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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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
内
《
居住证》
,
申
领人身 份信 息
明
、
在 京 暂 住信 息 的 审 核 制 证信 息 的 上报 存疑 的 证 件 证
—
—
材料
向
行
5 8
政部
门 转递
。
公安派
、
.
出
所 负 责本辖
、
区 内
来 京人
员
《
居 住证》的
申
领受理 发
、
放 签注 补领 换领 变 更 注 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同
或协议
。
寄 住或 借 住 的
:
提供房 屋 所有人或
户
主
出
具 的 寄住 或借 住
证 明
。
4
.
居 住在 学校
、
医 院
、
研究 所等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 提供加盖
、
:
单位 人事 或 保 卫 部
(
门
公章 的 居住 证
1
明
。
三
)
提 交 本人 近 期
申
寸
白
底 正 面免冠彩 色证件照 片
当
1
向
居住地公
领《 居 住证
申
《
》
。
第八 条
—
领 居住证 》应
当
填写
《
居住证
申
领表
》
,
并提供
以
60
—
下证件 证 明
、
一
:
(
)
身份证 明
明
。
本人 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户
口
薄或 原 籍公安机
关
出
具 的 身 份证
(
。
二
)
居住时
间 证 明
。
持有
已
满
6
个月 且在有效 期
内 的《
居住
登记 卡 或《 暂住证》
《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并 配 合 证 件使 用 部
门
对《 居 住 登 记 卡 或 《 居 住 证 》
》
进行核验
。
第 三条
的 制作 以
区
市 级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居 住登 记 卡 》预 制 卡 和 《 居 住 证 》
工作 的
及相关
统 筹 协调
区
。
级公 安 机关 负 责 本 行 政
》
》
,
尚
网
未
签
.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的
,
提供 商
品
房买卖
合
同
。
2
.
租 住 房 屋 的 提供 在 有 效期
:
内
且记载有房屋详 细地址
、
、
,
出
租
人 和 承租 人双 方 姓 名
屋租赁合
3
.
、
居 民 身 份证号 码 联 系 方 式 租赁 期 限 的 房
、
、
规 划 国 土 委 住建 委 工 商 局 相 关 单位 清 河
、
、
,
、
开 发 区 公 安 分局
《
,
各公 安 分 局
:
现将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登 记 和 居 住证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
》
印
发给
你们 请结 合实 际 认真 贯 彻 落 实
,
。
北 北
京
系
市
公 育
委
安
权证》
、
《
不 动产权证书
》
信息
。
市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 证
》
申
领人 提 供 的
中
小 学 学生 学籍
及 就读 信 息 全就读信 息
。
第二章
第 四条
流管站
申
申
报暂住登 记
来京人
员
应
当
自
到 达本 市之
》
日
起
3
日
内
,
到 居住地
报 暂 住 登 记 领取《 居 住登 记 卡
员
局
市
教
会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委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员
员
会 会
局
月
27
建 设 委
政
管
20 1 6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理
年
9
曰
—
5 7
—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住 证 实 施 细 则
(
试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
(
。
三)
合 法 稳 定就 业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连 续 就读 证
、 、
明
之
一
。
1
.
合 法稳定 就 业证
明
包括
:
( 1 )
加 盖 在 京 用 人 单位公章 且 有 至 少
6
个月
以
上 尚 未履行期
限 的 劳动合 同 或聘用 合 同 或劳动 关 系 证 明
(
。
2
)
由
,
记 领 取《 北 京 市 居住 登 记 卡 京 市 居 住证
》
(
以
下 简 称《 居住登 记 卡
,
》
)
申
领《北
当
以
下 简称《 居住证
》)
适用 本细 则
员
;
来 京人
员
应
(
配 下
合公 安机 关 或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的 来 京 人
简称流管 站 工作人 员
)
,
,
和
《
出
租房屋 服务 站
以
对 居住 登 记 卡 》或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北 京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社保 局
北京市教委
北 京 市规划 国 土 委
北 京 市工 商 局
北 京 市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 住 证
实施细则 试行
( )
》
的 通知
号
京公人管 字
〔 20 1 6 〕 1 3 37
市教委 人力 社保局
本市工商 管理部
门
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 于
6
个
月 的
营 业执 照
2
.
