳《承诺函》是否构成我国 《担保法》意义上旳确保,应由你院根据云浮市人民 政府出具《承诺函》旳背景情况、《承诺函》旳内容 以及查明旳其他事实情况作出认定。
❖ 1、法律要求。 ❖ 《担保法》第34、36、37条。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7~49、52~54条。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第8条。
❖ 2、不得抵押旳财产类型概括: ❖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旳财产或不可转让旳财产。如走私品。 ❖ (2)土地全部权。 ❖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旳土地使用权。但
后香港交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以为佛山市政府出具旳《承诺函》显然具有代为清偿或承 担担保义务旳内容,应视为具有确保旳意思表达。佛山市政府为香港交 行向中亚企业实质上是提供确保担保。根据《担保法》旳要求,政府机 构不得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方法》,对外担保 未经审批无效。佛山市政府对担保协议旳无效负有过失,所以应该承担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旳二分之一旳补偿责任。 佛山市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 院2023年1月改判:驳回香港交行旳诉讼祈求。
《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要求旳除外,即抵押人 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旳土 地使用权能够抵押。乡(镇)、村企业旳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以乡(镇)、村企业旳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旳,其占用范围内旳土地 使用权同步抵押。 ❖ (4)学校、幼稚园、医院、市政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旳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法解释》第53条:公益单位为本身债务在公益设施以外旳财产 设定抵押是有效旳。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为了确保乙银行的债权得到保障,甲公司提供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此外,甲公司还要求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然而,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守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原则,不得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丙公司偿还借款。

4. 抵押权与保证权的冲突在本案中,抵押权和保证权同时存在。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保证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保证权。

”因此,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即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乙银行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抵押物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担保范围和责任,避免因担保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在担保纠纷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权,尊重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关于担保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担保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担保法的调研报告担保法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为了深入了解担保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次调研主要从担保法的背景与意义、担保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担保法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担保法的背景与意义担保法作为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信贷市场发展、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担保法的出台,一方面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方面,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担保法的推行也是为了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管,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降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导致的信用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信任度及稳定性。

二、担保法的主要内容担保法主要包括担保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担保物的处理、主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及其合同的形式、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为担保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履行方式、担保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益等相关内容,增强了担保合同的约束力与可执行性。

此外,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物的处理方法、实行多级追偿权等方面的内容,为担保物的处置提供了具体的安排,并加强了担保物的保管与监管工作。

三、担保法的实施效果担保法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担保法的实施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信贷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同时,担保法的实施也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化与发展,加强了对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与监管。

另一方面,担保法的实施对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降低了信用风险带来的财务损失,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担保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担保法的不断完善与深入实施,相信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优化金融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安全的良性循环。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一个经常被提及但又可能让人感到有些复杂的法律概念。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担保法律的神秘面纱,深入了解一下这一重要的法律领域。

一、什么是担保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作为保证。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信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用于创业,银行担心小明到期无法还款,要求小明提供担保。

小明找到他的朋友小红,小红愿意以自己的房产为小明的贷款提供担保。

在这个例子中,小红的房产就是担保财产,如果小明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置小红的房产来收回贷款。

二、担保的种类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押物,如金银首饰、机器设备等;权利质押是以权利凭证为质押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适用。

二、案例一:抵押权的设立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设立?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三、案例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签订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丙对抵押权并不知情。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乙、丙双方谁优先受偿?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2. 本案中,乙、丙双方均对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且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乙优先于丙受偿。

四、案例三:保证合同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有效。

五、案例四: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但甲无力偿还。

担保法前沿讲座课件

担保法前沿讲座课件

质权涉及对质物的转移 占有,即债权人需要占 有质物。
质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 凭证。
留置权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 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可以留置该动 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 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点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 保方式,不需要当事 人之间事先约定。
留置权不转移标的物 的占有,即债务人或 第三人仍占有该财产 。
实践经验分享与交流
• 经验一:如何评估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 经验二:如何约定担保范围和责任期限? • 经验三:如何防范担保风险? • 在这个环节中,我们将邀请资深律师和业界专家分享他们在担
保法领域的实践经验。他们将为我们提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 帮助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担保法。同时,我们还将与听众 进行互动交流,共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
合同生效
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 效,但需要经过合法登记 或交付的财产才能产生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不可抗力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担 保合同无法履行,担保人 可以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
主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如果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更,如债务转让、债权转让等,担保 合同也会随之变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 不要求是金钱债务。
定金
• 定金的定义: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03
CATALOGUE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担保人
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组织。
01
02
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担保权利的当事人, 即债权人。
担保法特点

