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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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辆购置
税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免税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邵阳、怀化市公用事业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交优先发展,规范全省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免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和车辆经营范围。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5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税发[2012]61号文件以及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湘国税发﹝2012﹞122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范围内免车辆购置税的公交企业和车辆严格把关。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公交经营资质。

办理免税的主体是城市公交企业,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企业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城市公交,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送交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的《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城市公交企
业变更情况表》(详见附件1)报省厅。

(二)按照实际经营范围界定车辆。

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的车辆范围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申请车辆购置税免税办理的车辆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
(CJ/T162-2002)界定的城市客车(或公共汽车)标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车辆性质、票价、运营方式、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因把关不严和徇私舞弊造成偷税漏税的,将严格追究部门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二、合理制定车辆年度购置计划及计划变更。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市州国税局沟通协调,做好车辆年度购置计划的统计、申报和变更工作。

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公交企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报当地国税局和省厅;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由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在年末重新向当地国税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年度车辆购置情况计划(变更)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省厅。

三、《城市公交企业变更情况表》和《城市公交企业年度车辆购置情况计划(变更)表》相关数据必须与燃油补贴数据、城市客运统计数据相一致,本年度新增的企业和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新增的线路和车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国税局沟通联系,并及时向厅反馈。

联系人:厅综合交通运输处刘昌春
电话:*************/131****8295,传真:*************
邮箱:****************。

附件:1.城市公交企业变更情况表
2.城市公交企业年度车辆购置情况计划(变更)统计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4月17日附件1
城市公交企业变更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
附件2
城市公交企业年度车辆购置情况计划(变更)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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