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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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宽严相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宽严相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摘要警察属执法者,在普通人眼中,警察乃正义的化身。

笔者从事警察职业近10年,历经十载的执法生涯,感慨颇深,体会到身为一名人民公仆,肩上的责任重大,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新时代背景下合理执法的必须。

今天笔者将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会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共同互勉,一起进步。

昆明市公安局近几年组织了对全国公安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让全局干警能在执法的工作实践中,正确的把握理解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在公安执法工作中。

通过学习,笔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

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13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小康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执法基本准则AbstractPoliceagelawenforcers,intheeyesofordinarypeople,thepolicearetheembodimentofjustice.Authorpolicecareerinthepast10years,after10yearsoflawenforcementcareerwithemotionandanimosity,realizethatasapublicservantofthepeople,theshouldersenforcementandcasehandlingprocesskuanyanphaseofheavyresponsibilities,lawtheneweraofeconomicbackgroundreasonablelawenforcementmustbe.Today,theauthorhimselfintheprocessoflawenforcementhowtousekuanyanofreasonableeconomicpoliciesofthecriminalputtosharewithyou,theimportanceofcareandcommonhope,togetherwithprogress.KunmingCityPublicSecurityBureauinrecentyears,thenation’spublicsecurityorganizationsonthespiritofthe20thmeetingofthestudy,sothattheoverallsituationinthelaw—enforcementofficerscanworkinpractice,andcorrectgraspgoodkuanyahphaseJACKIEunderstandingofcriminalpolicy,kuanyanphaseJACKIEthecriminalpolicyimplementationintermsoflawenforcementwork.Throughthestudy,theauthorofkuanyahphaseJACKIEcriminalwithadeeperunderstandingofpolicyandmaster.kuanyahofeconomiccrimeandcriminalpolicyistheperpetratorofdiversity,complexityof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forthecrimejnlinewiththeprincipleofthepunishmentofthecrimebasedonthepurposeofsuchproposed.Itscontentcanbesummedupasfollows:Themartiallawisstrictwhenwidthiswideandstrictinthewide,wideinthestrictkuanyanthere,kuanyantrialwhen.Useofthispolicytoavoidnotonlyconcernedwithoneaspectandne酉ecttheotherhand,wemustpayattentiontothesituationandtheprevailingsocialintegration,andCallnotbedivorcedfromtheprovisionsofthelaw.WhentheCPCCentralCommitteePoliticalBureauStandingCommitteeandandLawCommittee,LuoGancomradesin2005,December5thsecretaryofthePoliticsto6thnationalconferenceofpoliticalandlegalworkinhisspeechatthemeetingraisedkuanyanphaseofthecriminaleconomicpolicy,pointingoutthatkuanyanofChina'seconomyisinthelong-termmaintenanceofthesocialorder,thebasicpracticeofcriminalpolicy.Thispolicyreflectsthepeople—oriented,theconceptoffairnessandjusticeandmeteoutpunishmentsaccordingtocriminalguiltsuitthespiritoftheprinciplesforeffectivelycombatingcrimeand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sofimportantsignificancetothebuildingofaharmoniouswell-offsocietyalsohasfar-reachingsignificance.ImplementationkuanyanphaseJACKIEcriminalpolicyistobuildaharmonioussocietyfortheinevitabledemandsofcriminaljustice,ispromotingdemocracyandtheruleoflaw,toachievefairnessandjustice,promotehonesty,friendliness,enhancesocialvitality,maintainstabilityandorder,coordinationand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thesocialrelationsoftheinevitabledemandandthecriminaljusticeactivitiesoftheirowninherentlawsofaninevitablerequirement.Keywords:kuanyanofthebasicnormsoflawenforcemeatJACKIE声明本入声龋所呈交静论文是我个入在鲁筛捂导下避彳亍豹研究薯作及敬褥的轿究成果。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关键词: 宽严相济/罪刑圈/保障法/入罪标准内容提要: 在宽严相济渐成我国刑事法治领域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罪刑圈作为国家刑事权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分界线,应当应社会客观情势与民众主观价值观念的变化,在出罪与入罪两个相反向度上作出相应调整。