法律讲堂贷款担保人案件(3篇)

法律讲堂贷款担保人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贷款业务日益普及。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贷款担保人案件频发,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贷款担保人案件的基本概念、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贷款担保人案件的基本概念1. 定义贷款担保人案件是指因贷款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从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2. 涉及主体(1)借款人:申请贷款并使用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2)贷款人:提供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3)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4)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个人或单位。

三、贷款担保人案件成因1. 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担保人由于对贷款担保法律知识了解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导致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意识不强。

2. 贷款人审查不严部分贷款人在审查担保人资质时,未能严格把关,导致担保人不符合条件,增加了贷款风险。

3. 借款人诚信度不高借款人可能存在恶意拖欠贷款、虚构贷款用途等行为,导致担保人承担不必要的担保责任。

4. 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存在争议,导致担保人难以履行担保义务。

四、贷款担保人案件法律适用1. 担保合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贷款担保人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

2. 合同法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担保合同纠纷,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当担保人因担保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贷款担保人案件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贷款担保人案件。

2.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 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讲堂贷款担保人案件(3篇)

法律讲堂贷款担保人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贷款担保人,是指在借款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中,为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贷款担保人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针对贷款担保人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贷款担保人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人的定义、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物的范围等内容,为贷款担保人案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对贷款担保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对担保合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明确了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对贷款担保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三、贷款担保人案件类型及解析1.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甲为乙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丙作为见证人。

后乙未按时还款,银行向甲、丙主张权利。

甲、丙认为合同无效,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有效。

银行有权要求甲、丙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物纠纷案例:甲为乙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约定以甲的房产作为担保物。

后乙未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甲认为房产并非其所有,拒绝配合。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34条规定,担保物应当是担保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若甲无权处分该房产,则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无权实现担保物权。

但若甲对该房产有处分权,则银行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3.担保责任纠纷案例:甲为乙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约定甲承担连带责任。

后乙未按时还款,银行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银行有权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4.担保人撤销权纠纷案例:甲为乙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约定甲在乙未按时还款时,有权撤销担保合同。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一、教案基本信息1. 教案名称:《担保法教案》课件2. 适用课程:法律基础知识、担保法相关课程3. 课时安排:每章约2-3课时,共15课时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和消灭,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 担保法的定义与性质2. 担保法的立法背景与发展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4. 课时:2课时第二章:担保种类1. 人的担保2. 物的担保3. 金钱担保4. 权利担保5. 组合担保6. 课时:3课时第三章:担保设立1. 担保合同的订立2. 担保物权的设立3. 担保债权的转让4. 担保的免除与消灭5. 课时:3课时第四章:担保消灭1. 担保期限的届满2. 主债权的消灭3. 担保物的处分与实现4. 担保权利的行使与限制5. 课时:3课时第五章:担保的法律责任1. 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2.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与保护3.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4. 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司法解释5. 课时:3课时三、教学方法与手段1. 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实际案例讲解担保法的具体规定与适用。

2. 运用多媒体课件,生动展示担保法的相关概念与制度。

3. 组织小组讨论,促进学生对担保法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4. 进行课堂提问与互动,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兴趣。

四、教学评价与反馈1.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或思考题,巩固所学内容。

2. 课堂表现:关注学生的参与程度、提问回答等情况。

4. 期末考试:设置相关试题,检验学生对担保法的掌握程度。

五、教学资源与辅助材料1. 担保法教材、案例集2. 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3. 网络资源:担保法相关新闻、案例、学术文章等。

