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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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领人身 份信 息


在 京 暂 住信 息 的 审 核 制 证信 息 的 上报 存疑 的 证 件 证


材料


5 8
政部
门 转递

公安派



所 负 责本辖

区 内
来 京人


居 住证》的

领受理 发

放 签注 补领 换领 变 更 注 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或协议

寄 住或 借 住 的

提供房 屋 所有人或



具 的 寄住 或借 住
证 明



居 住在 学校

医 院

研究 所等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 提供加盖


单位 人事 或 保 卫 部


公章 的 居住 证





提 交 本人 近 期



底 正 面免冠彩 色证件照 片



居住地公
领《 居 住证




第八 条

领 居住证 》应

填写

居住证

领表


并提供

60

下证件 证 明





身份证 明


本人 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户

薄或 原 籍公安机


具 的 身 份证




居住时
间 证 明

持有



个月 且在有效 期
内 的《
居住
登记 卡 或《 暂住证》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并 配 合 证 件使 用 部

对《 居 住 登 记 卡 或 《 居 住 证 》

进行核验

第 三条
的 制作 以

市 级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居 住登 记 卡 》预 制 卡 和 《 居 住 证 》
工作 的
及相关
统 筹 协调


级公 安 机关 负 责 本 行 政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提供 商

房买卖





租 住 房 屋 的 提供 在 有 效期


且记载有房屋详 细地址





人 和 承租 人双 方 姓 名
屋租赁合



居 民 身 份证号 码 联 系 方 式 租赁 期 限 的 房


规 划 国 土 委 住建 委 工 商 局 相 关 单位 清 河




开 发 区 公 安 分局


各公 安 分 局

现将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登 记 和 居 住证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发给
你们 请结 合实 际 认真 贯 彻 落 实


北 北



公 育


权证》


不 动产权证书

信息

市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 证


领人 提 供 的

小 学 学生 学籍
及 就读 信 息 全就读信 息

第二章
第 四条
流管站


报暂住登 记
来京人




到 达本 市之







到 居住地
报 暂 住 登 记 领取《 居 住登 记 卡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委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会 会


27
建 设 委


20 1 6











5 7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住 证 实 施 细 则

试行









三)
合 法 稳 定就 业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连 续 就读 证
、 、






合 法稳定 就 业证

包括

( 1 )
加 盖 在 京 用 人 单位公章 且 有 至 少

个月

上 尚 未履行期
限 的 劳动合 同 或聘用 合 同 或劳动 关 系 证 明






记 领 取《 北 京 市 居住 登 记 卡 京 市 居 住证



下 简 称《 居住登 记 卡




领《北


下 简称《 居住证
》)
适用 本细 则


来 京人



配 下
合公 安机 关 或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的 来 京 人
简称流管 站 工作人 员






租房屋 服务 站

对 居住 登 记 卡 》或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北 京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社保 局
北京市教委
北 京 市规划 国 土 委
北 京 市工 商 局
北 京 市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 住 证
实施细则 试行
( )

的 通知

京公人管 字
〔 20 1 6 〕 1 3 37
市教委 人力 社保局
本市工商 管理部

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 于


月 的
营 业执 照


市 工 商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证




领 人 提供 的 企 业 及个 体工 商
营业执 照

信息


市 住房 和城
建设 部
信息
门 负
责 审核《 居住证》

领 人 提供 的 商

房屋买卖

签合


市 规 划 国 土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 住 证


领人提供 的《房 屋 所有




流 管站 负 责 办理本辖

、 、
区 内
来京人

员 申
报暂 住登 记 和 居住 登

记 卡 》 的 发 放 签注 补 领 换 领 变 更 注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市 人力 社保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技 工 学 校 就读
信息



第五条


报 暂 住 登 记应 提供

以 下证
件 证





身 份证 明
本人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薄 或 原 籍公 安 机

5 9

关 出 具 的 身 份证 明




在京住所证






有 住房 的 提供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证 书



第六条
件 证

报暂 住登记 应

填写 《 暂住人


登记表

提供证

齐全 的


场 发放《居 住 登记 卡

第三章

领 居住证


第七 条

来 京人

在 京居住



月 以
上 并 符 合在 京 有 合 法


稳定就业 合法稳 定住所 连 续 就读 条件之
安派 出 所



可 以




根据 居住证 暂行条例




北 京 市 实 施 居住 证 暂 行

条 例 办 法 》 和《 公 安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工作 的
通知


制定本细 则

第 二条

外 地 户 籍 来京 人 员
》 (

以 下 简称
来京人



报暂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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