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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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
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发文字号】黔人常备〔2015〕1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黔人常
备〔2015〕17号)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涉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渔业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修改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三、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
第一款
、第八条
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贵州省体育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五、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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