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的纳税筹划与纳税实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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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与纳税事务管理的目标
纳税筹划目标:减轻税收成本;合理安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事务管理目标:防范税收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二、纳税筹划与纳税事务管理的新背景:《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四统一,一加强”:
——统一纳税义务人;
-—统一税率;
——统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统一税收优惠;
-—加强反避税管理。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基筹划与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与管理;
纳税人组织形式的筹划;
预缴税款的筹划。

四、税基筹划与管理
简化的公式:税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
★当前讲授★
(一)收入项目的筹划与管理
1、收入确认的筹划问题
(1)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异同分析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
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前讲授★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正确把握
如何把握权责发生制?如何处理与收付制的关系?
例1:对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的分析。

甲公司销售大型成套设备一套,总价5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约定验收
合格后收取款项。

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预收款同时又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情况下的收入确认分析。

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
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计税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列举式的收付实现制原则
会计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基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原则
★当前讲授★
(3)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理筹划
筹划要点:
—-一般情况下谋求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定情况下,基于自身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可弥补亏损等因素合理安排收入实现时间。

例3:甲公司向乙公司拆借资金1000万元,约定每年收取的利息收入120万元。

如何进行纳税义务的筹划?
例4: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该文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何种不利影响?如何解决?
★当前讲授★
2、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合理规避
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视同销售范围后,会计与税收之间部分差异消除。

问题分析:
——如何理解视同销售的性质?
-—如何把握视同销售的范围?
例5:促销赠品的分析。

——如何运用公允价值?
★当前讲授★
例6: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问题.
3、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筹划与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7:股票投资分红的筹划与管理;
国债净价交易问题。

★当前讲授★4、关联交易价格的筹划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关于关联交易价格筹划和管理的基本观念:
(1)关联交易定价≠同期或近期市价;
(2)产品价格是与功能、风险相连结的;
(3)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必须关注是否导致财务指标的异常.
(二)扣除项目的筹划与管理
1、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基本原则上的异同
会计:权责发生制基础+实际发生原则+配比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原则+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一贯性原则
税收: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
★当前讲授★
2、税前扣除原则的纳税影响分析
(1)实际发生原则的税收内涵及其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1)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例:
——减值准备的扣除;
——广告费的扣除。

2)资产已实际使用
3)取得真实合法凭证。

具体问题:
——是否必须取得发票的判定;
——发票滞后取得;
—-发票不合格:善意与恶意情形;
—-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
-—只有发票而无证明材料问题。

4)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
5)履行税务管理手续。

(2)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税前扣除原则引以的扣除规则:
——禁止性扣除条款;
——限制性扣除条款。

★当前讲授★
3、税前扣除方面纳税筹划和纳税事务管理的基本要点
(1)合理利用据实扣除条款
结合新税法重要条款变化的分析。

1)工资性支出的筹划与管理要点之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用之间的平衡.
-—对职工福利支出的合理安排问题;
——对教育投入的合理安排问题;
——对补充社会保障支出的合理安排问题;
——计划和安排合理的劳务保护费.
2)关于真实合法凭证问题
例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开发成本(已建项目)中,约6000万元尚未开票结算,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该项成本在本年度不得税前扣除,须于取得发票的年度予以扣除。

如何看待税务机关的要求?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
(2)有效规避不得扣除和限制扣除条款
1)限制扣除的理由:基于合理性原则,以及维护税基的需要
筹划与管理思路:针对限额计算方法提高扣除标准;在特定时期控制费用发生额;将限额扣除转化为据实扣除。

结合新税法重要条款变化的分析。

★当前讲授★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筹划与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不得扣除的理由:没有实际发生;不具相关性;不具合理性。

筹划与管理思路:避免过失和错误行为;寻找替代行为方式.
——防范票据管理不规范带来的税收损失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
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在此政策背景下,企业应如何管理日常的费用支出?
—-如何证明费用支出的相关性?
例1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现某企业欲为员工解决通讯补贴问题,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例12:国税函〔2007〕1272号: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ﻫﻫ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担保决策前是否应考虑上述条款的要求?
(3)恰当选择分期扣除条款中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期限
筹划与管理思路:根据纳税人自身盈亏状况、税收优惠待遇状况、宏观政策走势,进行趋利避害的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

例13: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标准的把握,资本化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合理划分;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关系的处理; 固定资产分类的筹划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合理确定; 是否选择加速折旧方法。

五、税收优惠政策筹划与管理
(一)新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税额式优惠
1、税收优惠从区域优惠为主变为产业优惠、项目优惠为主;ﻫ
向税基式优惠为主变化。

(二)关于企业产业发展的筹划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ﻫ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ﻫ(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科火发[2008]172号规定的鼓励类八大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筹划问题: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产业布局与企业组织结构的关系;
3、合理划分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
(三)未雨绸缪,奠定和夯实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条件
例14:为什么许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后,不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研究开发活动的筹划;
费用的账户归集;
研发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
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
购买技术与委托开发之间的筹划。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的筹划
(一)总、分公司体制下的纳税筹划问题
1、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ﻫ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同一省(市、直辖市)范围内总、分机构间的汇总纳税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汇总纳税利弊得失分析。

2、现有企业组织架构下的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问题
(1)互有盈亏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筹划问题
(2)现有的总、分机构体制纳税人的风险管理和纳税筹划问题。

3、企业发展进程中,法人税制对设立分公司决策及企业经营的影响问题
(1)设立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并不操之在我.
(2)现行制度缺陷对特定行业的潜在影响必须预见,充分应对。

例14:法人税制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

(二)母、子公司体制下的纳税筹划问题
1、取消上交管理费政策后的筹划新途径
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2、新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对特殊目的企业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当前讲授★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

试分析上述税法条款对传统的纳税“筹划”产物--避税地“管道公司”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上述规定对境外控股公司注册地的影响。

(四)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成本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问题: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是否低于公司制企业?
★当前讲授★
七、预缴税款的筹划与管理
(一)对现行政策的正确、合理运用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1、如何选择和确定预缴方法?
2、季(月)度补亏时应履行何种税务管理程序?
3、剔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履行何种税务管理程序?
★当前讲授★
(二)合理预缴税款的筹划
1、收入确认政策的把握;
2、成本、费用的提取;
3、预计负债、减值准备的合理计提;
4、总、分公司体制下的税款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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