市 工 商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证
户
《
》
申
领 人 提供 的 企 业 及个 体工 商
营业执 照
》
信息
乡
。
市 住房 和城
建设 部
信息
门 负
责 审核《 居住证》
申
领 人 提供 的 商
品
房屋买卖
网
签合
同
。
市 规 划 国 土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 住 证
》
申
领人提供 的《房 屋 所有
、
、
、
。
流 管站 负 责 办理本辖
、
、 、
区 内
来京人
、
员 申
报暂 住登 记 和 居住 登
《
记 卡 》 的 发 放 签注 补 领 换 领 变 更 注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
。
市 人力 社保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技 工 学 校 就读
信息
。
,
。
第五条
一
申
报 暂 住 登 记应 提供
。
以 下证
件 证
、
明
:
(
)
身 份证 明
本人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户
口
薄 或 原 籍公 安 机
—
5 9
—
关 出 具 的 身 份证 明
(
。
二
)
在京住所证
:
明
。
1
.
自
有 住房 的 提供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证 书
张
,
。
第六条
件 证
、
报暂 住登记 应
,
填写 《 暂住人
》
口
登记表
》
提供证
明
齐全 的
,
当
场 发放《居 住 登记 卡
。
第三章
申
领 居住证
《
》
第七 条
、
来 京人
员
在 京居住
、
6
个
月 以
上 并 符 合在 京 有 合 法
,
一
稳定就业 合法稳 定住所 连 续 就读 条件之
安派 出 所
申
的
,
可 以
第
〉
一
条
根据 居住证 暂行条例
《
》
、
《
北 京 市 实 施 居住 证 暂 行
〈
条 例 办 法 》 和《 公 安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
〉
工作 的
通知
》
,
制定本细 则
。
第 二条
,
外 地 户 籍 来京 人 员
》 (
(
以 下 简称
来京人
员
)
申
报暂住登
域
内
《
居住证》
,
申
领人身 份信 息
明
、
在 京 暂 住信 息 的 审 核 制 证信 息 的 上报 存疑 的 证 件 证
—
—
材料
向
行
5 8
政部
门 转递
。
公安派
、
.
出
所 负 责本辖
、
区 内
来 京人
员
《
居 住证》的
申
领受理 发
、
放 签注 补领 换领 变 更 注 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同
或协议
。
寄 住或 借 住 的
:
提供房 屋 所有人或
户
主
出
具 的 寄住 或借 住
证 明
。
4
.
居 住在 学校
、
医 院
、
研究 所等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 提供加盖
、
:
单位 人事 或 保 卫 部
(
门
公章 的 居住 证
1
明
。
三
)
提 交 本人 近 期
申
寸
白
底 正 面免冠彩 色证件照 片
当
1
向
居住地公
领《 居 住证
申
《
》
。
第八 条
—
领 居住证 》应
当
填写
《
居住证
申
领表
》
,
并提供
以
60
—
下证件 证 明
、
一
:
(
)
身份证 明
明
。
本人 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户
口
薄或 原 籍公安机
关
出
具 的 身 份证
(
。
二
)
居住时
间 证 明
。
持有
已
满
6
个月 且在有效 期
内 的《
居住
登记 卡 或《 暂住证》
《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并 配 合 证 件使 用 部
门
对《 居 住 登 记 卡 或 《 居 住 证 》
》
进行核验
。
第 三条
的 制作 以
区
市 级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居 住登 记 卡 》预 制 卡 和 《 居 住 证 》
工作 的
及相关
统 筹 协调
区
。
级公 安 机关 负 责 本 行 政
》
》
,
尚
网
未
签
.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或 《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的
,
提供 商
品
房买卖
合
同
。
2
.
租 住 房 屋 的 提供 在 有 效期
:
内
且记载有房屋详 细地址
、
、
,
出
租
人 和 承租 人双 方 姓 名
屋租赁合
3
.
