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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行政合同管理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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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缔结的契约。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家具购买合同、维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门进行保管,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
局法宣股负责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
次送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本局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合同承办股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宣股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
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
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股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三】
(一)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2、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
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
3、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4、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
负责。
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7、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8、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三)审查批准
9、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0、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
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11、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四)合同履行
12、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
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
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13、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
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
交涉手续为准。
1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
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
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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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烟,流年似锦。
一份烟火,一度春秋。
左手染墨,右手繁华。
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
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
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
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
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
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
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
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
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
的家乡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