4. 教学课件与多媒体素材六、担保合同的订立1.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 担保合同的订立主体3. 担保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 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5. 课时:2课时七、担保物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2. 质权的设立3. 留置权的设立4. 权利质权的设立5. 课时:3课时八、担保债权的转让1. 债权转让的概念与条件2. 担保债权转让的效力3. 债权转让与担保权利的转移4. 课时:2课时九、担保的免除与消灭1. 担保免除的概念与条件2. 担保免除的效力3. 担保消灭的原因4. 课时:2课时十、担保权利的行使与限制1. 担保权利的行使2. 担保权利的限制3. 担保权利的实现4. 课时:2课时十一、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1. 担保人的一般义务2.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3.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4. 课时:2课时十二、担保物的权属转移与保护1.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2. 担保物的保护与维护3. 课时:2课时十三、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的表现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课时:2课时十四、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司法解释1. 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2. 司法解释的作用与意义3. 课时:2课时十五、担保法案例分析与讨论1. 典型担保法案例分析2. 学生分组讨论与汇报3. 课时:2课时十一、担保期限的届满1. 担保期限的概念与计算2. 担保期限的届满效力3. 担保期限的延长与缩短4. 课时:2课时十二、主债权的消灭1. 主债权消灭的原因2. 主债权消灭的效力3. 担保债权与主债权的区别与联系4. 课时:2课时十三、担保物的处分与实现1. 担保物的处分2. 担保物实现的途径与程序3. 担保物实现中的优先受偿权4. 课时:2课时十四、担保权利的行使与限制1. 担保权利的行使2. 担保权利的限制3. 担保权利行使中的司法保护4. 课时:2课时十五、担保法案例分析与讨论1. 综合担保法案例分析2. 学生分组讨论与汇报3. 课时:2课时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性质,包括担保法的定义、立法背景与发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担保实践与法律应用课件

担保实践与法律应用课件

短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6个月。
担保实践与法律应用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债权 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即被免除。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 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 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 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
担保实践与法律应用
担保类型类型的日益多样化
保证担保类型及方式的拓展是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 现代各国的保证担保制度,无不因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呈现出保证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总的来说可分两 类,一类为融资授信担保,一类为交易担保。在近 几年,我国的融资保证除了借贷保证外,已陆续派 生出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为主的票据保证担保,交易 类保证有诉讼保全保证担保、合约的履约保证、工 程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保证金保函、民工工资 保函等。
2、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 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的,该保证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董事、经理个人承担保 证责任。
3、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 力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 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 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 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 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实践与法律应用
保证责任:三类

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与诉讼实践

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与诉讼实践

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与诉讼实践在金融领域中,借款合同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控制手段。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以增加借款方的信用保障。

本文将探讨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基础和在诉讼实践中的运用。

一、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基础借款合同担保是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通过担保物或第三方的责任承担来偿还债务。

借款合同担保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风险控制借款合同担保可以帮助债权人降低信用风险。

通过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担保人来获得债务偿还。

这种担保形式提供了额外的信用保障,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 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担保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根据借款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求担保物的价值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这种法律保护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来保障其利益。

3. 风险共担原则借款合同担保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来增加债权人的保障。

这种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平衡各自的权益,减少了借贷风险。

二、借款合同担保的诉讼实践在实际的借款合同担保诉讼中,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保护其利益。

1. 担保物处置权的行使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了担保物处置权的行使方式。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务的偿还。

这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相关的司法程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追偿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追偿权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并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追偿权。

这通常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的责任需要由法院依法确认。

3. 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在借款合同担保的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担保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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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稿]
探究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稿]
作者
X要伟
一、担保法概述
1、担保法[96条]及司法解释[134条];[七章]
2、国外担保立法例及担保法出台前后;[民法典]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保证6件、抵押2件、借款合同12件、担保纠纷25件[存在重复]]
4、担保法律体系。

二、保证有关问题
1、独立保证(宝丰县赵庄乡企业委)[最高法院理解][保证合同有效的双重制约因素(主合同和本身)]
2、保证合同变更:(1)内容变动:不承担加重部分,减轻同时减轻;(2)履行期间变动:原期限不变;(3)变动未实际履行,仍按原约定承担责任。

[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3、保证合同转让:(1)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不变(约定特定债权人或者禁止转让的除外)](通知义务及通知方式:宝酒集团借款香宝担保案件);(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责任,未转让部分仍然承担]
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性质;(2)未约定时保证期间的推定[6个月];(3)本息清偿完毕视为两年;(3)约定长短的疑问(超过两年);(4)时效为保证期间催收日,与借款合同不同。

5、无效保证:(1)国家机关[例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目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概念);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保证];(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分支机构合同效力的误解;宝丰县建行担保案件);(4)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6、无效保证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无效保证的错误认识]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7、企业破产中保证的处理:
(1)债权人既可以申报也可以向保证人主X权利;
(2)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3)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4)债权人知道破产未申报也未通知保证人,在能受清偿X围内免责。

