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施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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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的资质、教育、检查及职业危害协议的签订。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

2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3责任
3.1外来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佩戴明显标志。

外来施工单位应将机构和名单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2各发包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病危害日常管理责任,安全环保部负责其监管责任。

4资质要求
4.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或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
录用。

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冒名顶替。

5培训教育
5.1开工前,安全环保部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5.2开工前,发包单位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教育。

5.3培训教育结束要进行考核(包括临时增补及调换人员),考核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6现场管理
6.1外来施工人员只能进入指定现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以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6.2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需要的机械器具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6.4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职业健康防护方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6.5发包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防护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罚款或停工处理。

6.6发包单位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来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
严禁重新录用。

6.7严格控制承包范围,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特别是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6.8发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将检查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7签订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职业健康危害责任,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双方签订施工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协议,基本要求是:6.1工程项目名称;
6.2工程项目施工地点;
6.3双方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责任;
6.4违约责任;
6.5协议有效期
6.6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实业公司(2013年1月)发布(2013年1月)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
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二、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指导
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与所从事工种相
匹配的安全鞋、工作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设备,推广使用自动化、密闭化施工工
艺,降低机械噪声。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耳塞进行听力保护。

五、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业等不能保
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强制通风设施。

操作人员在
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应戴防毒面具或防护口罩。

六、在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喷淋等设施降低粉尘浓度,操作人员
应佩戴防尘口罩;焊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护
目镜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七、高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
间。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分公司
****项目
2****年**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本标段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施工队。

3、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项目部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项目部领导、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1、项目部各部门部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全项目部以及施工队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2、安全环保部作为该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标段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管理及项目经理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经营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三章作业管理
1、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 项目安全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3 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4 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1.5 工程部门及施工队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物资设备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全环保部对项目职业健康
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1.6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安全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物资设备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1.7 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2、尘毒作业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2.1 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2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2.3 尘毒作业扬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2.4 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1、尘毒、高温、噪声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必须按照《建设施工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本项目尘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3、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平安工地考核指标。

4、尘毒、噪声作业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5、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施工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项目接触尘毒、噪声等岗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3、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全环保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
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项目部经营部。

4、各施工队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实行接尘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接触噪声人员每一年检查一次,各施工队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施工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6、职业病的治疗由经营部负责实施。

7、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环保部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施工队承担。

8、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经营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项目经理报告本项目施工人员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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