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理路的“刑罚冲动”。

确立一套严整、合理且具可操作性的入罪标准,可为刑罚权之发动注入理性、科学因素,以彰显宽严相济之宽的政策诉求。

一、问题之导出:刑法的边界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出现了在刑法中增设新罪的建言建策,比如,针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绝,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在提案中建议尽快修订刑法,增加欠薪罪,对相关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①代表委员们参言刑事立法工作,使国家立法机关的话语体系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发生能量对冲和信息交换,从而增强刑事立法的民意基础。

但从另一角度观之,任何新罪名的创设都意味着一个犯罪化过程的开启和随之而来的刑事责任归咎。

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意味着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予以限制或剥夺,较之其他部门法制裁手段具有无可比拟的严重性。

②故此,刑罚权不可轻言启动,更不可任由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功利心态演绎为一种不加制约的“刑罚冲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过多介入市民社会的生活空间。

要避免上述问题,必须对刑法(刑罚)的本质与机能,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共生机制等重大理论问题确立准确认知和清晰定位。

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将刑法的机能归结为规制机能、秩序维持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三个方面。

其中,秩序维持机能首先表现为法益保护,虽然在其他法领域也用种种形式进行着法益保护,但是,刑法以刑罚为手段,以期保护得更彻底。

所以,只有在通过其他的法律不能进行充分保护时,才应认可刑法中的法益保护。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录摘要 (1)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2)(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2)(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3)(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4)1.宽严相济之“宽” (5)2.宽严相济之“严” (5)3.宽严相济之“济” (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界定 (6)(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基本刑事政策 (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7)(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 (8)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 (8)(一)宽严相济政策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 (8)(二)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程序中的体现 (9)1.简易程序的完善 (9)2.普通程序的严格化 (10)3.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设置 (10)(三)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制度中的体现 (11)参考文献 (12)摘要从2004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到现如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己走过了近十个春秋。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的作用渗透到了我国法律实践的每个角落。

本文主要研究如何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种种误区及困境,在认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的前提下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指导司法工作。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定位;司法实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迎合了时代的需求,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特定环境中,通过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讨论和理性反思,为了应对转型期社会的新特点及日益增长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应运而生的。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21世纪,和谐是成为人民追求的崇高目标,然而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各方面、各领域的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的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的 . 味 着 在 刑 法 的 价 值 判 断 巾这 些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或 可 罚 性 在 一 定 程 度 意 上受 到刑 法 的宽 容 , 以从 宽 处 理 。 可 关 于从 重 处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两 种 情 况 , 唆 不 满 l 刑 教 8周 岁 的 人 犯 罪 和 累犯 应 当从 重 处 罚 。 则 规定 比 较 多 , 分 大致 有 八 种 情况 。 于 从 轻 处 关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十 二 种 情 况 . 则 规 定 了三 种 情 况 。刑 法 中 明文 规 定 刑 分 从重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中要 从 严 把 握 ; 法 巾 明文 规 定 应 当 从 轻 的 , 在 刑 或 者 可 以 从 轻 、 轻 、 除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巾就 应 当从 宽 把 握 。 从 目前 减 免 在 司法 实践 看 , 有 从 宽 不 够 的 问 题 , 有 从 严 不 够 的问 题 。在 处 理 普 通 刑 既 也 事 案件 中 的偶 犯 、 成 年 犯 、 校 学 生 犯 罪 等 方 面 , 在 落 实 从 宽 不 够 的 未 在 存 情 况 : 处 理 职 务犯 罪 方 面 , 于 来 自各 方 面 的 干 扰 , 往 是 查 处 的 少 、 在 由 往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 少 、 销 案 件 和 不 起 诉 的 多 、 罪 免 刑 的多 、 处 缓 刑 的 撤 定 判 多 , 体 E存 在 从 严 不 够 的 情 况 。需 要 我 们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断 改 进 , 力 总 努
有 严 , 严 互补 , 严 有度 , 据 案 件 的 具体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当 事人 的刑 事 责任 , 持 刑 罚适 用 的 均衡 性 。 宽 宽 根 保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表时间:2010-02-26T10:17:21.717Z 来源:《学问》2009年第20期供稿作者:郭利纱[导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现阶段犯罪的规律、特点总结出来的,与现行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郭利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理论依据,及其在刑事审判中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用这项政策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时,应运用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现阶段犯罪的规律、特点总结出来的,与现行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深层次矛盾激化导致犯罪率上升。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