[申报期限]
三、抵押有关问题
1、房屋:所有/共有[所有;共有(共有人同意,应当以登记为准)]
2、土地:国有/集体
(1)集体[担保法34、36条]: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国有:出让/划拨
出让:使用年限[国有使用集体土地证][土地评估]
划拨:登记+审批(司法解释)出让金[国土资源部令]
3、国有企业关键或者成套设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司法解释)
4、特殊单位[国家机关(交警队、武装部)[无效]/学校、医院、幼儿园[非公益设施+自身债务]](宝丰县
人民医院)
5、抵押部门原因无法登记[解释58条](赵庄林木抵押)
(无法登记证明+权利证书)
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评估价值确定)
7、工程款及税款[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宝丰县土地开发中心)
8、抵押期限:(1)担保法本身规定(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2)当事人约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汝州注销抵押);(3)解释规定第12条规定;(4)超时效与未超时效的区别[起诉时要求优先受偿权]
9、抵押财产涉及的几种情况:(1)查封、扣押、执行;(2)赠与、继承;(3)转让;(4)征收、征用、灭失、毁损;(5)出租;(6)抵押物价值减少。

查封、扣押、执行:不影响,但应及时主X;
赠与、继承:不影响;
转让[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仍然可以行使;
征收、征用、灭失、毁损:抵押权灭失,但对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可优先受偿(宝丰县医药公司);
出租:(1)先出租后抵押:实现抵押,租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2)先抵押后出租:实现抵押,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
(1)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另行提供担保;
(2)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破产中别除权。

积极主X。

11、抵押登记机关: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产房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吻合)建设部规定与法不符(国有企业土地评估问题)];(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6)其他财产。

12、无效抵押
1、抵押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转换途径:征收和互换]
(2)集体土地使用权[除乡(镇)村企业产房占用土地和“四荒”][特殊的是集体宅基地房产抵押](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指海关)的财产。

2、流质抵押(与典当区别)
3、全部或大部抵押[解释69条]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
4、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5、国家机关设定的抵押;
6、破产立案前6个月为原先没有抵押重新设定抵押;
7、违规违章建筑物抵押;
8、列入公告拆迁X围的房地产;(XX嘉禾县拆迁事件)
9、国有划拨土地未经审批;
10、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

11、越权或者XX批地问题。

四、质押有关问题
1、主要质押标的:存款单和票据[票据贴现与票据质押的区别]
2、存款单核押:核押即使虚假,金融机构仍然承担责任;
3、票据质押应注明“质押”字样;
4、不转移占有不生效;返还质物不能对抗第三人;
5、存款到期质权的实现(商酒务信用社实例)[注明情况、余款续存、通知出质人]
五、担保的诉讼及管辖问题
(一)诉讼问题:
1、法人分支机构担保:追加法人参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2、连带责任诉讼:债权人可单独或者同时起诉债权人和保证人;
3、担保物权诉讼:债务人和担保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二)管辖问题:
1、同时提起诉讼,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2)连带责任单独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六、以贷还贷
1、以贷还贷的含义[息转本]
2、闹店社案例[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XX案例]
3、辩驳理由:(1)合同法关于无效的规定;(2)法无明文规定;(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允许计收复利[最高法院借贷解释];(4)贷款通则属于规章,且相关规定已废除。

4、法律根据:解释39条
5、实际情况涉及借款人、保证人变更:(1)均未变更:不存在问题;(2)保证人变更,需填写实际借款用途或出具情况说明;(3)借款人变更,出具承贷证明,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协议,信用社加盖公章同意。

6、[XX区工行以贷还贷案例]信用社在以贷还贷中需要注意的付款义务问题:1、借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辨析;
2、出现的问题[个人/单位];
3、贷款收回凭证不能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4、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7、需要注意的问题:[XX分行文件认定为违规]
1、掩盖真实贷款状况;
2、养成信贷人员惰性;
3、容易出现息转本;
4、容易由活转死。

七、贷款催收协议书
1、超过时效和没有超过时效[没有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保护的法律依据:
(1)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2)担保法解释第35条;
(3)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3、催款通知单有必要重新设计;要素必须齐全[信用社未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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