、
居 民 身 份证号 码 联 系 方 式 租赁 期 限 的 房
、
、
规 划 国 土 委 住建 委 工 商 局 相 关 单位 清 河
、
、
,
、
开 发 区 公 安 分局
《
,
各公 安 分 局
:
现将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登 记 和 居 住证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
》
印
发给
你们 请结 合实 际 认真 贯 彻 落 实
,
。
北 北
京
系
市
公 育
委
安
权证》
、
《
不 动产权证书
》
信息
。
市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 证
》
申
领人 提 供 的
中
小 学 学生 学籍
及 就读 信 息 全就读信 息
。
第二章
第 四条
流管站
申
申
报暂住登 记
来京人
员
应
当
自
到 达本 市之
》
日
起
3
日
内
,
到 居住地
报 暂 住 登 记 领取《 居 住登 记 卡
员
局
市
教
会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委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员
员
会 会
局
月
27
建 设 委
政
管
20 1 6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理
年
9
曰
—
5 7
—
北 京 市 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住 证 实 施 细 则
(
试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
(
。
三)
合 法 稳 定就 业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连 续 就读 证
、 、
明
之
一
。
1
.
合 法稳定 就 业证
明
包括
:
( 1 )
加 盖 在 京 用 人 单位公章 且 有 至 少
6
个月
以
上 尚 未履行期
限 的 劳动合 同 或聘用 合 同 或劳动 关 系 证 明
(
。
2
)
由
,
记 领 取《 北 京 市 居住 登 记 卡 京 市 居 住证
》
(
以
下 简 称《 居住登 记 卡
,
》
)
申
领《北
当
以
下 简称《 居住证
》)
适用 本细 则
员
;
来 京人
员
应
(
配 下
合公 安机 关 或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的 来 京 人
简称流管 站 工作人 员
)
,
,
和
《
出
租房屋 服务 站
以
对 居住 登 记 卡 》或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北 京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社保 局
北京市教委
北 京 市规划 国 土 委
北 京 市工 商 局
北 京 市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和 居 住 证
实施细则 试行
( )
》
的 通知
号
京公人管 字
〔 20 1 6 〕 1 3 37
市教委 人力 社保局
本市工商 管理部
门
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 于
6
个
月 的
营 业执 照
2
.
市 工 商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住证
户
《
》
申
领 人 提供 的 企 业 及个 体工 商
营业执 照
》
信息
乡
。
市 住房 和城
建设 部
信息
门 负
责 审核《 居住证》
申
领 人 提供 的 商
品
房屋买卖
网
签合
同
。
市 规 划 国 土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居 住 证
》
申
领人提供 的《房 屋 所有
、
、
、
。
流 管站 负 责 办理本辖
、
、 、
区 内
来京人
、
员 申
报暂 住登 记 和 居住 登
《
记 卡 》 的 发 放 签注 补 领 换 领 变 更 注销 等 证 件 管 理 工作
、
。
市 人力 社保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技 工 学 校 就读
信息
。
,
。
第五条
一
申
报 暂 住 登 记应 提供
。
以 下证
件 证
、
明
:
(
)
身 份证 明
本人居
民身
份证 或 居 民
户
口
薄 或 原 籍公 安 机
—
5 9
—
关 出 具 的 身 份证 明
(
。
二
)
在京住所证
:
明
。
1
.
自
有 住房 的 提供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证 书
张
,
。
第六条
件 证
、
报暂 住登记 应
,
填写 《 暂住人
》
口
登记表
》
提供证
明
齐全 的
,
当
场 发放《居 住 登记 卡
。
第三章
申
领 居住证
《
》
第七 条
、
来 京人
员
在 京居住
、
6
个
月 以
上 并 符 合在 京 有 合 法
,
一
稳定就业 合法稳 定住所 连 续 就读 条件之
安派 出 所
申
的
,
可 以
第
〉
一
条
根据 居住证 暂行条例
《
》
、
《
北 京 市 实 施 居住 证 暂 行
〈
条 例 办 法 》 和《 公 安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
〉
工作 的
通知
》
,
制定本细 则
。
第 二条
,
外 地 户 籍 来京 人 员
》 (
(
以 下 简称
来京人
员
)
申
报暂住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