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权保障 的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者的合法 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 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 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刑事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高司法 公信力。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应用
实践现状
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政策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框架,明确了宽和 严的重点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能力,确保受援对象获得优
质法律援助。
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与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腐 败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国际刑事司法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提高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加害 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 赔偿协议,以减轻加害人 的刑罚。
改革强制辩护制度
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 的帮助,特别是在重大案 件中。
完善上诉程序
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公正和 有效的上诉渠道,确保其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1 2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 督,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人权保障与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人权保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防止刑 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
现象的发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经济 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提供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与实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与实现

四、宽严相济与相关概念辨析
1关系
3、宽严相济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关系
4、宽严相济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实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1997年刑法典
(2)刑法修正案,特别是修正案(七)和(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解读与实现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黄华生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背景 (1)春秋时代郑国子产提出“宽猛相济”
(2)古代统治者对儒家与法家思想并用 (3)中共战争年代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背景 (1)对严打的反思 (2)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完善 (1)明文规定宽严相济
(2)完善社会服务刑
(3)建立刑事赔偿、刑事和解、被害人过错制度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 (1)严格死刑的适用 (2)最高检、最高法有关规定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完善 (1)转变观念,正确领会 (2)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3)防止对职务犯罪过度宽缓
(4)重视刑事赔偿、刑事和解、被害人过错等因素
(5)加强犯罪的非刑罚预防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根据
1、科学的犯罪观和刑罚观
(1)犯罪是社会的正常现象 (2)刑罚功能的局限性
2、和谐社会的理念
(1)减少对抗,化解矛盾
(2)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1、宽严有别(根据犯罪轻重和犯罪人危险性
大小区别对待) 2、宽严结合 3、宽严适度

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安徽文学ANHUIWENXUE 安徽文学2018年10期总第423期作者简介:赵璞(1994-),男,安徽人,贵州大学北校区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方向。

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及特征赵璞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的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指导完善刑事立法并反作用于自身,二是始终结合时代的发展来对政策作出改变。

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以下特征:第一,人权理念在刑事政策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第二,刑事政策向具体刑事法律层面的转化频率日益增加;第三,刑事政策的两极化趋势愈发明显;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具体刑事政策的论述来分析其中刑事政策的趋势和特征。

关键词院刑事政策人权保障发展趋势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具体含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带有浓重的阶级色彩,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这项政策是我们党和政府在特殊的革命时期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情况下一步步总结实践下来的,其首要内容就是要区分对待反革命分子。

简而言之,就是从罪数的多少,罪责的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且结合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来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1]首次将宽大与惩办相结合政策上升为我党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1956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该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罗瑞卿把“宽大与惩办相结合政策概括为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虽然从现在看来宽大与惩办相结合政策应该不止这几个具体内容,但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还是具有时代意义的。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客观评价“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该政策的核心思想,这一思想影响了我国数十年刑事政策的发展。

我们看待问题必须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将时空抛开来评价这一刑事政策,那么得到的只能是片面的结论。

该刑事政策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和抗制犯罪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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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关系/司法实践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它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而制定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和策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严打方针的一种传承与超越,是现代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衡平原则、统一原则和全面原则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刑法(罚)正面功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断增加社会和谐程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法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

本文侧重从哲学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刑事政策并非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

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法规范的视域内,而是应当进行超法规的考察。

①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动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

