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20
•【字号】闽经贸市场[2009]572号
•【施行日期】2009.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572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商贸办):
现将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家9部委通知的任务要求和工作分工,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打击借“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确保“家电下乡”等利国利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生产管理,加
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中标要求。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及“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监管,对城乡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企业和网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按规定制作和张挂“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牌;对于非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非法使用“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一律责令撤除相关标识;对于经营假冒伪劣、翻新废旧产品的,以及故意混淆促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扰乱“家电下乡”市场秩序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家电下乡”有关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按要求组织采购,保证货物供应,完善售后服务。
(四)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普及“家电下乡”知识,引导农民到经过正式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知晓申领补贴条件和程序,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我省开展此项整治时间为2009年8月起至2010年1月底。
请你们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送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贸委市场处)。
联系人:省经贸委市场处甘代明;电话:*************;传真:0591-********;邮箱:*******************。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