②任何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以一定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哲学基础。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一:唯物论——存在决定意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方略,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③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换言之,物质决定意识。

物质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意识是对物质的能动反映,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但它们都有一定的本质和规律,这就要求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按照规律办事。

在刑事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刑事政策的内容。

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例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可以将犯罪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等。

犯罪与刑罚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不是到处都一样,但是,不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代,总有一些人因其行为使自身受到刑罚的镇压。

”④刑罚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是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从严打击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相反却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恶性犯罪发生。

理性地对待犯罪,就不能只考虑运用刑法惩罚犯罪这一个方面,不能只追求刑罚的合理性,而必须把惩罚与预防结合起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认真思考如何有效地预防犯罪。

⑤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尽管近年来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刑事案件的总量仍然很大,恶性大要案时有发生。

犯罪率较高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但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一些人民内部的矛盾激化后往往也会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是否能够正确判断这些矛盾的性质,区分敌我矛盾,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现实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决定了我国刑事政策应当宽严相济:一方面基于刑罚预防、教育功能和刑法谦抑主义思想的考量,刑事政策应当宽其所宽,对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和轻微犯罪适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基于刑罚报应、惩罚功能的考量,刑事政策也应当严其所严,对那些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大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适用严厉的刑罚,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二:矛盾论——对立统一规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

“矛盾论”,即对立统一规律,是指世界上每一事物内部都包含互相对立的两个基本方面,对立的双方一方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另一方面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共处于同一个统一体中。

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存在的,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运动的动力。

⑥“矛盾论”之所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一是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与“宽”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二是因为“宽”与“严”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宽”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两极。

“宽”是指刑罚的轻缓、宽松;“严”是指刑罚的严厉、严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严不是绝对的,宽和严适用的对象并非分别局限于特定的犯罪,而是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

严重犯罪中可能有从宽情节,轻微犯罪中可能也有从严情节;宽严掌握的尺度不仅在实体处理结果上有所反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有所体现。

宽严两者之间关系,既不是说严都严,说宽都宽,也不是非严即宽,非宽即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补充的关系。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三:认识论——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认识、思想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

这种反映不仅是由不知到知,由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的过程,而且也是由已知去探索和把握未知,从而获得新的知识的过程。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思想精华,它既深刻地体现了彻底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又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唯物史观。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⑦综观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提出和阐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像一根粗大的红线贯穿始终,围绕这根红线的则是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的方法论思想。

⑧笔者认为,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提供了认识、分析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提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治安和犯罪的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区别对待,对犯罪人处以相应刑罚,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其次,为了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预期效果,在实践中就得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种辩证关系,特别是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做到宽与严“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

“两点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强调严,也要强调宽,反对只抓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重点论”,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态势和反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把握现实的主要矛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应当有所侧重,反对不分主次,静止地、孤立地看待矛盾,搞平均主义。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

春秋时期,郑国太叔“兴兵以攻萑符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孔子赞扬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政是以和。

”⑨但是,古代类似“宽猛相济”的思想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本质区别。

前者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德主刑辅”德化治理社会的政治主张,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人治的思想;而后者是建立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刑事司法的价值诉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提出并非偶然,它主要来源于新中国的司法实践,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是在对敌斗争和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策略到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

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

”④1956年9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同志在党的八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

”(11)1979年刑法第1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根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敌人,有着重大的作用。

(12)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社会处于转型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明显增多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调整了刑事政策,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

(13)立法层面上,随之而来的则是相对频繁的刑事立法和修改活动,其基本方向也是改轻为重。

自1983年“严打”开始到1997年刑法修订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24个《决定》和《补充规定》,增设罪名数十种,死刑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增至最多时的74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仍然保留了68个死刑罪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1997年刑法中也不再单独加以规定。

应当说,“严打”方针历经二十余载,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严打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一味的严打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恶性增长。

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严打方针,并逐渐认识到:刑罚并非万能,“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4);严打方针过于强调从重的一面,忽视、抹杀了从轻的一面,加之严打实施过程中的偏颇,既造成了刑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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